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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35 证券简称:长江润发 公告编号:2013-013 长江润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签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3-04-1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653号文核准,公司由主承销商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用网下询价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300万股,每股发行价人民币15.50元,共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11,5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52,372,159.53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59,127,840.47元。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2010年7月公司、保荐机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证券”)与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港区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港区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分别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至2012年12月31日到期。近日,公司与以上各方又续签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情况 1、公司已在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港区支行(以下简称“开户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账号为802000028888188,截至2012年12月31日,专户及定期存单余额合计为4,533.75万元(专户账号及余额、定期存单情况详见附件)。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扩建年产18万吨电梯导轨项目、天津分公司年产两万吨T型导轨及配件项目、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承诺定期存单在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国海证券。公司定期存单不得质押。 2、公司已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港区支行(以下简称“开户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账号为: 528201040062868,截至2012年12月31日,专户及定期存单余额合计为3,354.62万元(专户账号及余额、定期存单情况详见附件)。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扩建年产18万吨电梯导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承诺定期存单在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国海证券。公司定期存单不得质押。 3、公司已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以下简称“开户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账号为12229608093001,2011年9月23日,因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系统升级原因,原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号码变更为480658217538,专户及定期存单余额合计为5,422.85万元(专户账号及余额、定期存单情况详见附件)。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扩建年产18万吨电梯导轨项目、电梯部件研发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承诺定期存单在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国海证券。公司定期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开户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海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海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行应当配合国海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海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国海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皓、刘迎军可以随时到开户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海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海证券。开户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开户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海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海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海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开户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海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海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海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后失效。 特此公告。 长江润发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4月15日 附件: 1、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港区支行专户余额明细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港区支行专户明细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专户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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