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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云南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总募集说明书摘要 2013-04-2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牵头人: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担保人:昆明产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发行人: 昆明积大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维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锦苑花卉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天浩稀贵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昆明普尔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排名不分先后) 主承销商 二〇一三年四月 声明及提示 一、发行人董事会声明 发行人有权机构已批准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发行人领导成员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部门负责人声明 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部门负责人保证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报告真实、完整。 三、主承销商勤勉尽责声明 本期债券主承销商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独立地对发行人进行了尽职调查,确认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投资提示 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摘要及其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主管部门对本期债券发行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债券风险作出实质性判断。 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同自愿接受本募集说明书摘要对本期债券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债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投资者自行负责。 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为同意本期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债权代理协议》、《偿债资金专项账户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监管协议》对本期债券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 五、其他重大事项或风险提示 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外,发行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或实体提供未在本募集说明书摘要中列明的信息和对本募集说明书摘要作任何说明。 投资者若对本募集说明书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证券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本期债券基本要素
释 义 在本募集说明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发行人或联合发行人:指昆明积大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维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云南锦苑花卉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天浩稀贵金属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普尔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6家云南中小企业。 2、本期债券:指发行总额为40,000万元的2013年云南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简称“13云中小债”。 3、本次发行:指经有关主管部门正式批准,本期债券在中国境内的公开发行。 4、总募集说明书:指联合发行人为本期债券发行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作的《2013年云南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总募集说明书》。 5、分募集说明书:指各发行人为本期债券发行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作的《2013年云南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分募集说明书》。 6、主承销商:指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世纪证券”。 7、承销团:指主承销商为本期债券发行根据承销团协议组织的、由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团成员组成的承销团。 8、主承销协议:指主承销商与发行人为本期债券发行及流通签署的主承销协议。 9、承销团协议:指主承销商与承销团其他成员签署的承销团协议。 10、余额包销:指承销团成员按照承销团协议所规定的承销义务销售本期债券,并承担相应的发行风险,即在规定的发行期限内将各自未售出的本期债券全部自行购入,并按时、足额划拨本期债券各自承销份额对应的款项。 11、担保人:指昆明产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2、担保函:指担保人以书面方式为本期债券出具的债券偿付保函。 13、债权代理人:指云南省玉溪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曙光支行。 14、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监管人、偿债资金专项账户监管人:指云南省玉溪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15、国家发改委: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6、中央国债登记公司: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17、牵头人:指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18、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9、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0、工作日:指中国境内的商业银行的对公营业日(不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及休息日)。 21、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法定节假日和/或休息日)。 22、元:如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 第一条 债券发行依据 本期债券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2013]707号文件批准公开发行。 