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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3-04-0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13-028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于2013年4月1日以电子邮件和电话方式发出通知,2013年4月8日(星期一)以通讯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的董事9名,实际参与表决的董事9名。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会议在保证所有董事充分发表意见的前提下,全体与会董事经投票表决,审议通过: 1、《关于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议案》 同意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关于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参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议案》 同意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参与由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兴业信托”)发起设立的《兴业信托·恒阳1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关于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参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公告》全文刊载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相关内容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公司制定〈风险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全文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四月九日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13-029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参与集合资金 信托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3年4月8日,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参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生产经营、募投项目建设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为提高闲置资金利用效率和收益,拟使用自有闲置资金参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交易概述 1、公司拟使用自有闲置资金参与由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兴业信托”)发起设立的《兴业信托·恒阳1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规模为不高于42,000万元),认购金额为不超过14,000万元(含)。 2、本信托计划的信托期限为18(12+6)个月,自本信托正式成立之日起计算。当本信托计划存续满12个月后,经申请可提前终止。如发生信托文件规定的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或延期情形时,本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或延期。 3、公司与兴业信托无关联关系; 4、公司本次拟出资人民币不超过14,000万元(含)参与该信托计划,占公司最近一期(2012年)经审计的总资产的11.59%。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1、名称: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成立时间:2003年3月 3、注册资本:人民币25.76亿元 4、简介:兴业信托是经国务院特许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我国最大型信托公司之一,同时也是我国第一批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的信托公司。截至2012年12月31日,兴业信托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达3,351.45亿元,管理的信托资产位居全国69家信托公司第3位。 兴业信托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信托合同主要内容 1、信托计划名称:兴业信托·恒阳1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信托计划规模:本信托计划成立时的规模为不高于42,000万元。其中优先级信托单位为28,000万份;次级信托单位为14,000万份;受托人有权调整信托计划规模,但优先信托单位总份数与次级信托单位总份数的比例不得高于2:1。公司认购该信托计划次级信托单位不高于14,000万份(含)。 3、信托计划投资范围:本信托计划主要通过投资于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认购兴业证券(股票代码:601377)非公开发行股票,剩余资金可投资国债逆回购、银行存款以及经委托人、受托人书面同意且法律法规允许投资的其他品种。 如本信托计划成功参与认购兴业证券(股票代码:601377)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仍有闲置现金类资产,则公司将以剩余资金为限且不超过1,000万元投资于国债逆回购、银行存款以及经委托人、受托人书面同意且法律法规允许投资的其他品种等。 4、信托计划期限:本信托计划的期限为18(12+6)个月,如发生信托合同规定的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情形时,本信托计划可提前终止。 5、信托受益分配:信托计划到期或提前终止后,受托人以现金形式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其中受托人将以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财产总值扣除信托费用及税费、优先信托资金本金以及已计提的优先受益人信托收益后的剩余信托财产为限,对次级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四、本次信托风险揭示及风险承担 风险揭示:公司将认购本信托计划的次级信托单位,鉴于本信托计划的结构化设计特征,公司将根据信托合同约定承担因信托存续期间净值波动而导致追加资金的义务,累计追加资金的上限为5,000万元,超过此上限需经过公司另行审批。 信托计划成立后,如可能由于基金特定资产管理计划未能成功认购标的证券等原因导致本信托计划未能成功参与认购兴业证券(股票代码:601377)非公开发行股票,则受托人有权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如发生以上情况,本公司作为次级受益人将要承担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内产生的优先受益人信托收益及各种信托计划税费。 此外,受多项因素影响,包括证券市场价格波动、投资操作水平、国家政策变化等,本信托计划既有盈利的可能,亦存在亏损的可能,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 基于以上原因,公司认购本信托计划在极端情况下可能损失全部本金及已追加资金。 五、参与本信托计划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1、信托投资的目的: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收益。 2、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参与本信托计划是在确保生产经营、募投项目建设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的需要,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有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风险与收益成正比的前提下,承担相应的风险也能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收益。 六、公司日前十二个月内参与信托计划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在过去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参与信托计划的情况。 七、公司承诺 公司承诺在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以及参与本信托计划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实施下述行为: 1、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2、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3、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 八、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认真审阅了公司《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参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议案》,并对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内控制度等情况进行了必要的审核,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 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参与信托计划,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目前经营性现金流状况良好,我们认为在确保生产经营、募投项目建设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运用部分自有闲置资金, 通过参与信托计划进行适度投资,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近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2、公司制定了《风险投资管理制度》,对公司相关部门权限的约束机制较为完善,资金的规划和安全使用能够得到有效保障。 