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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3第一季度报告 2013-04-2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周一峰、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罗勇君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葛春慧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财务数据 本报告期对以前期间财务数据是否进行了追溯调整或重述 √ 是 □ 否 ■ 201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13年4月2日召开的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2012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293,173,09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0.3元(含税)共计人民币: 8,795,192.76元,公司剩余未分配利润146,916,579.75元转入下年未分配利润;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通过本次转增股本后,公司总股本由293,173,092股,增至586,346,184 股。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3年4月17日,除权除息日为:2013年4月18日。用最新股本计算的基本每股收益为0.01元/股,稀释每股收益为0.01元/股。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1、预付款项余额较年初增加37.38%,主要为报告期内公司采购商品预付货款所致; 2、存货余额较年初减少52.90%,主要为报告期内公司销售存货所致; 3、长期股权投资余额较年初减少60.50%,主要为报告期内公司出售江苏攀宁股权所致; 4、在建工程余额较年初增加150.46%,主要为报告期内张家港扬子江支付工程进度款; 5、应付账款余额较年初增加813.61%,主要为公司采购货物,但尚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所致; 6、应付职工薪酬余额较年初减少68.75%,主要为报告期内发放2012年末按政策计提的奖金、薪酬所致; 7、应交税费余额较年初减少293.68%,主要为报告期内缴纳2012年末计提的税金,及本期缴纳进项税所致; 8、应付利息余额较年初减少69.01%,主要为报告期内支付2012年末计提的银行利息所致; 9、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余额较年初减少95.66%,主要为报告期内归还银行借款所致; 10、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增加285.83%,主要原因为报告期内公司销售回款及时,销售库存存货等; 11、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增加132.32%,主要原因为报告期内银行借款增加所致。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1、报告期内,张家港扬子江石化有限公司第二期实收资本到位情况。 2、以公司子公司宁波福基石化有限公司为主体申请投资的宁波丙烷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已于2013年1月14日获得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宁波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登记表》(甬发改备[2013]2号),准予该项目备案。 3、宁波百地年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2012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未达到承诺业绩,相差76.81万元,报告期内公司实际控制人周一峰女士、周汉平先生已经按照其原有承诺,向宁波百地年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现金补偿了盈利不足部分,共计人民币壹佰零叁万元整。 4、截止本公告日,张家港扬子江石化有限公司的60万吨丙烯项目(一期)及40万吨聚丙烯项目进展均在按照计划进度实施。 (1)项目主要关键设备均已经订购完成,项目已转入建设、安装施工阶段,主厂区及附属设施的桩基、基础工程已经开工。 (2)项目所属16万立方米丙烷低温储罐承台工程已经完工,进入安装施工阶段。 (3)项目的各项开工准备事项(包括:制度建设、人员培训、上下游项目衔接等)在按照计划进行,以保证项目的按期开工投产。 (4)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银团贷款申请事项,已经获得有关银行的审批通过。 5、截止本公告日,(1)宁波福基石化有限公司已取得宁波市规划局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2013】浙规选字第0206003号)。项目用地规模:约349,492平方米。 (2)宁波福基石化有限公司(受让方)已与宁波大榭开发区有限公司(转让方)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3)宁波福基石化有限公司已获得宁波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宁波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宁波福基石化有限公司丙烷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甬环建【2013】166号)。 ■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 四、对2013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3年1-6月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 五、上市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六、证券投资情况 ■ 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的说明 不适用。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4月19日
证券代码:002221 证券简称:东华能源 公告编号:2013-025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华能源”)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知于2013年4月8日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各位董事。本次董事会于2013年4月19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到会董事7人,实际到会7人。会议由董事长周一峰主持,达到法定人数,公司监事和高管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符合相关法规,经审议表决通过以下议案: 一、《关于201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表决通过《2013年第一季度报告》,报告内容详见2013年4月20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议案通过。 二、《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张家港扬子江石化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为保证控股子公司张家港扬子江石化有限公司的项目按照计划进度推进,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意:张家港扬子江石化有限公司对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 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详见2013 年4月20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关于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议案通过。 三、《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因公司生产经营管理需要,业务规模的扩张以及项目投资发展的需要,公司董事会同意对公司章程中有关董事会投资权限的相关条款修改如下: 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条之第5款: 原为:“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公司资产合理经营投资的权限,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其它规定的情况下,董事会具有如下投资权限: …… 5、决定公司单项金额在人民币10亿元以下(含10 亿元)的银行授信、借款和相应的资产抵押事项。公司银行授信、借款余额如超过80 亿元人民币需经股东大会审议。” 现修改为:“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公司资产合理经营投资的权限,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其它规定的情况下,董事会具有如下投资权限: …… 5、决定公司单项金额在人民币20亿元以下(含20亿元)的银行授信、借款和相应的资产抵押事项。