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3-04-2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45版) 三、董事会意见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支持子公司的发展,在对各子公司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风险等各方面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经过谨慎研究后作出的决定。担保贷款用于补充各控股子公司流动资金,有利于提升公司整体经营能力,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内。本次担保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相关规定。 四、截止2013年4月18日,公司已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42.74亿元。无逾期担保。 五、在股东大会批准上述担保事项的前提下,公司提请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林俊波女士审批具体的担保事宜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以上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三年四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2013-24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资产管理分公司 签订资产管理合同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交易内容:本公司拟委托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资产管理分公司(以下简称“湘财资管”)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 委托理财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0万元(委托资产为公司短期闲置资金,当委托资产净值高于100万元人民币时,超额部分公司可随时提取,具有较高的流动性。) ● 委托理财期限:2年 ●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不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关联交易概述 1、为提高公司流动资金管理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公司拟与湘财资管签订《湘财证券定向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管合同”),委托湘财资管进行定向资产管理。委托现金资产最高额为20000万元。委托期限为2年。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委托资产为公司短期闲置资金,当委托资产净值高于100万元人民币时,超额部分公司可随时提取,具有较高的流动性。 2、投资的安全性:委托资产投资范围比较安全,主要为现金、银行存款、银行理财、债券回购、央行票据等低风险的金融工具。公司将及时监控委托资产的投资收益情况。 3、资产管理手续费参照市场定价,定价公允。 4、2013年4月18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资产管理分公司签订资产管理合同的议案》。关联董事林俊波女士、赵伟卿先生、潘孝娜女士、虞迪锋先生按规定回避表决。本议案由其他3名非关联董事进行审议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5、本次交易金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5%,因此本次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也无需经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湘财资管为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湘财证券”)的分公司,湘财证券与本公司皆由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 股权关系结构图如下: ■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名称: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资产管理分公司 2、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901室 3、法定代表人:李翰园 4、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5、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6、主营业务:证券资产管理 7、最近一年财务指标 湘财资管为湘财证券分公司。截止2012年12月31日,湘财证券经审计后的总资产51.518亿元,净资产32.996亿元,实现营业收入8.946亿元,净利润1.664亿元。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此次交易为委托管理资产业务,交易标的即为委托资产。 (二)委托资产的种类、数额等基本情况 1、本公司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和用途合法,本委托资产筹集的资金,本公司保证向湘财资管提供合法筹集的证明文件; 2、本公司委托资产最高额为20000万元。 3、委托资产是独立于湘财资管、托管人的固有财产,是本公司拥有合法处分权、委托湘财资管管理并由托管人托管的作为资管合同标的的财产。 四、关联交易的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委托资产交付时间及交付方式 1、初始委托资金交付的时间及方式:本公司应自托管专户开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现金类委托资产全额划入托管账户,资金到账后,托管人及时向湘财资管、本公司和托管营运机构发送到账确认书,湘财资管应在委托资产全部到账当日向本公司、托管人和及其营运机构出具成立运作通知书。 2、委托管理期限:本委托资产运作期限为2年,具体期限为本委托资产运作起始日起至到期年度对应日期止对应的下一年度日期止,到期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则相应顺延。 (二)委托资产投资 1、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委托资产的保值增值,为本公司谋求稳定的投资回报。 2、 投资范围与投资比例:委托资产投资范围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金融工具或产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银行理财、专项理财、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债券回购、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商业银行次级债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及本公司认可的其他金融工具等。投资比例为0-100%。 (三)资产管理业务的收费与税收 1、 委托资产的管理费 委托资产管理费按前一日委托资产净值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本资管合同委托资产的投资年管理费率为0.2% 每日应计提的委托资产管理费=前一日委托资产净值×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2、 委托资产的托管费 委托资产托管费按前一日委托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每日应计提的委托资产托管费=前一日委托资产净值×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委托资产年托管费率为0.15% 3、业绩报酬 在符合业绩报酬计提条件时,在本公司提取资金时和委托资产运作终止日计提业绩报酬。 委托资产年化收益率如在2.5%以上,湘财资管向本公司收取收益在年化收益率2.5%以上部分的20%作为业绩报酬。 (四)委托资产的提取 当委托资产净值高于100万元人民币时,委托人可以提取部分委托资产,但提取后的委托资产净值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当委托资产净值少于100万元人民币时,委托人不得提前提取,但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合同。 (五)资产管理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1、本资管合同是约定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本资管合同经本公司、湘财资管、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成立 2、本资管合同自委托资产运作起始日起生效。 