第二条 本次债券发行的有关机构 一、牵头人: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住所、联系地址:昆明市呈贡新区锦绣大街1号(春融街1号)市级行政中心4号楼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联系人:杨丽琼 联系电话:0871-63193056 传真:0871-68111853 邮编:650500 二、联合发行人 (一)昆明积大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新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彤 联系人:罗冬梅、李梅 联系电话:0871-68356968-5061 传真:0871-68356990 邮编:650106 (二)云南维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北城镇莲池 法定代表人:王维和 联系人:金艳琼 联系电话:0877-2666799 传真:0877-2092314 邮编:653101 (三)云南锦苑花卉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官渡区新昆洛路新亚洲体育城星都国际总部61栋16-17楼 法定代表人:曹荣根 联系人:刘海兰 联系电话:0871-65895608 传真:0871-65891936 邮编:650206 (四)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东川区铜都镇四方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甍 联系人:李雪操 联系电话:0871-62126720 传真:0871-62124600 邮编:654100 (五)云南天浩稀贵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寻甸特色产业园区塘子片区 法定代表人:孙浩然 联系人:陈致族 联系电话:0871-65665055 传真:0871-65665055 邮编:650000 (六)昆明普尔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高新开发区云南软件园427室 法定代表人:周听昌 联系人:李云婷 联系电话:0871-68189000-828 传真:0871-68213221 邮编:650106 三、承销团 (一)主承销商: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层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项目组成员:刘欣、宗萍、胡宇、钟欣、林溪松、沈立晓 联系人:宗萍、胡宇、林溪松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438号双鸽大厦15楼A座 联系电话:021-61009005-819 传真:021-61009006 邮编:200122 (二)副主承销商: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联系人:赵学颖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7层708A 联系电话:010-66220009 传真:010-66220148 邮编:100033 (三)分销商 1、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层 法定代表人:周晖 联系人:张燕莉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号凤凰大厦B座15层 联系电话:0755-82575665 传真:0731—84779555 邮编:410005 2、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熊雯 联系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8号29楼 联系电话:021-60963919 传真:021-60963956 邮编:200120 3、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栋41层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叶海钢、喻鑫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0号润枫德尚6号楼3层 联系电话:010-64818495、010-64818573 传真:010-64818501 邮编:100101 四、担保人:昆明产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昆明市青年路448号华尔顿大厦5-6层 法定代表人:蔡嵘 联系人:陈铮 联系电话:0871-65381992 传真:0871-65358586 邮编:650021 五、发行人律师:云南八谦(昆明新区)律师事务所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县吴家营 负责人:鹿斌 联系人:高婕 联系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县吴家营中心片区C幢3号1-1807室 联系电话:0871-68159119 传真:0871-68159166 邮编:650228 六、债权代理人:云南省玉溪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曙光支行 住所、联系地址:昆明市东风东路298号 负责人:刘寅 联系人:刘寅 联系电话:0871-63386696 传真:0871-63386090 邮编:650041 七、偿债资金专项账户监管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监管人:云南省玉溪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住所、联系地址:昆明市西昌路33号中央丽城I期A幢1层55号 负责人:郭立民 联系人:倪静宇 联系电话:0871-63386660 传真:0871-63386080 邮编:650041 八、托管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5层 法定代表人:刘成相 联系人:李扬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0号 联系电话:010-88087897 传真:010-66061875 邮政编码:100033 九、审计机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A座9层 法定代表人:张克 联系人:彭让 联系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人民中路36号如意大厦9-10层 联系电话:0871-68159955-1102 传真:0871-63646916 邮编:650021 十、信用评级机构: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住所、联系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08号阳光高尔夫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刘思源 联系人:袁坤龙 联系电话:0755-82872815 传真:0755-82870062 邮编:518040 第三条 发行概要 一、牵头人: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作为本期债券的牵头人,在债券的发行工作中,负责统一组织和统一协调工作。 二、债券模式:本期债券由联合发行人按照“统一组织、统一冠名、统一担保、分别负债、集合发行”的模式联合发行。 三、联合发行人:指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共6家云南优秀的中小企业。 四、债券名称:2013年云南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简称“13云中小债”)。 五、发行总额:人民币40,000万元。 六、债券期限和利率:本期债券为6年期固定利率债券。本期债券票面年利率为7.60%。即债券利率根据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3.20%确定,基准利率为发行首日前五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www.shibor.org)上公布的一年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anghai Interbank Offered Rate,简称Shibor)的算术平均数4.40%(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七、发行价格:债券面值100元,平价发行,以1,000元为一个认购单位,认购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元。 八、发行方式及对象:本期债券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公开发行。 九、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开立的一级托管账户托管记载。 十、发行期限:2个工作日,自发行首日至2013年4月23日。 十一、发行首日:本期债券发行期限的第一日,即2013年4月22日。 