公司银行授信、借款余额如超过200 亿元人民币需经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修改后的章程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 修改后的章程详见2013年4月20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授权董事长周一峰女士有权按照工商登记等有关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修改,并签署出具文件。 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议案通过。 四、《关于修订公司<风险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风险投资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同意对有关制度进行修订并审议通过《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详见2013 年4月20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议案通过。 五、《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因公司经营业务需要,董事会审议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南京东华能源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东华”)向相关合作银行申请共计不超过11亿元人民币综合信用授信额度(其中,原有额度5亿元),授信期限为自获得银行批准之日起一年,上述额度在获得有关银行审批后生效。具体情况如下: ■ 截止本次董事会决议生效日,除了上述新增综合授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经董事会审批通过,尚在有效期内的各类综合授信额度为77.6亿元,其中:东华能源35.3亿元,控股子公司42.3亿元。已实际使用额度30.29亿元,其中:东华能源157660万元,控股子公司145265万元。不含本次董事会审议的额度。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议案通过。 六、《关于给予南京东华能源燃气有限公司银行综合授信担保的议案》 为满足控股子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董事会审议同意:为全资子公司南京东华能源燃气有限公司向有关银行申请的2亿元综合授信额度(原有额度1.5亿元)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自获得银行批准之日起两年。 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详见2013 年4月20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关于给予子公司银行授信担保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议案通过。 七、《关于提请召开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董事会审议,同意提请召开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内容详见2013年4月20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召开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议案通过。 特此公告。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4月19日
证券代码:002221 证券简称:东华能源 公告编号:2013-030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3年4月19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13年4月8日以书面、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各位监事。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由葛春慧监事长主持,达到法定人数,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与会监事审议,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关于201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议案通过。 特此公告。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13年4月19日
证券代码:002221 证券简称:东华能源 公告编号:2013-026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加快推进公司控股子张家港扬子江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子江石化”)的项目实施,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昌化工”)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扬子江石化的银团贷款提供担保,为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扬子江石化对华昌化工提供反担保。截至本公告日,华昌化工持有公司5.14%的股份。该反担保事项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反担保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保证控股子公司扬子江石化的项目按照计划进度推进,扬子江石化向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为牵头行的银团申请28亿元的银团贷款,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详见2013 年1月19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华昌化工为扬子江石化的股东之一,占有扬子江石化22%的股权,为此,华昌化工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其参股子公司扬子江石化的银团贷款,按出资比例,提供不超过4.84亿元综合授信额度保证担保。对上述担保事项,扬子江石化以今后形成的等额资产,为华昌化工提供反担保保证,并签署了反担保协议。 二、反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扬子江石化成立于2011年11月8日,现持有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100,000万元,住所为江苏扬子江化学工业园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厂房内,法定代表人周一峰,经营范围为:从事丙烯项目的投资。其股权结构如下: ■ 截至2012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50,188.28万元,总负债311.44万元,所有者权益49,876.84万元;2012年度,该公司实现营业收入0.00万元,实现利润总额-91.89万元,实现净利润-88.91万元。 三、被反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张家港市金港镇保税区扬子江国际化学工业园南海路1号 法定代表人:朱郁健 注册资本:26,147.3176万元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1979年12月15日 企业法人登记注册号:320500000041715 经营范围:化工原料、化工产品、化肥生产;金属材料、建筑材料、日用百货、煤炭销售。 所属行业:化肥化工。 主要产品:复合肥、尿素、纯碱、合成氨、氯化铵、甲醇等。 截至2012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407,590.02万元,总负债273,255.61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134,179.69万元;2012年度,该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98,107.07万元,实现利润总额-11,184.00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7,941.61万元。 公司与江苏飞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华昌化工共同投资设立扬子江石化,飞翔化工、华昌化工各持有扬子江石化22%股权;华昌化工现持有公司5.14%的股份。除前述事项外,华昌化工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及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反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本金金额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华昌化工依据其向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为牵头行的银团提供的《保证合同》项下所涉及保证金额。 2、保证担保的范围 担保的范围包括扬子江石化主合同违约,导致《保证合同》项下由华昌化工承担的所有款项。 