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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3-04-2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简称:南方航空 证券代码:600029 公告编号:临2013-009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南航”、“本公司”)章程规定,南航董事会以董事签字同意方式,于2013年4月19日一致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本公司与中国南航集团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文化传媒公司”)续签《传媒服务框架协议》; 二、审议通过本公司与中国南航集团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贸易公司”)签署《<进出口委托代理框架协议>的补充协议》; 三、审议通过本公司与深圳航空食品有限公司(“深圳航食”)签署《配餐服务框架协议》; 四、授权本公司执行董事签署相关协议。 其中议案一应参与审议董事7人,实际参加审议董事7人。经董事审议,一致同意该议案,其中因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南航集团”)持有文化传媒公司60%的股份,南航集团亦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以及本公司董事杨丽华女士、张子芳先生分别为文化传媒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关联董事司献民先生、王全华先生、袁新安先生、杨丽华女士、张子芳先生回避对于议案的表决。 议案二应参与审议董事8人,实际参加审议董事8人。经董事审议,一致同意该议案,其中因南航集团持有贸易公司100%的股份,南航集团亦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以及本公司董事袁新安先生为贸易公司的董事长,关联董事司献民先生、王全华先生、袁新安先生、杨丽华女士回避对于议案的表决。 议案三应参与审议董事8人,实际参加审议董事8人。经董事审议,一致同意该议案,其中因南航集团持有深圳航食50.1%的股份,南航集团亦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以及本公司董事袁新安先生为深圳航食的董事长,关联董事司献民先生、王全华先生、袁新安先生、杨丽华女士回避对于议案的表决。 上述议案的审议方式和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此公告。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4月19日
证券简称:南方航空 证券代码:600029 公告编号:临2013-010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关联交易不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对上市公司的独立性造成影响。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2013年4月19日,根据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南航”、“本公司”)章程规定,南航董事会以董事签字同意方式审议通过本公司与中国南航集团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文化传媒公司”)续签《传媒服务框架协议》并授权本公司执行董事签署相关协议。应参与审议董事7人,实际参加审议董事7人。经董事审议,一致同意上述议案,其中因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南航集团”)持有文化传媒公司60%的股份,南航集团亦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以及本公司董事杨丽华女士、张子芳先生分别为文化传媒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关联董事司献民先生、王全华先生、袁新安先生、杨丽华女士、张子芳先生回避对于议案的表决。有关议案的审议方式和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公司独立董事对本公司与文化传媒公司续签《传媒服务框架协议》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对相关协议进行了审核,并就有关问题向本公司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询问,现就该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公司董事会有半数以上董事通过有关关联交易议案,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 2、上述关联交易协议的各项条款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交易内容与方式符合市场规则,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有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有助于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有助于提高本公司服务水平和品牌形象,符合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公司审计委员会对本公司与文化传媒公司续签《传媒服务框架协议》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对相关协议进行了审核,并就有关问题向本公司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询问,现就该关联交易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1、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的条款是根据一般商业条款按市场规则经公平磋商后订立的,定价合理,协议符合市场公允条件,未损害本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2、上述协议的签署有利于本公司的经营和长远发展,符合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公司监事会对公司与文化传媒公司续签《传媒服务框架协议》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对相关协议进行了审核,并就有关问题向本公司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询问,就上述关联交易项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的有关条款根据一般商业条款按市场规则经公平磋商后订立,定价合理,符合市场公允条件,未损害本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2、本公司董事会有半数以上董事通过此项关联交易决议案,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地上市规则以及本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 3、上述关联交易协议的签署有利于本公司的经营和长远发展,符合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前次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三)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的基本情况。文化传媒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南云东街40号,法定代表人为杨丽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亿元,经营范围为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商品展览(需另办登记证),文化活动的策划;商贸信息服务;销售:文具用品、工艺美术品;项目投资(法律、法规和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批和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限制经营的项目,未获批准前不得经营)。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南航集团持有文化传媒公司60%的股权,本公司持有文化传媒公司40%的股权。 (二)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南航集团持有文化传媒公司60%的股份,南航集团亦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本公司董事杨丽华女士、张子芳先生分别为文化传媒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文化传媒公司符合《股票上市规则》10.1.3中第二款及第三款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三)前期同类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和履约能力分析。 一直以来文化传媒公司为本公司在广告代理服务、机上娱乐节目代理服务、空姐招募公关服务以及报刊摆放等方面提供服务,根据本公司过往与文化传媒公司的良好合作及前期同类关联交易执行,本公司相信文化传媒公司能够按照协议规定继续为公司提供优质服务。