十二、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发行首日,即2013年4月22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每年的4月22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十三、计息期限:自2013年4月22日起至2019年4月21日。 十四、还本付息方式: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十五、付息首日:本期债券的付息首日为2014年至2019年每年的4月22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十六、集中付息期:自每年付息首日起的20个工作日(包括付息首日)。 十七、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9年的4月22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十八、集中兑付期:自兑付日起的20个工作日(包括兑付日)。 十九、本息兑付方式:通过本期债券托管机构办理。 二十、承销方式:承销团余额包销。 二十一、承销团成员:主承销商为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主承销商为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销商为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二十二、偿债资金专项账户监管银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监管银行:云南省玉溪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二十三、偿债风险准备金:本期债券设立偿债风险准备金,发行人将在债券存续期的第三年末、第四年末和第五年末,每年提取债券余额的10%作为偿债风险准备金,存入联合发行人在监管银行开立的偿债资金专项账户。在发行人不能按期还本付息的情况下及时启动清偿程序,以保障本期债券的本息按照约定如期兑付。 二十四、债权代理人:云南省玉溪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曙光支行。 二十五、债券担保:本期债券由昆明产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以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提供债券担保。 二十六、信用级别: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债券的信用级别为AA+级,各发行人主体信用级别为:昆明积大制药股份有限公司A级、云南维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BBB+级、云南锦苑花卉产业股份有限公司BBB+级、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A-级、云南天浩稀贵金属股份有限公司BBB级、昆明普尔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BBB级。 二十七、交易流通安排: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1个月内,发行人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交易流通申请,经批准后安排本期债券在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流通。 二十八、流动性支持:云南省玉溪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为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的监管银行,并为发行人提供流动性支持。发行人如果出现流动资金不足时,云南省玉溪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将根据发行人的申请,按照云南省玉溪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规定进行评审,评审合格后,对其提供信贷支持,以满足发行人流动资金需求。云南省玉溪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信贷支持不属于担保和变相担保的范畴。 二十九、税务提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应缴纳的有关税款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四条 承销方式 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主承销商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销商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组成的承销团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 第五条 认购与托管 一、本期债券采用实名制记账式,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托管人托管记载。 二、本期债券通过承销团公开发行,由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登记托管,具体手续按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的《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和托管业务规则》的要求办理,该规则可在中国债券信息网(http://www.chinabond.com.cn)查阅或在本期债券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索取。认购方法如下: 境内法人凭加盖其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认购本期债券;境内非法人机构凭加盖其公章的有效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认购本期债券。如法律法规对本条所述另有规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时,不需缴纳任何附加费用;在办理登记和托管手续时,须遵循债券托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投资者可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进行债券的转让和质押。 第六条 债券发行网点 本期债券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公开发行。具体发行网点见附表一。 第七条 认购人承诺 购买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包括本期债券的初始购买者和二级市场的购买者,下同)被视为做出以下承诺: 一、投资者接受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对本期债券各项权利义务的所有规定并受其约束; 二、认购人接受本期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债权代理协议》、《偿债资金专项账户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监管协议》对本期债券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 三、本期债券的发行人发生合法变更,在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就变更事项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变更; 四、本期债券的债权代理人、偿债资金专项账户管理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管理人发生合法变更,在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就变更事项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变更; 五、本期债券的担保人发生合法变更,在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就变更事项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变更; 六、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1个月内,发行人将尽快向有关证券交易场所或其他主管部门提出上市或交易流通申请,并由主承销商代为办理相关手续,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安排; 