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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25 证券简称:金力泰 公告编号:2013-019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3-04-2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3年3月11日,以公告方式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召开2012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3年4月19日上午9:3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召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2人,代表股份64,013,4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69%。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吴国政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鉴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通过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201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64,013,461)股,占现场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票(0)股,占现场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票(0)股,占现场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2、审议通过《201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64,013,461)股,占现场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票(0)股,占现场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票(0)股,占现场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审议通过《2012年度报告全文及年度报告摘要》 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2年度报告全文及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票(64,013,461)股,占现场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票(0)股,占现场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票(0)股,占现场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4、审议通过《201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63,874,261)股,占现场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反对票(0)股,占现场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票(139,200)股,占现场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 5、审议通过《独立董事2012年度述职报告》 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独立董事2012年度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64,013,461)股,占现场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票(0)股,占现场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票(0)股,占现场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6、 审议通过《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截止到2012年12月31日公司股份总数100,5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3.0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30,150,000元(含税) ,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合计转增股本30,150,000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将增至130,650,000 股。 表决结果:同意票(64,013,461)股,占现场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票(0)股,占现场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票(0)股,占现场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7、 审议通过《2013年度改聘审计机构的议案》 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年度改聘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63,756,379)股,占现场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反对票(0)股,占现场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票(257,082)股,占现场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钱大治、蒋文涵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年04月19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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