3、保证方式 扬子江石化以今后形成的等额资产金额,为华昌化工提供反担保保证。 4、保证期间 (1)扬子江石化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与华昌化工签署的《保证合同》期间一致。 (2)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华昌化工提前履行保证责任。扬子江石化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由华昌化工垫付之日起两年。 5、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各方签章后,待东华能源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后生效。 五、董事会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扬子江石化的项目进展顺利,项目主要关键设备均已经订购完成,项目已转入建设、安装施工阶段,其申请的银团贷款可以保证项目建设和运营资金的需求,为项目按照计划实现竣工和投产提供了保障。华昌化工按照其投资比例,为扬子江石化的银团贷款提供担保,有利于丙烷脱氢制丙烯项目和40万吨/年聚丙烯项目的按期建设和运营,有利于促进公司的壮大和规模经济的发展。扬子江石化所投资项目未来预期收益良好、投资回报稳定,具备承担项目贷款还本和付息的能力。为此,扬子江石化在获得华昌化工担保的基础上,提供反担保,不会增加公司的或有负债,不存在反担保风险。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反担保所涉及的银团贷款用于扬子江石化的项目建设与运营,项目建成后未来收入可以预期,具备较好的偿债能力,并且以华昌化工的担保为基础,提供反担保不会增加公司的担保风险。被反担保对象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及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均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上市规则》、《中小板规范运行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此,本次反担保不会给公司带来重大的财务风险及损害公司利益。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扬子江石化对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是合理的,其决策程序合法,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同意本次反担保事项。 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同意本次反担保事项,并将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担保事项出具了独立董事意见,上述担保符合有关政策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中投证券认为:在华昌化工按出资比例向扬子江石化提供担保的基础上,扬子江石化向华昌化工提供相应反担保,该项担保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事项。上述事项已经东华能源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上发表了独立意见,尚需提交东华能源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反担保事项已履行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中投证券对扬子江石化向华昌化工提供反担保事项无异议。 七、累计对外担保的数量及对外担保逾期的数量 截止本公告日,东华能源为南京东华的实际担保金额为34,991万元,东华能源为江苏东华汽车能源有限公司的实际担保金额为1,244万元,东华能源为宁波百地年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的实际担保金额为36,573万元,东华能源为子公司担保金额合计为72,808万元(不含本次反担保金额)。 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或者因此导致的潜在诉讼事项。本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均无其他对外担保事项。本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担保尚需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八、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2、张家港扬子江石化有限公司成立证明; 3、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4月19日 证券代码:002221 证券简称:东华能源 公告编号:2013-027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给予子公司银行授信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南京东华能源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东华”)拟向有关银行申请的2亿综合授信额度(原有额度1.5亿元)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自获得银行批准之日起两年。详细情况如下: ■ 二、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南京东华能源燃气有限公司系经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成立,注册资金1000万元人民币,公司拥有其100%的权益。其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危险化学品销售(按许可证所列项目经营)。一般经营项目:化工产品的转口贸易;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禁止进出口商品和技术除外)。截止2012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80,885.30万元,总负债78,120.24万元。2012年度,实现营业收入79,090.10万元,净利润-48.11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拟签署的保证协议合同,本次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南京东华与债权人银行分别签订的《银行授信协议》、《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项下债权。南京东华项下银行授信的总金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本次担保的期限为自银行批准之日起两年。 四、董事会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为子公司南京东华提供总额不超过2亿元银行授信担保,以确保其开拓业务发展之需要。公司实际持有被担保公司100%的股权,该公司资产优良、经营稳定、财务状况和资信情况良好。 南京东华为公司从事液化气进口、销售的子公司,所担保额度均主要用于原材料采购的信用证开立、专项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开立银行票据等有关经营业务事项,属于正常的经营性业务,资金回笼稳定可靠。为此,资金使用安全,回款稳定可靠。 公司董事会和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实际持有被担保公司控股股权,其资产优良、经营稳定、财务状况和资信情况良好。公司对内部担保信用的使用和管理等,建立了担保管理制度,以及严格的内部财务控制、审计监督制度;对有关业务的开展制定了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决策、执行流程;对各项业务往来制定了信用评估体系和信用管理制度。为此,公司对其担保风险可控,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上述担保符合有关政策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其担保。 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同意本次担保事项,并将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担保事项出具了独立董事意见,上述担保符合有关政策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累计对外担保的数量及对外担保逾期的数量 截止本公告日,东华能源为南京东华的实际担保金额为34,991万元,东华能源为江苏东华汽车能源有限公司的实际担保金额为1,244万元,东华能源为宁波百地年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的实际担保金额为36,573万元,东华能源为子公司担保金额合计为72,808万元。 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或者因此导致的潜在诉讼事项。本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均无其他对外担保事项。本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担保尚需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六、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2、南京东华能源燃气有限公司成立证明; 3、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4月19日