七、在本期债券的存续期限内,若发行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将其在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转让给新债务人承继时,则在下列各项条件全部满足的前提下,投资者在此不可撤销地事先同意并接受该等债务转让: (一)本期债券发行的批准部门对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变更无异议; (二)就新债务人承继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有资格的评级机构对本期债券出具不低于原债券信用级别的评级报告; (三)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取得必要的内部授权后正式签署债务转让承继协议,新债务人承诺将按照本期债券原定条款和条件履行债务; (四)担保人同意债务转让,并承诺将按照担保函原定条款和条件履行担保义务,或者新债务人取得经主管部门认可的由新担保人出具的与原担保函条件相当的担保函; (五)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就债务转让承继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八条 债券本息兑付办法 一、利息支付 (一)本期债券在存续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2014年至2019年每年的4月22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首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本期债券的集中付息期为自每年付息首日起的20个工作日(包括付息首日); (二)未上市债券利息的支付通过债券托管人办理;已上市或交易流通债券利息的支付通过登记机构和有关机构办理。利息支付的具体事项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行人在有关主管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的付息公告中加以说明; (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应缴纳的有关税金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二、本金兑付 (一)本期债券到期一次还本。本期债券的本金兑付日为2019年4月22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本期债券的集中兑付期为自兑付日起的20个工作日(含兑付日)。 (二)未上市债券本金的兑付由债券托管人办理;上市债券本金的兑付通过登记机构和有关机构办理。本金兑付的具体事项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行人在有关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的兑付公告中加以说明。 第九条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联合发行人概况 (一)昆明积大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昆明积大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新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彤 注册资本:人民币33,000万元 经营范围:中西药品及其原料,生物制剂的研制、生产和销售;保健品、食品的研发和本公司产品的经营(按卫生许可证许可项目经营),(以上经营范围中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项审批,按审批的项目和时限开展经营活动)。 昆明积大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公司在云南省西药市场具有重要地位,是云南省专业的西药生产企业及西药品种最全的制药企业之一,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公司先后获得“外商投资优秀企业”、“云南省十佳明星侨资企业”、“云南外资企业前十名”、“云南省优强民营企业”等称号。公司产品填补了云南抗生素、预填充针剂、混悬液无菌针剂、多肽产品等多项空白,抗血栓载药针筒等产品,更属全国先进。公司产品“同息通”、“松泰斯”、“积大本特”获云南省“名牌产品”、“云南著名商标”称号。 公司制剂生产基地位于昆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占地面积34041.31平方米,拥有12个车间,16条生产线,目前已全部通过国家GMP认证。经过多年的持续投入,公司具备了研发、医药原料、制剂、国内外巿场一体化的结构,拥有较强的竞争能力。 昆明积大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经审计)及2012年1-6月(未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二)云南维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云南维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北城镇莲池 法定代表人:王维和 注册资本:人民币8,000万元 经营范围:酊剂(外用)、原料药(三七总皂苷、三七叶苷、三七冠心宁、豆腐果素、灯盏花素)、散剂、片剂、颗粒剂、硬胶囊剂、口服液,擦剂的生产,销售;片剂、硬胶囊剂、软胶囊剂、滴丸剂的生产(仅限高新区生产)及销售;药品技术推广服务;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云南维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12月19日,由云南省玉溪市维和制药有限公司、玉溪市维和维生堂保健食品有限公司与吴云生、李云华等67名自然人共同发起设立,目前注册资本8,000万元。公司是云南省制药骨干企业之一,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从事以“三七”为主要原料的天然植物药的科研、生产、销售。 云南维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经审计)及2012年1-6月(未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三)云南锦苑花卉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云南锦苑花卉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新昆洛路新亚洲体育城星都总部基地61栋16层 法定代表人:曹荣根 注册资本:10,500万元 经营范围:花卉、园艺作物、林木、蔬菜的培育、种植及花卉技术的研制、开发、咨询服务;花卉、蔬菜的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业务(以上经营范围中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项审批,按审批的项目和时限开展经营活动) 云南锦苑花卉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是2010年12月由原昆明锦苑花卉产业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专业从事鲜切花的研发、生产和销售。锦苑花卉率先于行业内实施全产业链的业务模式,已形成集种苗研发繁育、工厂化种植、采后处理、冷链物流和市场销售网络于一体的鲜切花产业链,是国内大型鲜切花龙头企业、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 云南锦苑花卉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经审计)及2012年1-6月(未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四)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东川区铜都镇四方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甍 注册资本:人民币7,001万元 经营范围:磷酸、硫酸、饲料级磷酸氢钙、饲料级磷酸二氢钙、肥料级磷酸氢钙生产销售;铁精粉生产销售;工业石灰石销售(以上经营范围中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项审批,按审批的项目和时限开展经营活动)。