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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3-04-1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简称:SST华新 股票代码:000010 公告编号:2013-031 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公司董事会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完整、准确,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亦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3年04月18日上午9:30 2、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 4、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5、主 持 人:董事长 夏鹏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3人,代表股数41,230,374股,占公司总股本147,017,448股的28.04%。 2、社会公众股东出席情况 其中出席会议的社会公众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人,代表股数13,300股。占公司已流通社会公众股67,793,846股的0.0196%。 3、公司部分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41,230,374股赞成,0股弃权,0股反对,赞成票数占出席会议票数的100%,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41,230,374股赞成,0股弃权,0股反对,赞成票数占出席会议票数的100%,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41,230,374股赞成,0股弃权,0股反对,赞成票数占出席会议票数的100%,表决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2年度业务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41,230,374股赞成,0股弃权,0股反对,赞成票数占出席会议票数的100%,表决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41,230,374股赞成,0股弃权,0股反对,赞成票数占出席会议票数的100%,表决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41,230,374股赞成,0股弃权,0股反对,赞成票数占出席会议票数的100%,表决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41,230,374股赞成,0股弃权,0股反对,赞成票数占出席会议票数的100%,表决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2年董事、监事和高管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41,230,374股赞成,0股弃权,0股反对,赞成票数占出席会议票数的100%,表决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管理层绩效考核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41,230,374股赞成,0股弃权,0股反对,赞成票数占出席会议票数的100%,表决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北京市尚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磊、李斌 3、结论性意见:本次会议的内容以及会议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2、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北京市尚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4、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5、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特此公告。 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04月18日
北京市尚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尚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2013年3月29日,贵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二〇一二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日期、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以及需股东审议的议案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和委托代理人出席及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3名,代表股份4123037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04%。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3、本次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1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1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12年度业务工作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201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6)关于公司201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7)关于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8)关于公司2012年董事、监事及高管薪酬的议案; (9)关于新增公司《管理层绩效考核制度》的议案; 2、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全部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照《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与会议通知相一致的议案。 3、本次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署,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北京市尚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赵仑 见证律师:李斌 王磊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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