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3-04-1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16版) 公司已于2009年9月25日与保荐人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协议三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1、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人,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2、保荐人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银行应当配合保荐人的调查与查询。保荐人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3、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保荐人。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保荐人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截至2012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在各银行账户的存储情况如下:
截至2012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122,750万元加上银行存款利息及委托贷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2,752.64万元,共计125,502.64万元。按《募集说明书》规定,通过委托贷款方式贷给杭州龙山化工有限公司募集资金80,000万元,已全部使用完毕;通过委托贷款方式贷给浙江鸿盛化工有限公司募集资金42,750万元,其中已使用40,611.32万元,浙江鸿盛化工有限公司募集资金银行专户尚余2,233.23万元,其中本金2,138.68万元,该专户产生利息94.55万元。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万元
[注]:该项目2012年度陆续完工投产,截至2012年12月31日新增产能效益尚未全部体现,该子公司2012年度实现利润10,450.04万元。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募投项目不存在变更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已披露的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均能够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也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违规情形。 六、保荐人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经保荐机构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核查,认为:公司201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并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亦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七、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天健审〔2013〕2712号],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12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浙江龙盛募集资金2012年度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三年四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600352 证券简称:浙江龙盛 公告编号:2013-018号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概况 为真实反映公司截至2012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对2012年末各项资产进行了全面检查和减值测试,并计提相关资产减值准备17,821万元。 二、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具体情况 (一)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资产减值情况 币种:人民币 金额:万元
(二)德司达全球控股(新加坡)有限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资产减值情况 币种:人民币 金额:万元
三、本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共计12,393万元,减少当期利润总额12,393万元。 德司达全球控股(新加坡)有限公司及下属公司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共计5,428万元,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公司合并报表的影响,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处理的规定进行了反映。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基于谨慎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公司资产的现实情况,能够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有助于提供更加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事项已经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四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600352 证券简称:浙江龙盛 公告编号:2013-019号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 追溯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差错更正》的规定要求,公司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并据此追溯调整了2011年度财务报表相关数据。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原因及说明 1、应交税费红字列报事项 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表的比较信息中将2011年末应交税费红字作为负债红字列报。应交税费出现红字的原因系实际缴纳税费超过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交税费,意味着公司存在一项要求主管税务部门返还多交税费或者抵减日后应交税费的权利,这项权利将会导致日后经济利益的流入,因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关于对资产的定义,而非负债。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十九章规定:“当企业实际交纳的所得税款大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交税时,超过部分在资产负债表中应当列示为‘其他流动资产’。”财政部印发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2﹞13号)也明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应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如为贷方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项目列示。 因此,公司在2012年度财务报表的比较信息中将2011年度应交税费红字作为负债红字列报与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不一致,需做出更正。 2、购建长期资产预付款列报事项 公司在2012年度财务报表的比较信息中将2011年末预付土地出让金、预付工程款、预付固定资产购置款作为预付款项列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资产应当分别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列报。”第十三条进而规定,“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归类为流动资产:1.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变现、出售或耗用;2.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3.预计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含一年)变现;4.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交换其他资产或清偿负债的能力不受限制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 此外,中国证监会发布的《2011年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报告》中指出,对于预付工程款,应根据具体期限将预计转为长期资产的部分调整到非流动资产中列示,而不是简单根据核算的科目放在流动资产中。 由于公司预付的上述款项将转为长期资产,因此在2012年度财务报表的比较信息中将2011年度预付土地出让金、预付工程款、预付固定资产购置款作为预付款项列报与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不一致,需做出更正。 二、更正事项对以前年度及当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公司采取追溯重述法对上述会计差错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金额:元
