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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22 证券简称:ST佳电 公告编号:2013-16TitlePh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13第一季度报告

2013-04-2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赵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梁喜华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王哲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除下列董事外,其他董事亲自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未亲自出席董事姓名未亲自出席董事职务未亲自出席会议原因被委托人姓名
张英健董事工作原因赵明
张志祥董事工作原因赵明
陈光浩董事工作原因梁喜华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财务数据

本报告期对以前期间财务数据是否进行了追溯调整或重述

√ 是 □ 否

 2013年1-3月2012年1-3月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调整前调整后调整后
营业收入(元)481,311,341.3524,219,478.00633,834,884.36-24.06%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30,113,028.34-18,865,993.5742,818,217.22-29.67%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元)29,883,801.75-18,865,993.57-21,544,888.36-238.7%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41,353,937.29-5,408,190.6132,524,372.0827.15%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057-0.060.081-29.63%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057-0.060.081-29.63%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2.15%-153%3.29%-1.14%
 2013年3月31日2012年12月31日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减(%)
调整前调整后调整后
总资产(元)2,821,938,298.41346,058,371.912,832,559,241.97-0.37%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元)1,415,835,372.9910,410,357.251,385,722,344.652.17%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项目年初至报告期期末金额说明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704,300.00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411,049.08 
所得税影响额64,024.33 
合计229,226.59--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股东总数19,289
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股东性质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有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质押或冻结情况
股份状态数量
哈尔滨电气集团公司国有法人24.14%126,531,000126,531,000  
北京建龙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境内非国有法人21.7%113,711,963113,711,963质押113,711,963
佳木斯电机厂国有法人20.59%107,928,537107,928,537  
上海钧能实业有限公司境内非国有法人0.77%4,058,5494,058,549  
李慧英境内自然人0.28%1,463,855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中融从容成长境内非国有法人0.26%1,358,200   
陈丽境内自然人0.24%1,267,934   
郭冬莉境外自然人0.22%1,166,525   
陆俊明境内自然人0.14%730,000   
提学科境内自然人0.14%720,000   
前10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持有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股份种类
股份种类数量
李慧英1,463,855人民币普通股1,463,855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中融从容成长1,358,200人民币普通股1,358,200
陈丽1,267,934人民币普通股1,267,934
郭冬莉1,166,525人民币普通股1,166,525
陆俊明730,000人民币普通股730,000
提学科720,000人民币普通股720,000
李建波700,000人民币普通股700,000
陈时塘693,000人民币普通股693,000
唐红690,412人民币普通股690,412
陈建威660,000人民币普通股660,000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1、公司持有5%以上(含5%)的股东有哈尔滨电气集团公司、北京建龙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佳木斯电机厂三家公司,其中哈尔滨电气集团公司是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所持股份性质为国有法人股,佳木斯电机厂为哈尔滨电气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属于关联企业。2、前十名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公司未知是否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也未知其他流通股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股东关系。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1、营业收入、净利润变动原因:一季度营业收入、净利润同比分别下降24.06%、29.67%,主要是受宏观市场环境影响。2012年下半年随着电机行业“寒潮”的逐步扩散,国内电机行业产能过剩,竞争加剧,下半年订单锐减,为了提高市场占有率,争取更多的订单,下半年公司两次下调电机销售价格。按公司产品生产周期,2013年一季度销售产品大多为上年第四季度的订单,2012年下半年订单的减少及销售价格的下降是影响报告期一季度营业收入、净利润同比下降的主要原因。

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净利润变动原因:一季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净利润较同期变动较大,主要是2012年一季度的非经常性损益 包含合并前子公司一季度实现的净利润6023万元。

3、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原因:一季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同比增长27.15%,主要是一季度支付的各项税费及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同比减少所致。

