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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友谊集团股份公司公告(系列) 2013-04-2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987 证券简称:广州友谊 公告编号:2013-007 广州友谊集团股份公司 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届次: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 2、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3年4月19日(星期五)上午10点 3、召开地点:广州市环市东路369号友谊商业大厦15楼多功能会议厅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房向前先生 6、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24人,持有和代表公司股份187,971,815股,占公司总股本358,958,107股的52.37%。 2、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情况(均为普通决议) 1. 审议通过了《关于201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7,971,8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 审议通过了《关于2012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7,971,8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 审议通过了《关于2012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7,971,8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 审议通过了《关于2012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7,971,8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5. 审议通过了《关于2012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7,971,8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6. 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7,970,8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9%;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1%;弃权0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 2. 律师姓名:苏斌先生、黄日雄先生 3. 结论性意见: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与相关事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4月19日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苏斌律师、黄日雄律师出席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贵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包括且不限于: A、《公司章程》; B、公司2013年3月29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召开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C、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D、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3年3月29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告载明了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出席会议的办法,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公告刊登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20日。 2、本次股东大会于2013年4月19日上午10:00在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69号公司友谊商业大厦15楼多功能会议厅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房向前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的公司国家股、法人股股东的单位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持股证明及授权委托证明和对个人股股东个人身份证明、股东账户登记证明、持股证明及授权委托证明的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24人,代表公司股份187,971,81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2.37%。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外,尚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共计14人。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1、《关于201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2012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2012年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关于2012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2012年利润分配的议案》; 6、《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全部议案属于《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普通决议的范畴,大会就上述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投票、选举表决,并在公司2名股东现场监票下,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全部议案均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关于普通决议及特别决议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副本三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潘 滔 经办律师: 苏斌 、 黄日雄 2013年4月19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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