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本公司与文化传媒公司于2010年5月11日签订《传媒服务框架协议》,协议于2012年12月31日到期。本公司与文化传媒公司于2013年4月19日续签了该协议,续签的协议有效期为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根据本公司生产经营需要,未来三年本公司与文化传媒公司在机上娱乐节目采购与制作、公关服务与宣传品制作等方面的合作将不断增加,以及南航将从2013年开始在文化传媒公司独家运营的“CCTV-发现之旅”频道上进行专题节目制作并对公司进行宣传,双方将2013、2014、2015年关联交易金额上限分别定为人民币9,800万元、10,500万元、11,300万元。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的条款是根据一般商业条款按市场规则经公平磋商后订立的,定价合理,协议符合市场公允条件。 四、关联交易目的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长期以来与文化传媒公司在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等方面开展良好合作,此次关联交易有利于确保本公司业务的顺利有效开展。 上述各项关联交易事项是按照公平、合理的商业条款厘定,上述关联交易对象均为本公司生产经营必须的服务,且相关交易均按市场公允价格定价,交易价格均不高于第三方定价。在上述关联交易中,本公司为服务的接收方。相关交易对本公司的独立性没有影响,符合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报备文件 1、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编号:临20130401 ) 2、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续签《传媒服务框架协议》的独立意见 3、 审计委员会关于续签《传媒服务框架协议》的审核意见 4、 监事会关于续签《传媒服务框架协议》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5、 《传媒服务框架协议》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4月19日
证券简称:南方航空 证券代码:600029 公告编号:临2013-011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关联交易不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对上市公司的独立性造成影响。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2013年4月19日,根据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南航”、“本公司”)章程规定,南航董事会以董事签字同意方式审议通过本公司与中国南航集团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贸易公司”)签署《<进出口委托代理框架协议>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并授权本公司执行董事签署相关协议。应参与审议董事8人,实际参加审议董事8人。经董事审议,一致同意上述议案,其中因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南航集团”)持有贸易公司100%的股份,南航集团亦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以及本公司董事袁新安先生为贸易公司的董事长,关联董事司献民先生、王全华先生、袁新安先生、杨丽华女士回避对于议案的表决。有关议案的审议方式和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公司独立董事对本公司与贸易公司签署补充协议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对相关协议进行了审核,并就有关问题向本公司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询问,现就该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公司董事会有半数以上董事通过有关关联交易议案,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 2、上述关联交易协议的各项条款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交易内容与方式符合市场规则,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有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有助于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有助于提高本公司服务水平和品牌形象,符合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公司审计委员会对本公司与贸易公司签署补充协议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对相关协议进行了审核,并就有关问题向本公司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询问,现就该关联交易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1、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的条款是根据一般商业条款按市场规则经公平磋商后订立的,定价合理,协议符合市场公允条件,未损害本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2、上述协议的签署有利于本公司的经营和长远发展,符合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公司监事会对公司与贸易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对相关协议进行了审核,并就有关问题向本公司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询问,就上述关联交易项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的有关条款根据一般商业条款按市场规则经公平磋商后订立,定价合理,符合市场公允条件,未损害本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2、本公司董事会有半数以上董事通过此项关联交易决议案,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地上市规则以及本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 3、上述关联交易协议的签署有利于本公司的经营和长远发展,符合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上年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三)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贸易公司为南航集团的全资附属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机场内,法定代表人为曾子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00 万元,经营范围主要包括航材设备及零备件寄售、出口;民用航空器、飞机发动机及零配件等的进口、出口;代理进出口报关业务、货物仓储、中转、货物进出口等。 (二)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南航集团持有贸易公司100%的股份,南航集团亦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贸易公司符合《股票上市规则》10.1.3中第二款及第三款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三)前期同类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和履约能力分析。 一直以来,贸易公司为本公司提供飞机、发动机进出口代理、航材送修等服务,根据本公司过往与贸易公司的良好合作及前次关联交易执行情况,本公司相信贸易公司能够按照协议规定继续为公司提供优质服务。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本公司与贸易公司于2011年1月28日签订《进出口委托代理框架协议》,协议于2013年12月31日到期。由于飞机、发动机引进数量的增加、航材维修采购及送修量的增长以及新增航材送修出口运输业务,《进出口委托代理框架协议》规定的2013年度交易上限已经无法满足经营需要,为此,本公司于2013年4月19日与贸易公司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的有效期为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其中关联交易金额上限调整为人民币1.6亿元。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的条款是根据一般商业条款按市场规则经公平磋商后订立的,定价合理,协议符合市场公允条件。 四、关联交易目的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长期以来与贸易公司公司在民用航空器、飞机发动机及零配件等的进口、出口等方面开展良好合作,本次补充协议的签订有利于确保本公司业务的顺利有效开展。 上述各项关联交易事项是按照公平、合理的商业条款厘定, 上述关联交易对象均为本公司生产经营必须的服务,且相关交易均按市场公允价格定价,交易价格均不高于第三方定价。在上述关联交易中,本公司为服务的接收方。相关交易对本公司的独立性没有影响,符合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报备文件 1、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编号:临20130402 ) 2、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签署《<进出口委托代理框架协议>的补充协议》的独立意见 3、 审计委员会关于签署《<进出口委托代理框架协议>的补充协议》的审核意见 4、 监事会关于签署《<进出口委托代理框架协议>的补充协议》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5、 《<进出口委托代理框架协议>的补充协议》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4月19日