4、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变动原因:一季度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同比下降29.63%,主要是一季度净利润同比下降29.67%。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2012年3月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289号)《关于核准阿城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佳木斯电机厂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公司控股股东哈尔滨电气集团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290号)《关于核准豁免哈尔滨电气集团公司要约收购阿城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义务的批复》。2012年5月1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签署交割协议的相关议案。同日,公司与哈尔滨电气集团阿城继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佳电厂、建龙集团和钧能实业签署《关于阿城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产和负债交割事宜的协议书》;公司与佳电厂、建龙集团和钧能实业签署《关于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100%股份交割事宜的协议书》。2012年6月7日,置入资产佳电股份100%股权在佳木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完毕过户手续;2012年12月17日,公司与哈尔滨电气集团、哈尔滨电气集团阿城继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资产交割补充协议》;2013年1月8日,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实施完毕,并于当日公告了《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

重要事项概述披露日期临时报告披露网站查询索引
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2011年04月29日巨潮资讯网
关于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100%股份交割事宜的协议书2012年05月15日巨潮资讯网
关于公司全部资产和负债交割事宜的协议书2012年05月15日巨潮资讯网
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2013年01月08日巨潮资讯网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承诺事项承诺方承诺内容承诺时间承诺期限履行情况
股改承诺哈尔滨电气集团哈电集团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承诺:在阿城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改方案实施完毕后,择机启动资产重组工作,将哈电集团旗下自动控制相关资 产以资本运作方式整合入上市公司,实现上市公司的战略转型。哈电集团原 股改承诺由于客观原因已难以履行,强行履行原承诺不利于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不利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2007年03月16日哈电集团提供了较原股改承诺更加优厚的方案,即:本公司以全部资产和负债(作为置出资产),与佳电厂持有的佳电股份51.25%股权(作为置入资产51.25%)进行置换,置出资产的预估值约为1.35亿元,置入资产51.25 %的预估值约为10.76亿元(置入资产的预估值约为21亿元,最终的评估值以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并经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确认的资产评估报告为准),差额部分本公司以8.61元/股的价格向佳电厂非公开发行10,932.54万股股份作为对价;同时,本公司以8.61元/股的价格分别向建龙集团和钧能实业非公开发行约11,479.67万股股份和410.0 9万股股份作为对价,受让二者持有的佳电股份47.07%和1.68%的股权(分别为置入资产的47.07%和1.68%);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将持有佳电股份100%股权。已履行完毕
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所作承诺     
资产重组时所作承诺哈尔滨电气集团为了避免和清除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可能侵占上市公司商业机会和形成同行业竞争的可能性,哈电集团出具了《哈电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关于避免同行业竞争之承诺函》其内容为:(1)本次交易完成后,哈电集团将不从事任何与本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以避免对本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任何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2)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哈电集团将采取有效的措施,促使哈电集团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从事任何与本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以避免对本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任何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3)本次业务完成后,哈电集团将努力通过合法合规渠道促成哈电集团控制的其他企业(包括但不限于交直流电机公司)与本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佳电股份)在未来的业务中进行如下业务区分:在普通电机(不含电站主风机电机)领域,哈电集团控制的其他企业(包括但不限于交直流电机公司)不生产3000KW -5000KW的 大功率电机及3000KW以下的中小功率电机;在普通电机(不含电站主风机电机)领域,本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佳电股份)不生产5000KW以上的大功率电机;在特种电机以及电站主风机电机领域,维持现状,避免产生任何潜在业务竞争。2011年11月01日哈电集团出具的《哈电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关于避免同行业竞争之承诺函》,本承诺在公司合法有效存续且哈电集团作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处于持续履行阶段
 佳木斯电机厂、北京建龙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钧能实业有限公司佳木斯电机厂、北京建龙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钧能实业有限公司承诺在2011年、2012年、2013年和2014年内,如置入资产的实际净利润超过预测净利润,则佳木斯电机厂、北京建龙重工集团公司和上海钧能实业有限公司无需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如实际净利润小于预测净利润,则由佳木斯电机厂、北京建龙重工集团和上海钧能实业有限公司负责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对于本次重组后实际净利润与预测净利润差异部分,佳木斯电机厂、北京建龙重工集团公司及上海钧能实业有限公司拟以本次交易中各方认购的股份总数为上限进行补偿,补偿比例分别为51.25%、47.07%和1.68%。2011年04月24日2011年 — 2014年该承诺中涉及2011年、2012年的内容已履行完毕,其余二年正处于履行阶段
佳木斯电机厂、北京建龙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钧能实业有限为支持上市公司发展,维护全体股东利益,佳电厂、建龙集团和钧能实业已出具书面承诺: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所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进行转让。2010年05月25日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进行转让。正处于履行阶段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     
其他对公司中小股东所作承诺     
承诺是否及时履行
未完成履行的具体原因及下一步计划不适用
是否就导致的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作出承诺
承诺的解决期限不适用
解决方式不适用
承诺的履行情况不适用