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由昆明川金诺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改制成立,注册资本7,001万元。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湿法磷酸的分级利用,磷酸盐系列产品的生产、销售。公司长期致力于利用区域资源优势,建立硫磷配套产业,实现湿法磷酸的分级利用。以“打造行业结构最优,实现最佳的经济效益,为客户提供最有价值产品”为战略目标,走内延式扩张道路,初步形成了“硫磷配套、综合利用、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经审计)及2012年1-6月(未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五)云南天浩稀贵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云南天浩稀贵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寻甸特色产业园区塘子片区 法定代表人:孙浩然 注册资本:4,500万元 经营范围:铅、锌、锗的生产,加工、销售;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以上经营范围中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项审批,按审批的项目和时限开展经营活动) 云南天浩稀贵金属股份有限公司是2009年8月3日由原寻甸县天浩锌业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铅、锌、锗、铟等有价、稀贵金属产品的综合回收。公司针对我国面临的资源和环境的严峻形势,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以“减量化、资源化、再利用”为原则,以最小的能源、资源消耗和最小的环境代价为准则,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通过自主技术改造创新,公司增加了对硫酸锌生产过程的锗精矿、粗二氧化锗进行精加工的有色金属废渣冶炼业务,拥有3项发明专利及多项自有技术,现已发展成为一家技术创新和应用能力较强的科技型企业。 云南天浩稀贵金属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经审计)及2012年1-6月(未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六)昆明普尔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昆明普尔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高新开发区云南软件园427室 法定代表人:周听昌 注册资本:人民币9,033.2777万元 经营范围:塑料制品(塑料管道、管件、塑料检查井、塑料化粪池、塑料蓄水池、塑料沼气池、电器电工塑料配件及塑料制品)的研发、生产、安装与销售,环保设备、管道材料、管道设备研发与销售。 昆明普尔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城市市政塑料管道、塑料检查井、市政和农村用新型节能减排塑料产品的生产、研发和销售。公司成立于2003年9月,注册资本9,033.2777万元,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获得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证书、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先后获“全国建设系统AAA级优秀企业”、“中国优秀民营科技企业”、“中国工程建设推荐产品”、“中国著名品牌”、“全国建设行业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纳税信用等级A级证书”、“中国最具成长性科技型中小企业100强”、云南省名牌产品、云南省著名商标等称号。 昆明普尔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经审计)及2012年1-6月(未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第十条 发行人业务情况
第十一条 发行人财务状况 投资者在阅读联合发行人的相关财务信息时,应当同时查阅联合发行人经审计的2009—2011年审计报告、财务报告及其附注和未经审计的2012年1-6月份的财务报告及其附注。 单位:万元
联合发行人的详细财务数据见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上发布的本期债券各发行人分募集说明书和财务报告。 第十二条 已发行尚未兑付的债券 截至本期债券发行前,各发行人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已发行尚未兑付的公司债券、中期票据及短期融资券。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用途 发行人在其主营业务领域的资金需求不断加大,为满足营运资金需求,发行人拟将本期企业债券发行募集资金4.0亿元全部用于补充营运资金。 一、募集资金总额及用途情况
二、发债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管理制度 本次发行的4.0亿元集合债券,将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存入募集资金使用专项账户,分别用于各发起人补充营运资金。 发行人已制定专门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规范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偿还,同时与云南省玉溪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签订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监管协议,约定监管银行在募集资金监管上的权利与义务,从内部自控和外部监督两个层面出发,切实保障投资者利益。 (一)发行人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1、募集资金存放制度 发行人将实行募集资金的专用账户存储制度,对本期债券募集的资金实行集中存放,专户管理,专账核算。 2、募集资金使用制度 发行人将严格按照本期债券总(分)募集说明书承诺的投向和投资金额安排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禁止对发行人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 3、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本期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将由发行人指定专门部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核实。 (二)募集资金使用专项账户监管协议 为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本期债券总(分)募集说明书中陈述的用途一致,规避市场风险,保证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利,发行人与云南省玉溪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监管协议,委托其对募集资金使用专项账户进行监管。 监管协议约定: 1、各发行人应以自己的名义于国家发改委下发2013云中小债发行核准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监管银行指定的营业机构开立募集资金使用专项账户。 2、发行人应将募集资金集中存于募集资金使用专项账户,账户仅限于发行人为本次发行2013云中小债募集资金的存储与使用,不得作其他用途。 3、发行人使用募集资金需提前5日向监管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监管银行审查资金划拨申请文件符合募集资金用途后,才能对发行人结算资金。 4、发行人需按《募集说明书》使用募集资金;若需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须向债权代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通过,并向本期债券牵头人书面汇报,方可执行。 