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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10 证券简称:华润锦华 公告编号:2013-22 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2013第一季度报告 2013-04-2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向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栾海英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李青竹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财务数据 本报告期对以前期间财务数据是否进行了追溯调整或重述 □ 是 √ 否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华润纺织(集团)有限公司筹划与创维数码控股有限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并已形成初步意向。公司股票于2013年1月22日开市起停牌。目前,双方仍在就该项重大资产重组具体方案进行协商探讨,根据初步意向,公司及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及审计、评估机构等相关各方正在积极推动各项工作,相关尽职调查、审计及评估等工作已经完成。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无任何承诺事项。 四、对2013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五、证券投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无证券投资情况。 六、衍生品投资情况 报告期末衍生品投资的持仓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说明 七、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董事长:向明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0810 证券简称:华润锦华 公告编号:2013-21 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新增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修改或否决提案的情况; ●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情况,公司已于2013年3月29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进行了公告。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3年4月19日上午9:30; 2、召开地点:四川省遂宁市遂州中路309号本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向明先生授权董事周波先生 6、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77,150,804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29,665,718 股的59.50%。 2、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3、本公司聘请四川社科律师事务所赵永祥、曾加煜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77,150,804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公司独立董事华冠雄、叶永茂、肖军在2012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2、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77,150,804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3、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表决结果为:77,150,804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4、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本项议案为关联交易,关联方第一大股东华润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同意股份数为11,027,804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为0股,弃权股数为0股。 5、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77,150,804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四川社科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赵永祥、曾家煜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因此,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四川社科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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