四、对2013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五、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接待时间接待地点接待方式接待对象类型接待对象谈论的主要内容及提供的资料
2013年01月10日公司证券部电话沟通个人李先生关于公司摘除ST的相关问题
2013年02月20日公司证券部电话沟通个人孙女士关于年报披露及盈利预测的相关问题
2013年03月15日公司证券部电话沟通个人洪先生关于公司形象及利润分配的相关问题

证券代码:000922 证券简称:佳电股份 公告编号:2013-17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13年4月19日在公司第一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8名,实际出席董事5名,其余3名董事授权委托。会议由董事长赵明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采用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形成董事会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公司《2013年度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报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7年修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的有关规定,编制了公司《2013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经与会董事认真讨论,确认公司《2013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内容全面客观地反映了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数据真实准确。

董事会原则同意此报告并责成董事会秘书在指定报刊上予以披露。

本议案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2、审议通过公司《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内部管理需要,公司决定聘任刘义君先生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任期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刘义君先生简历:

刘义君,男,汉,1982年1月出生,毕业于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法律专业。2004-2009曾任佳木斯中直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曾任哈尔滨都邦财险公司担任法律顾问;2010年4月加入公司,曾任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办公室职员,2011年9月至今任公司证券部职员,于2012年取得深圳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刘义君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最近三年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本议案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联系方式:

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光复路766号

邮编:154002

邮箱:hdjtjdgf000922@163.com

联系电话:0454-8848800

传真号码:0454-8467700

特此公告。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4月19日

证券代码:000922 证券简称:佳电股份 公告编号:2013-18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一、会议召集、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2013年4月19日(星期五)上午10:00;

2、召开地点: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光复路766号办公楼二楼第一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4、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5、主 持 人:董事长赵明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此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所持表决权股份为348,688,050 股,占公司总股份524,134,049的66.5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现场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201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348,688,0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 %;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 %;

2、审议通过《201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348,688,0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 %;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 %;

3、审议通过《201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348,688,0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 %;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 %;

4、审议通过《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348,688,0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 %;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 %;

5、审议通过《201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348,688,0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 %;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 %;

6、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1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 516,5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 %;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 %;

关联方回避表决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348,688,0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 %;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 %;

8、审议通过《独立董事2012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

同意348,688,0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 %;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 %;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同意348,688,0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 %;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 %;

10、审议通过关于《监事辞职及补选》的议案

同意348,688,0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 %;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 %;

1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增补董事》的议案

同意348,688,0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 %;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 %;

1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监事津贴》的议案

同意348,688,0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 %;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 %;

13、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348,688,0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 %;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 %;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宋彦妍、黄敏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哈尔滨电气集团

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4月19日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经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现对公司章程修改如下:

原13条为:

经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电动机、屏蔽电泵、局部扇风机制造与维修;电动机、防爆电器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股权投资。自营进出口业务(按外经贸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和商品目录经营)。起重机械的安装、维修。额定出口压力≤1.6MPa的整(组)装锅炉;现场安装、组装铸铁锅炉(最终以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公司经营范围为准)。

拟修改为:

经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电机、屏蔽电泵、局部扇风机制造与维修;电机、防爆电气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股权投资。自营进出口业务(按外经贸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和商品目录经营)。

原205条为: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 公司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三) 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四)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拟修改为: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1、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的合并报表口径的可供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特殊情况是指以下情形之一:(1)公司当年发生重大投资计划,重大投资计划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根据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职权的相关规定,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3、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三)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战略委员会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因本条第(二)项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用途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四)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半年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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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第一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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