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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19 证券简称:乐通股份 公告编号:2013-033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2013-04-1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3年4月12日上午九时在公司办公楼一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32,919,745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6%,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经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和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董事长张彬贤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议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修改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6,852,245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关联股东新疆智明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刘明回避表决。 2、审议关于《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2,919,745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王春杰律师、张文晶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4月15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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