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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62 证券简称:银星能源 公告编号:2013-020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3第一季度报告 2013-04-2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王顺祥、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吴春芳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宋亮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除下列董事外,其他董事亲自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财务数据 本报告期对以前期间财务数据是否进行了追溯调整或重述 □ 是 √ 否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下降了62.68%,主要原因是上年同期收到的政府补助收入较多,使上年同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大所致。 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上升了83.67%,主要原因是报告期营业利润增长所致。 3、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上升了254.02%,主要原因:一是报告期内公司继续采取以订单定生产、以生产定采购的模式,减少了采购支出;二是上年度转让了吴忠仪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该公司自2012年4月起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使公司的工资性支出有所减少所致。 4、基本每股收益较上年同期下降了68.91%,主要原因如第1条所述。 二、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三、对2013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王顺祥 二O一三年四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0862 证券简称:银星能源 公告编号:2013-019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五届十三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五届十三次董事会于2013年4月18日在公司本部办公楼302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7人,独立董事赵华威先生已提出辞职未参会,董事会目前缺额1人。公司监事会3名监事依法列席了董事会。本次董事会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根据工作需要,选举王顺祥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简历附后)。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副董事长的议案; 根据工作需要,选举吴解萍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副董事长(简历附后)。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关于调整第五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及主任委员(召集人)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调整了部分董事,同意对第五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及主任委员(召集人)相应进行调整。调整后: (一)战略委员会 战略委员会由4人组成,委员为:王顺祥、袁晓玲、吴解萍、韩晓东,王顺祥为主任委员(召集人)。 (二)提名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由4人组成,委员为:王幽深、王顺祥、袁晓玲、温卫东,王幽深为主任委员(召集人)。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4人组成,委员:袁晓玲、王幽深、吴解萍、温卫东,袁晓玲为主任委员(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暂不进行调整。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关于聘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鉴于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报审计事务所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安永华明”),作为其成员企业,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年报审计工作均需由安永华明承担。安永华明成立于1992年7月17日,位于北京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华明已经取得了“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 (一)鉴于上述原因,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需要进行更换,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聘任安永华明担任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聘期至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结束时止。 (二)审计费用控制在60万元以下,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工作具体情况确定安永华明的审计费用。 (三)公司原聘任的财务报告审计机构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该所对公司2009-2012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 本议案审议前已获得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本议案尚需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五、关于续聘宁夏麟祥律师事务所为公司2013年度法律顾问机构的议案; 鉴于宁夏麟祥律师事务所1998年至2012年一直为公司法律顾问机构,以及该事务所在公司法律事务工作中表现出的执业能力,提议继续聘请宁夏麟祥律师事务所为公司2013年度法律顾问机构。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六、公司2013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具体内容详见http://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七、关于放弃控股子公司石桥增速机(银川)有限公司3.125%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的议案。 公司控股子公司石桥增速机(银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桥(银川)公司”)的股东之一银川重程减速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川重程公司”)拟向第三方宁夏锐捷传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捷传动”)转让其所持石桥(银川)公司3.125%股权,转让价格为125万元。 (一)标的公司石桥(银川)公司基本情况 石桥(银川)公司系本公司、株式会社石桥技贩(以下简称“石桥技贩”)、野村贸易株式会社(以下简称“野村贸易”)及银川重程公司四家公司合资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注册资本为4,000万元。其中本公司出资1,875万元,持股比例为46.875%;石桥技贩出资1,400万元,持股比例为35%;野村贸易出资600万元,持股比例为15%;银川重程公司出资125万元,持股比例为3.125%。石桥(银川)公司由本公司实际控制,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截至2012年12月31日,石桥(银川)公司净资产为3,385.63万元,营业利润为-710.61万元,净利润为-658.47万元,未分配利润为-614.39万元。 (二)收购方锐捷传动的基本情况 锐捷传动系一人公司,出资人陈雄(现任石桥(银川)公司总经理);注册资本126万元,成立于2013年3月25日。 石桥技贩和野村贸易已同意放弃银川重程公司转让其所持石桥(银川)公司3.125%股权的优先认购权。鉴于本次股权转让并未改变公司控制权,且更有助于石桥(银川)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公司董事会同意放弃银川重程公司转让其所持石桥(银川)公司3.125%股权的优先认购权。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三年四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0862 证券简称:银星能源 公告编号:2013-021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五届十三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五届十三次监事会于2013年4月18日在公司本部办公楼302会议室召开。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由李雪峰先生主持。本次监事会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公司2013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二、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根据工作需要,选举李雪峰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会主席(简历附后)。 特此公告。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O一三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李雪峰监事会主席简历 李雪峰,男,1964年4月生,大学学历,主任记者。历任宁夏广播电台广告科科长,宁夏人民广播电台经济台副台长、经济中心副主任,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党政办副主任、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副处级秘书、正处级秘书,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副局长,宁夏发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监察审计部主任、副总政工师、纪委委员、副书记、监察部主任;现任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5条的规定,李雪峰先生与上市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李雪峰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证券代码:000862 证券简称:银星能源 公告编号:2013-022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日前收到了银川海关银关缉行字[201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自2009年7月7日至2010年5月26日,进口风力发电机偏航轴承93套,变桨轴承279套,两者的申报税则号均为8482500001。根据海关稽查及企业自查发现,这两种轴承内部结构为滚珠,而并非其申报的8482500001税则号下的‘其他圆柱形滚子轴承’。关税部门出具《归类指导意见》认为,偏航轴承和变桨轴承均应归入税号8482109000‘其他滚珠轴承’项下。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进口偏航轴承和变桨轴承申报税号8482500001,关税率为4%,正确税号应当归入8482109000,关税率为8%,税差为4%。其税则号列申报有误影响国家税款征收,构成申报不实行为,漏缴税款1915508.51元。 银星公司在申报进口风力发电机偏航轴承和变桨轴承过程中,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漏缴税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该公司科处漏缴税款30%的罚款,处以57.47万元罚款”。 该事项对公司进出口业务没有影响,亦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特此公告。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三年四月二十日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五届十三次董事会于2013年4月18日在公司本部办公楼302会议室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事先审核了《关于聘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现就公司聘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查,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系为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财务审计服务的审计机构,拥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具备承担公司财务报告审计的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报告审计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整体利益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同意聘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签名:) 袁晓玲 王幽深 二O一三年四月十八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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