3、本资管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本公司、湘财资管、托管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本资管合同的有效期限为2年。合同期满前壹个月,本资管合同各方应协商合同是否续约或合同终止后委托资产清算的形式。在合同各方当事人无异议的情况下,本资管合同在下一合同周期内自动顺延生效。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是公司委托湘财资管利用其专业资产管理能力,对公司短暂闲置的货币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保证资金流动性和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尽可能提高流动资金的收益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因此,本次交易有利于提升公司价值,不会损害非关联股东利益,也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利益。 六、独立董事的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审阅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与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资产管理分公司签订资产管理合同的关联交易资料认为: 该项交易定价方式和依据客观公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时,占公司对外交易的比例较小,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有限,也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 董事会在对该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三年四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2013-25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与上海新湖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浙江新湖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现就公司2013年度与物业管理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本公司预计2013年度与上海新湖绿城物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新湖绿城物业股份有限公司及该两家公司的分、子公司(以下统称“新湖绿城物业”)发生日常关联交易约4000万元,包括支付前期物业服务费、空置房物业管理费、案场服务费、园区活动服务费等。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公司已向独立董事提交了相关材料,在董事会召开前取得了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书面文件。本次董事会会议在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林俊波女士、赵伟卿先生按规定回避表决。本议案由其他五名非关联董事进行审议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交易金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5%,因此本次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也无需经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介绍及关联关系 1.关联方基本情况 (1)上海新湖绿城物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2月,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伍佰万元。2012年3月经股权转让后,由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60%,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40%。 主营业务:物业管理,酒店管理(除酒店经营、除餐饮管理),绿化养护,健身,停车场(库)经营等。 (2)浙江新湖绿城物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6月,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后增资至人民币300万元。2011年12月经股权转让后,由上海新湖绿城物业股份有限公司持股49%,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30.6%,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20.4%。 主营业务:物业管理,房屋维修,楼宇机电配套设备的管理、维修等。 2.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 新湖绿城物业与本公司均为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 三、交易内容及定价依据 公司与新湖绿城物业的关联交易皆为日常生产经营所需的持续性交易,预计2013年度与新湖绿城物业发生日常关联交易约4000万元,包括支付前期物业服务费、空置房物业管理费、案场服务费、园区活动服务费等。 本次关联交易有市场价格的主要参照市场价格,没有市场价格可参照的,在合理的成本基础上加一定的管理费用,由双方协商定价。 四、交易目的及对公司影响 公司与新湖绿城物业的关联交易是对公司相关楼盘的物业管理,是公司地产经营管理过程中必须发生的持续交易行为,与关联方的交易有利于保证公司楼盘的正常运营。同时,该关联交易金额占公司对外交易的比例较小,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较小,也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 该关联交易符合市场化和公平性的原则,在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体现了公平性,因此该交易符合公司利益,不会损害中小股东权益。 五、独立董事的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审阅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与上海新湖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浙江新湖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资料后认为: 该项交易定价方式和依据客观公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时,占公司对外交易的比例较小,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有限,也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 董事会在对该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董事会决议; 2.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三年四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2013-26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2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 会议召开时间:2013年5月24日 ● 股权登记日:2013年5月22日 ● 本次会议期间,将同时举行投资者现场接待日活动。 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定于2013年5月24日召开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现将会议事项通知如下: 一、 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二、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西溪路128 号新湖商务大厦11 层会议室,召开时间:2013年5月24日上午10:00。 网络投票时间:2013年5月2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三、 会议议题 1.《关于〈201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2.《关于〈201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201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关于〈201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201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6.