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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3-04-1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020 证券简称:京新药业 公告编号:2013018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知于2013年4月2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于2013年4月9日以电话及传真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九人,实际出席九人。本次会议实际应参加表决的董事共九人,收到董事有效表决九份,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以电话及传真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以4票同意、0票反对和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京新”商号使用权授予浙江元金投资有限公司使用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吕钢先生、陈美丽女士、王能能先生、张丽娃女士和徐小明先生回避表决。

  该议案需提交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公司与浙江元金投资有限公司签署《授权许可协议》,授予“京新”商号使用权于浙江元金投资有限公司,用以变更其公司名称为“浙江京新控股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分别就“京新”商号使用权授予浙江元金投资有限公司使用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与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司《关于“京新”商号使用权授予浙江元金投资有限公司使用暨关联交易的公告》详见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2、以9票同意、0票反对和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详见公司2013021号公告。

  特此公告。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三年四月十日

  

  证券代码:002020 证券简称:京新药业 公告编号:2013019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知于2013年4月2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于2013年4月9日在公司一楼贵宾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三名,实到三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金志平主持,会议审核并一致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核通过了关于“京新”商号使用权授予浙江元金投资有限公司使用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公司与浙江元金投资有限公司签署《授权许可协议》,授予“京新”商号使用权于浙江元金投资有限公司,用以变更其公司名称为“浙江京新控股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O一三年四月十日

  

  证券代码:002020 证券简称:京新药业 公告编号:2013020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京新”商号使用权授予浙江元金投资有限公司使用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关联关系说明:

  浙江元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金投资”)为公司的关联企业,元金投资直接持有公司5,756,28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56%;元金投资的股东有两个,分别是吕钢先生和浙江金至投资有限公司,吕钢先生持有元金投资51%股权,浙江金至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元金投资49%股权;吕钢先生持有浙江金至投资有限公司60%股权,公司董事陈美丽、王能能、张丽娃和徐小明均持有浙江金至投资有限公司4%的股权,浙江金至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股东均为公司管理人员。

  吕钢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持有公司30,192,2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90%。

  二、关联交易概述

  2004年7月15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股票并上市,股票简称“京新药业”,使“京新”品牌知名度在中国驰名商标的基础上通过证券市场得到进一步扩展,被市场广为认识及接受。公司拟与元金投资签署《授权许可协议》,无偿授予“京新”商号使用权于元金投资,浙江元金投资有限公司将更名为“浙江京新控股有限公司”(暂定名,以工商核定为准)。

  元金投资更名后,通过其冠名“京新”彰显控股股东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有利于公司未来持续、稳健、快速发展,有利于公司在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同时元金投资承诺,使用“京新”商号仅用于变更公司名称,其经营的业务范围不与公司现有的主营业务有竞争关系,不损害许可商号或以可能损害公司商誉的方式使用“京新”商号,仍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吕钢先生一道,严格遵守《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中的内容,避免同业竞争,以及原则上不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

  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拥有“京新”商标及商号的完全所有权,商标注册号为“1176343”,故有权合法授予元金投资其商号使用权,且不违反《商标法》其他禁止性规定。

  三、元金投资基本情况:

  名称:浙江元金投资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0年1月27日

  注册地:新昌县羽林街道羽林路53号1幢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吕钢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技术咨询、财务管理咨询;销售:医药化工中间体、医药化工原料;货物进出口。

  元金投资的主要业务为对外投资和企业资产管理,该公司运作良好。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经核查后,对该事项发表意见认为:

  1、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股票并上市,不仅使“京新”品牌知名度在中国驰名商标的基础上通过证券市场得到进一步扩展,同时也将浙江元金投资有限公司推向资本市场,从而被市场广为认识及接受。本次公司将“京新”商号使用权授予浙江元金投资有限公司使用,彰显控股股东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有利于公司未来持续、稳健、快速发展,有利于公司在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

  2、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拥有“京新”商标及商号的完全所有权,商标注册号为“1176343”,故有权合法授予浙江元金投资有限公司其商号使用权,且不违反《商标法》其他禁止性规定。

  3、浙江元金投资有限公司承诺,使用“京新”商号仅用于变更公司名称,其经营的业务范围不与公司现有的主营业务有竞争关系,不损害许可商号或以可能损害公司商誉的方式使用“京新”商号,仍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吕钢先生一道,严格遵守《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中的内容,避免同业竞争,以及原则上不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审议及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基于上述意见,我们同意《关于“京新”商号使用权授予浙江元金投资有限公司使用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五、保荐机构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京新药业将“京新”商号使用权授予浙江元金投资有限公司使用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核查意见认为:

  1、吕钢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持有公司30,192,2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90%。吕钢先生持有元金投资51%股权,元金投资为公司的关联企业,元金投资直接持有公司5,756,28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56%。公司拟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与元金投资签署有关授权其使用“京新”商号的协议,公司本次授权元金投资无偿使用“京新”商号,彰显了控股股东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同时,本次关联交易完成后,有助于提高元金投资的市场影响力。元金投资已承诺,“京新”商号仅用于变更公司名称,其经营的业务范围不与公司现有的主营业务有竞争关系,绝不损害许可商号或以可能损害公司商誉的方式使用“京新”商号,并将继续严格遵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签署的《避免同业竞争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中的内容,避免与公司发生新的或潜在的同业竞争,并尽量减少和避免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2、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拥有“京新”商标及商号的完全所有权,商标注册号为“1176343”,故公司有权合法授予元金投资商号使用权,且不违反《商标法》其他禁止性规定,本次交易合法、有效。

  3、公司2013年4月9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已对上述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审议,并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合理性进行了确认,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保荐机构对京新药业将“京新”商号使用权授予元金投资使用暨关联交易的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

  

  证券代码:002020 证券简称:京新药业 公告编号:2013021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3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经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公司将于2013年4月26日(星期五)召开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事项如下:

  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3、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2013年4月26日下午14:00起

  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4月2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4月25日下午15:00 至2013年4月26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4、会议地点:浙江省新昌县羽林街道新昌大道东路800号本公司一楼贵宾会议室

  5、股权登记日:2013年4月23日(星期二)

  6、参加会议方式: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现场投票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7、会议出席对象:

  (1)截止2013年4月23日下午15:00交易结束,在中国证券结算登记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均可出席会议。股东因故不能到会,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授权委托书见附)。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关于“京新”商号使用权授予浙江元金投资有限公司使用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三、现场会议登记办法:

  1、登记时间:2013年4月24日和2013年4月25日(上午8:00时-11:00时,下午14:00时-16:00时)(信函以收到邮戳为准)。

  2、登记办法:

  法人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东帐户卡、持股清单、法人代表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席人身份证登记;

  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及持股清单登记;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附件)、委托人股东帐户卡、委托人持股清单登记

  异地股东可用传真或信函方式登记。出席会议时应携带上述证件原件,以备查验。

  3、登记地点:浙江省新昌县羽林街道新昌大道东路800号京新药业董秘办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

  1、采用交易系统投票的投票程序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2013年4月2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投票程序比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新股申购业务操作。

  (2)投票代码:362020 投票简称:京新投票

  (3)股东投票的具体程序为:

  ①买卖方向为买入;

  ■

  ②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申报价格,1.00 元代表议案一。议案应以相应的价格申报;

  ③在“委托股数”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 股代表同意,2 股代表反对,3 股

  代表弃权;

  ■

  ④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⑤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申报无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作自动撤单处理。

  2、采用互联网投票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

  (1)股东获取身份认证的具体流程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股东可以采用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的方式进行身份认证。申请服务密码的,请登陆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 的密码服务专区注册,填写相关信息并设置服务密码。如服务密码激活指令上午11:30 前发出后,当日下午13:00 即可使用;如服务密码激活指令上午11:30 后发出后,次日方可使用。申请数字证书的,可向深圳证券信息公司或其委托的代理发证机构申请。

  ( 2 ) 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 的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3)投资者进行投票的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4月25日15:00 至4月26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投票注意事项

  1)网络投票不能撤单;

  2)对同一表决事项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多次申报的以第一次申报为准;

  3)同一表决权既通过交易系统又通过互联网投票,以第一次投票为准;

  4)如需查询投票结果,请于投票当日下午18:00 后登陆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点击“投票查询”功能,可以查看个人网络投票结果,或在投票委托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查询。

  五、其他事项

  1、联系人:徐小明、曾成

  2、联系电话:0575-86176531

  3、传 真:0575-86096898

  4、出席会议股东的住宿、交通等费用自理

  5、地 址:浙江省新昌县羽林街道新昌大道东路800号

  6、邮 编:312500

  特此公告。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三年四月十日

  附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__________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单位)出席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下列指示就下列议案投票,如没有做出指示,代理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表决。

  委托人签名(盖章): 营业执照/身份证号码:

  持股数量: 股东账号:

  受托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委托有效期限: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委托人对会议审议议案表决如下:(请在相应的表决意见项下划“√”)

  1、审议关于“京新”商号使用权授予浙江元金投资有限公司使用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注:

  1、委托人或委托单位,请在委托书中对应的表决意见栏目:“同意”“反对”“弃权”明确选择一项表决;

  2、同一议案表决意见重复无效。

  

  证券代码:002020 证券简称:京新药业 公告编号:2013022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提案的情况,亦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3年4月9日下午14:00起。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4月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4月8日下午15:00 至2013年4月9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新昌县羽林街道新昌大道东路800号本公司一楼贵宾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4、会议召集人: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陈美丽女士。

  6、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878988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70%。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86684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61%。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140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961%。

  三、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逐项审议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1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38789883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1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38789883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38789883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38789883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38789883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1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38789883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38789883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独立董事周伟澄先生代表公司三名独立董事进行述职,向股东大会提交了《独立董事2012年度述职报告》。该报告对2012年度公司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次数、发表独立意见、日常工作及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等履职情况进行了报告。各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于2013年3月19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六、备查文件

  1、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2012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三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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