证券简称:南方航空 证券代码:600029 公告编号:临2013-012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关联交易不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对上市公司的独立性造成影响。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2013年4月19日,根据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南航”、“本公司”)章程规定,南航董事会以董事签字同意方式,审议通过本公司与深圳航空食品有限公司(“深圳航食”)签署《配餐服务框架协议》(“框架协议”)并授权本公司执行董事签署相关协议。应参与审议董事8人,实际参加审议董事8人。经董事审议,一致同意上述议案,其中因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南航集团”)持有深圳航食50.1%的股份,南航集团亦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袁新安先生为深圳航食的董事长,关联董事司献民先生、王全华先生、袁新安先生、杨丽华女士回避对于议案的表决。有关议案的审议方式和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公司独立董事对本公司与深圳航食签署框架协议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对相关协议进行了审核,并就有关问题向本公司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询问,现就该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公司董事会有半数以上董事通过有关关联交易议案,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 2、上述关联交易协议的各项条款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交易内容与方式符合市场规则,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有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有助于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有助于提高本公司服务水平和品牌形象,符合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公司审计委员会对本公司与深圳航食签署框架协议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对相关协议进行了审核,并就有关问题向本公司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询问,现就该关联交易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1、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的条款是根据一般商业条款按市场规则经公平磋商后订立的,定价合理,协议符合市场公允条件,未损害本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2、上述协议的签署有利于本公司的经营和长远发展,符合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公司监事会对公司与深圳航空食品有限公司签署框架协议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对相关协议进行了审核,并就有关问题向本公司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询问,就上述关联交易项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的有关条款根据一般商业条款按市场规则经公平磋商后订立,定价合理,符合市场公允条件,未损害本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2、本公司董事会有半数以上董事通过此项关联交易决议案,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地上市规则以及本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 3、上述关联交易协议的签署有利于本公司的经营和长远发展,符合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前次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2012年,本公司与深圳航食之间的关联交易金额为人民币7900万,占本公司同类业务比例的4%。 (三)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深圳航食注册地址为深圳宝安国际机场内,法定代表人为袁新安,注册资本为美元375万元,经营范围主要包括为航空公司提供机上餐盒、饮食及有关的劳务饮食等。2012年12月,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南航集团持有深圳航食的股权比例增加到50.1%,深圳航食成为南航集团的合营公司。 (二)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南航集团持有深圳航食50.1%的股份,南航集团亦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本公司董事袁新安先生担任深圳航食的董事长,深圳航食符合《股票上市规则》10.1.3中第二款及第三款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三)前期同类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和履约能力分析。 一直以来,本公司在深圳市场的机上配餐及机供品配送都由深圳航食提供,根据本公司过往与深圳航食的良好合作,本公司相信深圳航食能够按照协议规定继续为公司提供优质服务。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本公司与深圳航食于2013年4月19日签订《配餐服务框架协议》,协议规定: 1、深圳航食为南航指定的进出港航班提供机上餐食和机供品的订购、配备、配发、回收、仓储、装机等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服务。 2、深圳航食为南航服务的范围包括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贵州航空有限公司、汕头航空有限公司、珠海航空有限公司、重庆航空有限公司、厦门航空有限公司。 3、协议的有效期为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考虑到公司在深圳航班运力的增长及市场自然增长,其中2013、2014、2015年关联交易金额上限分别人民币1亿元、1.15亿元和1.3225亿元。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的条款是根据一般商业条款按市场规则经公平磋商后订立的,定价合理,协议符合市场公允条件。 四、关联交易目的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长期以来与深圳航食在提供机上配餐及机供品配送等方面开展良好合作,本次框架协议的签订有利于确保本公司业务的顺利有效开展。 上述各项关联交易事项是按照公平、合理的商业条款厘定, 上述关联交易对象为本公司生产经营必须的服务,且相关交易均按市场公允价格定价,交易价格均不高于第三方定价。在上述关联交易中,本公司为服务的接收方。相关交易对本公司的独立性没有影响,符合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报备文件: 1、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编号:临20130402) 2、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签署《配餐服务框架协议》的独立意见 3、 审计委员会关于签署《配餐服务框架协议》的审核意见 4、 监事会关于签署《配餐服务框架协议》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5、 《配餐服务框架协议》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4月19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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