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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彩虹精化 公告编号:2013-027 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3第一季度报告 2013-04-2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郭健、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陈英淑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曹旭明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财务数据 本报告期对以前期间财务数据是否进行了追溯调整或重述 □ 是 √ 否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2012年11月12日公司与深圳市汇海同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海同舟”)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公司决定向汇海同舟转让持有的控股子公司北京纳尔特保温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尔特保温”)52%的股权。交易金额为人民币11,000万元。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纳尔特保温将不再属于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也不再纳入公司的合并报表合并范围。 该议案详见2012年11月24日刊登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北京纳尔特保温节能材料有限公司52%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2-067。 由于汇海同舟收购纳尔特保温后,为了避免与彩虹精化发生同业竞争,纳尔特保温将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和人员清退。根据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关于员工的补偿问题,彩虹精化正与纳尔特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进一步的协商。因此,截止本报告披露日,汇海同舟尚未向公司支付上述股权转让款、财务资助及利息还款,从而导致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没有完成。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四、对2013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3年1-6月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郭健 二○一三年四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彩虹精化 公告编号:2013-026 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13年4月18日下午14:00在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镇上屋彩虹工业城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方式召开。本次董事会会议的通知于2013年4月12日以电子邮件、电话方式通知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会议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董事6名,独立董事魏达志先生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会议。公司部分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郭健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举行和召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董事审议,以投票表决和通讯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1、会议以7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201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刊登于2013年4月20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详见2013年4月20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2、会议以7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放弃对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新彩再生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增资扩股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的议案》。 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2013年4月20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关于放弃对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新彩再生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增资扩股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的公告》。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相关内容详见2013年4月20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彩虹精化 公告编号:2013-028 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放弃对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新彩再生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增资扩股优先认缴 出资权利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增资扩股的概述 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虹精化”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新彩再生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彩公司”)成立于2012年8月15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00万元,其中,公司以现金方式出资人民币3,012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0.2%;自然人陈祖汉先生以现金方式出资人民币2,7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5%;自然人张吉仙先生以现金方式出资人民币288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8%。为了进一步促进新彩公司快速拓展业务领域、提升业务规模,增强市场竞争力,从而提升公司经营成果,优化公司财务状况,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公司于2013年4月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放弃对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新彩再生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增资扩股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的议案》,公司拟同意新彩公司本次增资扩股方案并放弃优先认缴出资权。本次增资扩股完成后,新彩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60,000,000元增加至人民币66,933,333元。 增资扩股完成后新彩公司认缴出资额及股权比例如下:
二、新彩公司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注册号:440301106479199 企业名称:深圳市新彩再生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与南湖路交汇北侧深华商业大厦1602 法定代表人:陈永弟 注册资本:6000万元 实收资本:60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投资再生材料项目(具体项目另行申报,不含废品回收再生资源项目);化工产品(不含易燃易爆易制毒产品)、塑料产品、塑胶制品新材料、工程塑料改性材料的技术研发、技术咨询及技术转让;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项目和需前置审批的项目) 2、股东情况
3、新彩公司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4、新彩公司是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公司没有为新彩公司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的行为,也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三、增资情况简介 1、增资方基本情况 (1)陈祖汉:中国公民,身份证号码:44152119660508 XXXX,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沙龙路96号。 (2)张吉仙,中国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519630818 XXXX,住址:四川省资中县狮子镇锣鼓山村1组34号。 2、陈祖汉、张吉仙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 3、增资扩股的内容及方式 (1)陈祖汉向新彩公司增资人民币4,324,800元,增资完成后,陈祖汉出资人民币31,324,800元,持有新彩公司46.80%的股权; (2)张吉仙向新彩公司增资人民币2,608,533元,增资完成后,张吉仙出资人民币5,488,533元,持有新彩公司8.2%的股权; (3)彩虹精化不进行任何增资,其出资仍为人民币30,120,000元,陈祖汉和张吉仙增资完成后,彩虹精化持有新彩公司45%的股权。 4、新彩公司增资后的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1)本次增资完成后的新彩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6,933,333元。 (2)本次增资完成后新彩公司的股权结构
四、目的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1、目的 为了进一步促进新彩公司快速拓展业务领域、提升业务规模,增强市场竞争力,从而提升公司经营成果,优化公司财务状况,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同时,公司刚介入到废品回收再生资源项目生产、流通,而陈祖汉先生具有多年本行业工作经验与客户资料,为更好的发挥合资各方优势,更利于公司做强做大,公司同意新彩公司本次增资扩股方案并放弃优先认缴出资权。 2、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增资扩股将导致公司所持有新彩公司的股权比例由50.2%下降为45%,新彩公司将由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变成参股子公司,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本次新增出资,不仅能增强新彩公司的资金实力,促使新彩公司加大投入、抓住机遇,为其长远发展创造良好的基础条件;而且能够有效加快新彩公司的市场开拓,其业务规模、市场竞争力、盈利能力有望得到较大幅度优化或提升,为股东创造的价值有望进一步提升。因此,本次增资扩股对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可持续发展有积极的影响。 五、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对新彩公司进行增资是为了进一步促进其快速拓展业务领域、提升业务规模,增强市场竞争力,从而提升经营成果,优化财务状况,促进可持续发展;本次增资扩股行为符合相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公司放弃优先认缴出资的权利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会造成影响,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放弃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新彩再生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优先认缴出资权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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