基于以上审慎分析,公司拟使用自有闲置资金参与信托计划,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参与由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兴业信托”)发起设立的《兴业信托·恒阳1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并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本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三年四月九日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13-030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2012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3年3月28日,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发出了《关于召开2012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详见公司于2013年3月28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第2013-023号公告),定于2013年4月19日(星期五)上午9:00召开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 2013年4月8日,公司以通讯的方式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参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议案》。(详见公司于2013年4月9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第2013-028、029号公告) 同日,公司控股股东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科瑞天诚”)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文件,提请将该议案增加至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截至2013年4月8日,科瑞天诚持有公司188,897,317股,占公司总股本(48,960万股)的38.58%,为公司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经公司董事会审核后认为:该临时议案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且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将该临时议案作为2012年度股东大会第十项议案提交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四月九日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13-031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2年度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2013年3月28日,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发出了《关于召开2012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知详见公司于2013年3月28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第2013-023号公告),定于2013年4月19日(星期五)上午9:00召开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 2013年4月8日,公司以通讯的方式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参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议案》。(详见公司于2013年4月9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第2013-028、029号公告) 同日,公司控股股东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公司38.58%股份)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文件,提请将上述议案作为第十项议案增加到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详见公司于2013年4月9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第2013-030号公告) 除增加该临时提案外,公司于2013年3月28日公告的《关于召开2012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的其他事项不变。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特此对《公司关于召开2012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进行补充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2、股权登记日:2013年4月12日(星期五) 3、召开时间:2013年4月19日(星期五)9:00,会期半天 4、召开方式:现场表决方式 5、召开地点: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3050号紫藤宾馆会议中心 二、会议审议事项: 1、《201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1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1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12年度报告及摘要》 5、《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6、《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7、《关于聘任201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8、《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9、《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0、《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参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议案》 独立董事将在本次会议上作2012年度述职;董事、监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具体投票办法请阅附件2《关于董、监事换届选举投票办法的说明》。 三、会议出席对象: 1、2013年4月12日(星期五)15:00闭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股东委托的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聘请的律师。 四、会议登记办法: 1、法人股东登记:法人股东须持股东账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人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出席人身份证; 2、自然人股东登记: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受委托出席的股东代理人须持有出席人本人身份证、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登记时间:2013年4月15日、16日(星期一、二),9:00-11:30,13:00-16:00; 3、股东登记可以书面信函或传真方式办理。 五、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人:张屹 孟斯妮 2、电话:021-64303911-217 3、传真:021-64300699 4、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北斗路55号董事会办公室 5、邮编:200245 6、本次会议与会股东或代理人交通、住宿等费用自理。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四月九日 附件1: 授 权 委 托 书 兹授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并代表本人对在本次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股东帐号: 委托人持有股数: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书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对下述议案表决如下(请在相应表决意见项下划“√”):
若委托人未对上述议案作出具体表决指示,受托人可否按自己决定进行表决: [ ]可以 [ ]不可以 委托人签名(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票
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选票
第三届监事会监事选票
若委托人未对上述议案作出具体表决指示,受托人可否按自己决定进行表决: [ ]可以 [ ]不可以 委托人签名(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关于董、监事换届选举投票办法的说明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二、公司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选举分开进行,均采用累积投票制: 1、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表决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表决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3、选举监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监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表决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监事候选人。 三、出席股东投票时,必须在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监事后注明其投向该董事、监事的投票表决权数。 四、出席股东投票时,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不得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表决权总数。只有其所使用的全部表决权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投票表决权总数时,该选票方为有效。 若该股东使用的投票表决权数小于其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差额部分视为该股东放弃表决权。 五、现场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现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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