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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16 证券简称:长青集团 公告编号:2013-023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3-04-2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2013年4月19日(星期五)上午10:00分 3、股权登记日:2013年4月 12日(星期五) 4、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工业大道南42号公司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 6、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7、主持人:董事长何启强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11,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5%。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何启强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201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1,10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审议并通过《201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1,10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审议并通过《201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1,10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审议并通过《201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1,10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五)审议并通过《2012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10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六)审议并通过《关于2013年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10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七)审议并通过《公司董事2013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10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八)审议并通过《公司监事2013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10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九)审议并通过《<公司章程>修订案》; 表决结果:同意11,10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十)审议并通过《关于2013年度增加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10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十一)审议并通过《关于开展2013年度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10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4月19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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