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经营成果不影响。 三、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关于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的说明或意见 1、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已审议通过《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对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会计信息质量,使公司财务报表更加真实、准确、可靠,董事会同意上述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 2、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差错更正的决议程序合法,更正后的财务报表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独立董事同意对本次会计差错进行更正。 3、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已审议通过《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的决议程序合法,依据充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相关调整后更能公允反映公司财务状况。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监事会同意对本次差错进行更正。 四、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出具了专项说明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出具了《关于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要前期差错更正的说明》(天健〔2013〕142号),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五、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4、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要前期差错更正的说明》。 特此公告。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四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600352 证券简称:浙江龙盛 公告编号:2013-020号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3日以专人送达的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关于召开监事会会议的通知,通知定于2013年4月13日以现场方式在上海世茂佘山艾美酒店一楼大堂行政会议室召开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应到监事3人,现场与会监事3人,会议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勇主持,经审议表决,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201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公司监事会根据《证券法》第68条的规定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有关要求,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进行了认真严格的审核,并提出如下审核意见: (一)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二)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12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三)公司监事会没有发现参与2012年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四)公司监事会保证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同意本议案的3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提交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201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本议案的3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提交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201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制订合理,内容完整,并得到有效执行,未发现在制订和执行方面存在重大缺陷。 同意本议案的3票,反对0票,弃权0票。《201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四、审议通过《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同意本议案的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告的《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13-017号)。 五、审议通过《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 同意本议案的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告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019号)。 特此公告。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O一三年四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600352 证券简称:浙江龙盛 公告编号:2013-021号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时间:2013年5月6日上午9:00时 ●股东大会召开地点:浙江省上虞市道墟镇龙盛大道1号公司办公大楼四楼多功能厅 ●股权登记日:2013年5月2日 ●会议表决方式:现场投票表决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定于2013年5月6日上午9:00时在公司办公大楼四楼多功能厅召开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具体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召开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2013年5月6日(星期一)上午9:00时。 (四)会议的表决方式 现场投票表决。 (五)会议地点 浙江省上虞市道墟镇龙盛大道1号公司办公大楼四楼多功能厅。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审议《201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201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审议《201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四)审议《201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五)审议《201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六)审议《2012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七)审议《关于2012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八)审议《关于对下属子公司核定担保额度的议案》; (九)审议《关于聘请201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十)审议《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上述所有议案已于2013年4月13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3年4月16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同时,股东大会将审阅201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三、会议出席对象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3年5月2日,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会议登记方法 (一)具备出席会议资格的个人股东,凭本人身份证原件、股东账户卡及持股凭证进行登记;股东代理人凭授权委托书(见附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及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二)具备出席会议资格的法人股东,凭代理人身份证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持股凭证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进行登记(复印件请加盖公章)。 (三)外地股东可凭有关证件,以传真或信函方式进行登记,上述相关原件在出席会议登记时需提供。 (四)登记时间:2013年5月3日-5日,上午8:00-11:30,下午13:30-17:00。 五、其他事项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食宿及交通费自理,会期半天。 (二)联系地址:浙江省上虞市道墟镇龙盛大道1号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联系人:李霞萍,联系电话:0575-82048616,传真:0575-82041589。 特此公告。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三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 授 权 委 托 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3年5月6日召开的贵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备注: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赞成”、“反对”、“弃权”项前的方格内选择一项用“√” 对于本次股东大会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代理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表决。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委托时间: 受托时间: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证券代码:600352 证券简称:浙江龙盛 公告编号:2013-022号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举行 2012年度业绩说明会的预告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会议召开时间:2013年4月24日(星期三)下午 14:00—16:00时 2、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上虞市道墟镇龙盛大道1号公司办公大楼四楼多功能厅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 一、说明会类型 公司已于2013年4月16日披露了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详情请参阅2013年4月16日的《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为便于广大投资者更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战略、投资等方面情况,公司决定通过现场交流方式举行“2012年度业绩说明会”。 二、说明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1、会议召开时间:2013年4月24日(星期三)下午 14:00—16:00时。 2、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上虞市道墟镇龙盛大道1号公司办公大楼四楼多功能厅。 三、参加人员 参加人员: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阮伟祥先生,董事、财务总监罗斌先生。 四、投资者参加方式 为了更好地安排本次活动,请拟参加我公司2012年年度业绩说明会的投资者在2013年4月23日16:00前通过本公告后附的电话、传真或邮件的方式进行预约,同时将所关注的问题提前提供给公司,公司将在说明会上选择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五、联系人及咨询办法 联系人:李霞萍 联系电话:0575-82048616 联系传真:0575-82041589 联系邮箱:stock@longsheng.com 特此公告。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三年四月十六日 本版导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