第十四条 偿债保证措施 一、担保情况 本期债券由昆明产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一)担保人基本情况 名称:昆明产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昆明市青年路448号华尔顿大厦5-6层 法定代表人:蔡嵘 联系人:陈铮 联系电话:0871-65381992 传真:0871-65358586 邮编:650021 昆明产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5年11月30日,是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下属八家全资子公司和五家控股子公司,公司股东为昆明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注册资本为100,305.079974万元。公司是昆明市人民政府授权的投资主体、经营主体和责任主体,担负着促进文化、教育、旅游等新兴产业的开发,投资高科技及重大、优势产业项目,并对投资形成的资产进行管理和运作的职责职能。公司以市场化作为主导,构建工业投资、金融投资、土地开发、社会服务四大板块,最终实现资源资本化、资本资产化、资产证券化。 (二)担保人财务情况 1、担保人2011年(经审计)及2012年1-6月(未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2、担保人2011年(经审计)及2012年1-6月(未经审计)的合并资产负债表(见总募集说明书) 3、担保人2011年(经审计)及2012年1-6月(未经审计)的合并利润表(见总募集说明书) 4、担保人2011年(经审计)及2012年1-6月(未经审计)的合并现金流量表(见总募集说明书) (三)担保函主要内容 1、被担保的债券种类、数额:被担保的债券为6年期企业债券,发行面额总计不超过人民币40,000万元,具体发行数额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终批准的发行文件为准。 2、保证方式:《担保函》确定担保人承担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责任的承担:在《担保函》项下债券到期时,如发行人不能全部兑付债券本息,担保人应主动承担担保责任,将兑付资金划入企业债券登记机构或主承销人指定的账户。债券持有人可分别或联合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承销商有义务代理债券持有人要求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 4、保证范围:担保人保证的范围包括债券本金及利息,以及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应支付的费用。 5、保证的期间: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债券存续期及债券到期之日起二年。债券持有人在此期间内未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人免除保证责任。 6、债券的转让或出质:债券认购人或持有人依法将债权转让或出质给第三人的,担保人在《担保函》第五条规定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7、主债权的变更: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本期债券利率、期限、还本付息方式等发生变更时,不需另行经过担保人同意,担保人继续承担《担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 二、本期债券偿债计划 (一)本期债券偿债计划概况 为了充分、有效地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各联合发行人均为本期债券的按时、足额偿付制定了一系列工作计划,包括确定专门部门与人员、安排偿债资金、制定管理措施、做好组织协调等,努力形成一套确保债券安全兑付的内部机制。 (二)债券偿债计划的人员安排 各联合发行人均将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管理还本付息工作,从本期债券发行至付息期限或兑付期限结束,全面负责利息支付、本金兑付及相关事务,并在需要的情况下继续处理付息或兑付期限结束后的有关事宜。 (三)偿债计划的财务安排 针对发行人未来的财务状况、本期债券自身的特征、募集资金用途的特点,各联合发行人均将建立多层次、互为补充的财务安排,以提供充分、可靠的资金来源用于还本付息,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三、偿债保证措施安排 (一)设立偿债专户,确保本期债券的按时还本付息 本期债券设立偿债专户,为确保本期债券的按时还本付息,维护全体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由于债券持有人的不确定性,本期债券发行人聘请云南省玉溪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曙光支行作为本期债券的债权代理人,聘请云南省玉溪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作为本期债券的偿债资金专项账户的监管人。 偿债资金专项账户监管人的义务主要包括:应在监管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妥善监管偿债资金专项账户内的资金,确保监管账户内资金的独立和安全,依法保护债券持有人的财产权益;在本期债券到期终止时,协助发行人妥善处理有关清算事宜;配合启动清偿及代位清偿程序。 债权代理人的代理事项及相关义务主要包括:债权代理人应有权利并有义务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通知并敦促发行人如期支付本息。若发行人未遵守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即未能及时偿付本期债券的本息,或出现其他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利益的情形时,债权代理人应有权利和义务按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及时组织、协调对发行人进行催缴和追偿;若因发行人未能如期支付本金和利息而必须启动担保,债权代理人应有权利并有义务依募集说明书约定,要求担保人启动相关协议约定的代位清偿程序;履行募集说明书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偿债资金来源及保证措施 1、发行人较强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是本期债券按期偿付的基础 本期债券各发行人均为云南省内经过认真筛选、资质优良、成长空间较大的优秀中小企业,联合发行人在各自所处的细分行业内均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近三年一期均具备较强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未来盈利前景较好。根据目前的经营状况和未来发展趋势,预期各发行人未来收入和利润将稳定增长,将能很好地支持本期债券的本息偿还。 2、发行人继续优化资产结构,拓宽融资渠道,是本期债券按期偿还的重要保障 本期债券各发行人均经营情况良好,并和国内多家金融机构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具有一定的融资能力;发行人将进一步优化资产结构、拓宽筹资渠道、加强投资管理,从而缓解偿债压力,确保本期债券的按期偿付本息。 (三)提取偿债风险准备金 本期债券设立了偿债风险准备金,发行人将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三年末、第四年末和第五年末,每年提取债券余额的10%作为偿债风险准备金,存入联合发行人在监管银行开立的偿债资金专项账户。在发行人不能按期还本付息的情况下及时启动清偿程序,以保障本期债券的本息按照约定如期兑付。 (四)昆明产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 昆明产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期债券提供了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人强大的资金实力将为本期债券的还本付息提供保证。如果由于发行人自身因素而导致本期债券不能按期兑付,昆明产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将按照本期债券担保函的相关约定将本期债券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应支付的费用,划入本期债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账户,用于保障债券投资者相关合法权益。 (五)流动性支持 为保证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发行人出现流动资金不足时,将根据发行人的申请,按照云南省玉溪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规定进行评审,评审合格后,对其提供信贷支持,以满足发行人流动资金需求。 