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证券简称:铜陵有色 证券代码:000630 公告编号:2013-021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3-04-1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3、 本次会议以采取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3年4月15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3年4月14日-2013年4月1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4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4月14日15:00至2013年4月1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铜陵市五松山宾馆三楼B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韦江宏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1人,代表股份758,495,7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3.35%。 2、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 现场出席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736,846,3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1.8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5人,代表股份21,649,3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5229%。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等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54,764,770股、反对34,403股、弃权3,696,542股,同意票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1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54,762,370股、反对36,203股,弃权3,697,142股,同意票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12年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54,762,370股、反对34,403股、弃权3,698,942股,同意票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754,768,770股、反对37,503股、弃权3,689,442股,同意票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 5、审议通过了《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3,166,654股、反对1,630,119股、弃权3,698,942股,同意票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0%。 6、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4,762,370股、反对34,403股、弃权3,698,942股,同意票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 7、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13年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由于该议案涉及公司与控股股东有色控股之间的关联交易,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关联股东有色控股对此议案回避了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16,371,070股、反对1,630,119股、弃权3,698,942股,同意票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44%。 8、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4,763,420股、反对42,603股、弃权3,689,692股,同意票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 9、审议通过了《公司与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持续关联交易的议案》。 由于该议案涉及公司与控股股东有色控股之间的关联交易,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关联股东有色控股对此议案回避了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16,371,070股、反对1,630,119股、弃权3,698,942股,同意票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44%。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议的全过程由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惠志强、陈磊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三年四月十五日 本版导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