《关于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7.《关于本公司继续与加西贝拉压缩机有限公司建立互保关系并提供相互经济担保的议案》 8.《关于本公司2013年度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9.《关于支付审计机构2012年度报酬及聘请2013年度公司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10.《关于董事、监事津贴的议案》 11.听取独立董事2012年度述职报告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内容详见公司公告临2013-21号。 四、 会议对象 1、截止2013年5月22日下午三点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 2、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五、 登记办法 1、法人股东代表需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股东帐户卡、持股证明、出席人身份证; 自然人股东需提供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 代理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及股东帐户卡。 上述股东将所需的相关证件及委托书通过专人、传真或邮寄的方式送达公司证券事务部。 2、登记时间:2013年5月23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5:00 3、登记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西溪路128 号新湖商务大厦11 层证券事务部 4、出席会议的股东食宿自理。 5、联系电话:0571-85171837 0571-87395051 传真:0571-87395052 6、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溪路128 号新湖商务大厦11 层 邮编:310007 7、联系人:高莉 张婧 五、参与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投票流程详见附件2。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三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1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 (女士) 代表本单位 (个人) 出席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并对会议表决事项行使表决权。 表决内容:(请在相应框内打√确认) ■ 委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股东帐号: 委托人持股数: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附件2 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 (一)投票时间:2013年5月2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投票程序比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新股申购业务操作。 (二)投票流程 1.投票代码 ■ 2.表决方法 (1)一次性表决方法: 如需对所有事项进行一次性表决的,按以下方式申报 ■ (2)分项表决方法: 如需对各事项进行分项表决的,按以下方式申报: ■ 3、在“申报股数”项填写表决意见 ■ 4、买卖方向:均为买入 (三)投票举例 1.股权登记日收市后持有“新湖中宝”A股的投资者,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均投赞成票的,其申报如下: ■ 2、如某A股投资者需对本次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分项表决,拟对本次网络投票的第1号提案投同意票,应申报如下: ■ 3、如某A股投资者需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进行分项表决,拟对本次网络投票的第1号提案投反对票,应申报如下: ■ 4、如某A股投资者需对本次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分项表决,拟对本次网络投票的第1号提案投弃权票,应申报如下: ■ (四)投票注意事项 1、考虑到所需表决的提案较多,若股东需对所有的提案表达相同意见,建议直接委托申报价格99元进行投票。股东大会有多个待表决的提案,股东可以根据其意愿决定对提案的投票申报顺序。投票申报不得撤单。 2、对同一事项不能多次进行投票,出现多次投票的(含现场投票、委托投票、网络投票),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3、股东大会有多项表决事项时,股东仅对某项或某几项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即视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对于该股东未投票或投票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按照弃权计算。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2013-27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12年4月8日以书面传真方式发出通知,会议于2012年4月18日在杭州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2名,监事徐永光委托监事陈立波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由监事陈立波女士主持。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监事会报告》 二、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内容完整,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2012年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监事会对2012年年度报告无异议。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0一三年四月二十日
股票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 临2013-28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举行2012年度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将于2013年5月3日下午 15:00-16:30 在全景网投资者互动平台举行2012年度业绩说明会,就公司的经营业绩、发展战略、分配方案等情况与广大投资者沟通。 本次业绩说明会采用网络形式,投资者可登陆全景网投资者互动平台(http://irm.p5w.net)参与。 公司 2012年年度报告摘要已刊登在2013年4月20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审阅。 公司出席本次网上业绩说明会的人员:董事长林俊波女士、副总裁兼财务总监潘孝娜女士、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虞迪锋先生等。 欢迎广大投资者参与。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三年四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2013-29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份质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公司股东宁波嘉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462,275,4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7.39%,下称“宁波嘉源”)本公司股份18,750,000股质押给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股份质押登记手续。 截至目前,宁波嘉源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中用于质押的股份数为408,21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52%。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三年四月二十日 本版导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