第十五条 风险与对策 投资者在评价和购买本期债券时,应认真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及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的其他有关信息。 一、风险因素 (一)与债券相关的风险 1、利率风险 受国民经济总体运行状况、国际国内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国家财政、货币政策变动等因素的影响,市场利率存在波动的可能性。由于本期债券为6年期固定利率品种,期限较长,可能跨越多个利率波动周期,市场利率的波动可能使投资者面临债券价值变动的不确定性。 2、偿付风险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受国家政策法规、行业发展政策和资本市场状况等不可控因素的影响,发行人的经营活动可能没有带来预期的回报,进而使发行人不能从预期的还款来源获得足够资金,可能影响本期债券本息的按期偿付。 3、流动性风险 由于具体交易流通审批事宜需要在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方能进行,联合发行人目前无法保证本期债券一定能够按照预期在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流通,亦无法保证本期债券会在债券二级市场有活跃的交易。 (二)与行业相关的风险 1、经济周期风险 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投资于制药、花卉、化工等多个行业。多数行业收益水平都受经济周期影响,如果未来经济增长速度继续放慢,各发行人可能经营效益下降、现金流入减少,从而影响发行人的经营业绩。 2、行业政策和经营环境变动的风险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和各行业的逐步发展,本期债券所涉及的产业政策也将不断调整和完善,可能会存在国家法规、物价、技术升级等因素的不利变化带来的风险。 3、技术风险 本期债券发行人均为云南优秀的中小企业,涉及的多个行业均在迅速发展,生产技术不断更新,市场竞争加剧。各发行人如不能主动适应行业技术进步的要求,将面临客户流失和产品市场份额萎缩的风险,可能会对发行人未来经营及盈利能力造成负面影响。 (三)与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1、发行人经营风险 发行人作为中小企业,在公司治理结构、经营决策水平、未来发展规划等方面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影响到公司的生产运营和持续盈利能力,对本期债券的到期偿付造成一定的影响。 2、集合发债的风险 本期债券为集合发行模式,联合发行人包括云南省6家优秀的中小企业,各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不尽相同,如果任何一家发行人出现经营困难等不利情况,将给本期债券的还本付息带来风险。 二、风险对策 (一)与债券相关风险的对策 1、利率风险的对策 本期债券的利率水平已经适当考虑了对债券存续期内可能存在的利率风险的补偿。同时,债券发行结束后一个月内,发行人将申请本期债券在经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流通,以提高本期债券的流动性,分散利率风险。 2、偿付风险的对策 发行人拟采取建立偿债专户的措施保障债券的偿还,并制定严格、周密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偿债专户内资金的专门管理,确保本期债券的本息足额、按期偿还。 同时,本期债券由昆明产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人强大的资金实力将为本期债券的按时足额兑付提供进一步的保证。 3、流动性风险的对策 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申请本期债券在经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流通,以提高本期债券的流动性。另外,随着企业债券市场的稳步发展,债券流通、交易条件也会随之改善,未来的流动性风险将会大大降低。 (二)与行业相关的风险对策 1、经济周期风险的对策 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将对上述行业产品产生较稳定的需求,一定程度上抵消了经济周期变动的不利影响。另外,发行人将一方面加强资产管理,强化风险控制,提高运营效率,另一方面提高生产技术,增强核心竞争力,从而抵御外部经济环境变化对其经营业绩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实现真正的可持续发展。 2、行业政策和经营环境变动风险的对策 各发行人将密切关注国家政策和行业发展变化,加强对信息的收集和研究,及时制定应对措施,并增强对政策制订和行业变动的预见性,适时调整经营策略和方针。此外,通过加强企业管理和技术创新,提升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进一步降低行业政策和经营环境变动对各公司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 3、技术风险的对策 发行人将依托自身在各所属行业内多年的技术积累和人才储备,进一步完善研发机构和研发体制,合理甄别行业未来发展方向,规范科技项目投入的管理,合理选择能切实提高盈利能力的研发项目,有效的抵御上述技术风险。 (三)与发行人相关的风险对策 1、发行人经营风险的对策 发行人将积极收集行业及市场信息,准确掌握行业动态,并在此基础上制定明确的发展战略和经营方向,保障公司生产平稳运行,维持持续盈利能力;同时,发行人将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自身管理和运作机制,进一步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抵抗风险的能力。 2、集合发债风险的对策 本期债券作为云南省第一支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各级政府对本期债券给予了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作为本期债券的牵头人,负责本期债券的组织、协调工作,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牵头人将密切关注各发行人的生产运营情况,监督本期债券的偿付工作;发行人已为本期债券持有人聘请云南省玉溪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曙光支行作为债权代理人,进一步降低了本次集合发债的风险。 第十六条 信用评级 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对本期债券进行综合评估后,评定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级。发行人长期主体信用等级为:
一、信用评级报告的内容概要 (一)评级结论 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级,该级别反映了本期集合债券安全性很高,违约风险很低。该等级是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基于各发债主体的外部运营环境、经营竞争实力、财务状况以及担保方的实力等因素综合评估确定的。 (二)基本观点 1、云南省经济持续增长,综合实力不断增强;昆明市拥有一定的交通区位优势,同时工业发展较快,未来经济发展前景良好; 2、本期债券联合发行人所处行业相对较为分散,且为当地支柱产业中的重点企业,得到了地方政府的支持; 3、担保方经营实力强,其为本期债券提供的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有效提升了本期债券的信用水平。 (三)关注 1、本期债券联合发行人均为中小企业,且多为民营企业,经营情况受外部经济环境及国家政策的影响较大,抗风险能力不强; 2、本期债券联合发行人均集中昆明市周边,存在区域集中的风险。 二、跟踪评级安排 根据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及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的《证券跟踪评级制度》,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在初次评级结束后,将在2013年云南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有效存续期间对被评对象进行定期跟踪评级以及不定期跟踪评级。 定期跟踪评级每年进行一次。届时,联合发行人及担保方需向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提供最新的财务报告及相关资料,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将依据其信用状况的变化决定是否调整本期债券信用等级。 