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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3-04-1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056、200056 证券简称:*ST国商、*ST国商B 公告编号:2013-06 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融发公司进行借款置换以降低 借款利率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3年3月29日,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或"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二○一三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融发公司进行借款置换以降低借款利率的议案》,为了改善公司债务结构,降低贷款利息,融发公司向中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投信托")融资置换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信托")借款,本次借款利息降低至年利率9.0%(固定利率,在合同有效期限内,贷款利率不作调整,也不再支付财务顾问费)、借款期限为12个月(即前期平安信托借款的剩余期限),借款金额仍为12亿元人民币、借款主体、担保条件等其他均不变(相关事项详见我司于2013年4月02日刊登于《证券时报》、香港《大公报》和巨潮资讯网的2013-05号公告)。 截止公告日止,融发公司已完成上述借款置换的相关工作。经过测算,本次利息降低后,每年可为融发公司节省财务费用约1900万元。 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4月10日
证券代码:000056、200056 证券简称:*ST国商、*ST国商B 公告编号:2013-07 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深圳融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发公司"或"原告")于 2011年 10 月就深圳市雅豪园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豪园公司"或"被告")与融发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事向法院提起诉讼,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底已做出了二审判决(详见公司于2011 年 10 月 26 日、2012 年 2 月 22 日及2012 年 12 月 12 日分别刊登于《证券时报》、香港《大公报》和巨潮资讯网的 2011-37号、2012-07号及2012-68号公告) 。 2013年3月,融发公司就与雅豪园公司就股权转让纠纷再次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新的诉讼。近日,融发公司已收到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该案符合受理条件,法院予以立案。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融发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028号皇岗商务中心主楼6楼B 被告:深圳市雅豪园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岗龙河路榭丽花园B区一期东方国际茶都商铺312号 第三人:深圳市东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原"深圳龙岗融发投资有限公司",后更名)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岗龙河路榭丽花园B区一期东方国际茶都商铺301号 2、案件起因概况: 2001年6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合同》,约定:原告将持有的75%"深圳龙岗融发投资有限公司"(本案第三人原名称)股权转让给被告;双方一致确认位于龙岗坪地的4万多平方米的土地不属于本次股权转让所涉及的财产,由原告负责对该土地进行处理。 2002年7月12日,原告与被告再次签订《补充合同》,重申龙岗区坪地4万多平方米的土地不属于本次股权转让所涉及的财产,并由原告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被告应积极协助原告对该财产的清理工作。 上述合同约定的"龙岗区坪地4万多平方米的土地",是原告与案外人合作开发土地形成的权益。其中已落实并登记在本案第三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为面积为7,848.7平方米。在双方签约时,尚有3,018.2平方米未开发(简称"涉案地块"),其后因市政道路规划原因被扣减约627平方米,剩余面积为2391.19平方米,宗地号为 G10205-0267。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已履行了相应的合同义务,将股权办理至被告名下;双方亦按约定处理涉案地块,直至2009年前,涉案地块一直由原告管理、维护、开发,负责修建围墙、承担相关税费、补缴土地出让金等相关事项,为此付出了大量资金和精力,本案第三人亦清楚这一事实。 然而,2009年开始,被告、本案第三人趁原告控制权更迭之际,未经协商而突然在涉案地块进行建设,导致双方发生争议并诉至法院。 深圳中院已就双方争议作出生效裁判,认定融发公司与雅豪园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及两份《补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涉案地块"属于《补充合同》约定的"龙岗区坪地4万多平方米的土地";两份《补充合同》中约定的龙岗区坪地4万多平方米土地等资产不属于股权转让所涉及的资产范围,应由深圳融发公司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不符合法律规定,损害了东方置地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应认定为无效;融发公司对于因股权转让合同部分无效而遭受的损失可以另循法律途径解决(详见2012 年 12 月 12 日刊登于《证券时报》、香港《大公报》和巨潮资讯网的 2012-68公告)。本次融发公司就该事项再次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受理立案。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折价补偿原告人民币1100万元(具体以评估金额为准); (2)、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500万元; (3)、判令本案第三人对原告受到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被告和本案第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评估费等)。 我司已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已作出民事裁定书并预查封了被告位于龙岗区的部分房产。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公司将对案件进展情况保持关注,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期后利润的影响目前尚无法判断。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3)深龙法民二初字第122号。 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4月10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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