证券代码:002221 证券简称:东华能源 公告编号:2013-028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提请召开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事项已刊登于2013年4月20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将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基本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3年5月7日(星期二)下午:13:00—16: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5月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5月6日15:00至2013年5月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3年4月26日(星期五) 3、现场会议地点:公司南京管理部会议室(南京市仙林大道徐庄软件园紫气路1号)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其中,网络投票包含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系统两种投票方式,同一股份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重复投票的,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为准。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 1、2013年4月26日(星期五)下午 15:00 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其他嘉宾。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1、《关于签署 2、《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张家港扬子江石化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4、《关于给予南京东华能源燃气有限公司银行综合授信担保的议案》 第一项议案已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内容详见2013年4月8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第二、三、四项议案已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内容详见2013年4月20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登记方法 1、登记手续: (1)法人股东凭单位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股权证明及委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证券帐户卡;授权委托代理人持身份证、 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帐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 2、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南京市仙林大道徐庄软件园紫气路1号,邮编: 210042 信函登记名称:东华能源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信函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3、登记时间:2013年5月6日9:00-16:30。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 1、采用交易系统投票的投票程序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3年5月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投票程序比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新股申购业务操作。 (2)投票代码:362221 投票简称:东华投票 (3)股东投票的具体程序为: ①买卖方向为买入。 ② 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申报价格:100.00元代表总议案,1.00元代表议案一,以此类推;对于逐项表决的议案,如议案一中有多个需表决的子议案,1.00元代表对议案的全部子议案进行表决,1.01元代表议案一中的子议案1.1,1.02元代表议案一中的子议案1.2,依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价格分别申报,具体如下表: ■ ③在“委托股数”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 ■ ④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⑤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申报无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作自动撤单处理。 2、采用互联网投票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 (1)股东获取身份认证的具体流程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股东可以采用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的方式进行身份认证。申请服务密码的,请登陆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 的密码服务专区注册,填写相关信息并设置服务密码。如服务密码激活指令上午11:30前发出后,当日下午13:00即可使用;如服务密码激活指令上午11:30后发出,次日方可使用。申请数字证书的,可向深圳证券信息公司或其委托的代理发证机构申请。 (2)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网址: http://wltp.cninfo.com.cn的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3)投资者进行投票的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5月6日15:00至5月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投票注意事项 (1)网络投票不能撤单; (2)对同一表决事项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多次申报的以第一次申报为准; (3)同一表决权既通过交易系统又通过互联网投票,以第一次投票为准; (4)如需查询投票结果,请于投票当日下午18:00后登陆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点击“投票查询”功能,可以查看个人网络投票结果,或在投票委托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查询。 六、其他注意事项 (1)会务联系人:董事会办公室,许向红、陈圆圆。 联系电话:025-86819806 0512-58322508 传真025-86771090 通讯地址:南京市仙林大道徐庄软件园紫气路1号,邮编: 210042 (2)参加现场会议股东的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3)网络投票系统异常情况的处理方式: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特此公告。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4月19日 附件: 授 权 委 托 书 致: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以投票方式代为行使表决权: 1、《关于签署 赞成□、 反对□、 弃权□ 2、《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张家港扬子江石化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赞成□、 反对□、 弃权□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赞成□、 反对□、 弃权□ 4、《关于给予南京东华能源燃气有限公司银行综合授信担保的议案》 赞成□、 反对□、 弃权□ 对于本次股东大会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代理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表决。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章):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证件证号码: 委托人股东帐户: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书有效期限: 委托日期:2013年 月 日 注: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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