自本次评级报告出具之日起,当发生可能影响本次评级报告结论的重大事项,以及被评对象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联合发行人应及时告知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并提供评级所需相关资料。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亦将持续关注与联合发行人及担保方有关的信息,在认为必要时及时启动不定期跟踪评级。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将依据该重大事项或重大变化对被评对象信用状况的影响程度决定是否调整信用等级。 如联合发行人不能及时提供上述跟踪评级所需相关资料以及情况,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有权根据公开信息进行分析并调整信用等级,必要时,可公布信用等级暂时失效,直至联合发行人提供评级所需相关资料。 定期与不定期跟踪评级启动后,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将按照成立跟踪评级项目组、对联合发行人及担保方进行电话访谈和实地调查、评级分析、评审会评议、出具跟踪评级报告、公布跟踪评级结果的程序进行。在评级过程中,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亦将维持评级标准的一致性。 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将及时在本公司网站公布跟踪评级结果与跟踪评级报告,并同时报送联合发行人及相关监管部门。 第十七条 法律意见 本期债券的发行人律师云南八谦(昆明新区)律师事务所已出具法律意见书。云南八谦(昆明新区)律师事务所认为: 一、本期债券的各发行人均系依照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应当终止或解散的情形,符合《公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家发改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审核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发行债券主体资格的要求,具备发行本期债券的主体资格。 二、各发行人均已就本期债券发行履行了其章程规定的内部审核程序,且程序合法有效。 三、各发行人申请发行本期债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发改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审核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公司债券发行的实质条件。 四、各发行人募集资金的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募集资金使用规模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各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业经有权部门或机构审批、核准或备案。 五、本期债券的担保人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中国企业法人,具备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作为本期债券担保人的主体资格,担保人出具的《担保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担保函》内容合法有效。 六、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企业均不存在其他尚未了结的对正常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事项。 七、本所未参与编制本期债券的《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本所律师已对《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审阅。经本所审查,未发现该《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而引致的法律风险。 八、担任本期债券主承销商的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具备担任本次债券主承销商的资格和条件;担任本次债券审计机构的信用中和会计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具备担任本次债券审计机构的资格和条件;担任本期债券信用评级机构的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具备从事本期债券信用评级业务的资格。 综上所述,本期债券的各发行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发改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审核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发行企业债券的各项规定;不存在对发行人本期债券发行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和法律障碍。 第十八条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一、交易流通安排 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1个月内,发行人将向有关证券交易场所或其他主管部门提出交易流通申请。 二、税务说明 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应缴纳的有关税款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本期债券公开发行的批文(发改财金[2013]707号) 2、2013年云南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总募集说明书 3、2013年云南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总募集说明书摘要 4、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同意本次债券发行的有关决议 5、偿债资金专项账户监管协议 6、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监管协议 7、债权代理协议 8、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9、担保人为本期债券出具的担保函 10、担保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告 11、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12、本期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13、本期债券的信用评级报告 14、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出具的推荐函 二、查询地址 如对本募集说明书及摘要或上述备查材料有任何疑问,可采用以下两种方式查询: (一)咨询牵头人 住所、联系地址:昆明市呈贡新区锦绣大街1号(春融街1号)市级行政中心4号楼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联系人:杨丽琼 联系电话:0871-3193056 传真:0871-8111853 邮编:650500 (二)咨询主承销商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层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项目组成员:刘欣、宗萍、胡宇、钟欣、林溪松、沈立晓 联系人:宗萍、胡宇、林溪松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438号双鸽大厦15楼A座 联系电话:021-61009005-819 传真:021-61009006 邮编:200122 投资者可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下载本债券募集说明书,或者在本次债券发行期内工作日的一般办公时间,到上述地点查阅本募集说明书摘要全文及所有上述备查材料。
附表一:2013年云南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行网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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