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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3-04-2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C17版)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电话: (021)6864 9788 联系人:殷宇飞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申购及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网址:www.xcfunds.com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站:www.ccb.com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6 电话:010-66594977 网址:www.boc.cn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联系人: 邓炯鹏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049 客户服务电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58 传真:010-66594946 电话:010-66594977 网址:www.ecitic.com (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A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联系电话:010-84683893 公司网站:www.cs.ecitic.com (7)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层 法定代表人: 沈强 邮政编码:310052 公司网站:http://www.bigsun.com.cn 客服热线:0571-96598 服务邮箱:96598@bigsun.com.cn (8)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9)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10)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电话:021-95553或4008888001 联系人:李笑鸣 网址:www.htsec.com (1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12)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层至26层 法人代表人:何如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基金业务联系人:齐晓燕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3)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客服电话:400-6666-888 公司网址:www.cgws.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代销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同上)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吕红、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东二办公楼八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东二办公楼八层 法人代表:萧伟强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黄小熠 电话:8621 2212 2888 传真:8621 6288 1889 联系人:王国蓓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稳健收益类份额(以下简称“新双盈A”)和积极收益类份额(以下简称“新双盈B”)。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新双盈A和新双盈B,所有份额所募集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新双盈A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取约定收益,本基金净资产在扣除新双盈A的本金及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资产归新双盈B享有,亏损以新双盈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新双盈B首先承担。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新双盈A的约定收益,在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的情况下,新双盈A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二)基金份额配比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任一运作周年到期前,新双盈A、新双盈B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在新双盈A单独开放的开放日,即每一运作周年前两次开放日,如果新双盈A的净赎回份额较多,新双盈A、新双盈B在该次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小于7:3 的情形;如果新双盈A没有赎回或者净赎回份额极少,由于新双盈A的份额折算行为(具体折算办法见第十六部分“基金份额折算”),新双盈A、新双盈B在该次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略大于7:3 的情形; 在运作周年到期日,新双盈A、新双盈B的份额配比原则上调整为7:3。在新双盈A、新双盈B的共同开放日,即运作周年到期日,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新双盈A的份额余额原则上等于新双盈B的三分之七倍的原则对新双盈A或新双盈B进行份额调整,具体调整办法见基金合同第八章“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新双盈A的运作 1.新双盈A的收益 新双盈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年约定收益率将在每个开放日前的第二个工作日设定,并在开放日公告,计算公式如下: 新双盈A的年约定收益率(单利)= 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利差 其中计算新双盈A的年约定收益率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是指在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新双盈A的每个开放日前的第二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整存整取基准年利率(当时适用税率)。在新双盈A的每个开放日前的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整存整取基准年利率重新设定该开放日次日起适用的新双盈A的年约定收益率。 视国内利率市场变化,基金管理人在下一个运作周年开始前公告该运作周年适用的、新双盈A的约定收益的利差值。利差的取值范围从0%(含)到2%(含)。 新双盈A的年约定收益率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新双盈A的约定收益,在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的情况下,新双盈A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2.新双盈A的开放日 新双盈A的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4个月的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开放日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以此类推。如后续月份实际不存在对日的,则到期日提前至上一工作日。 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基金管理人决定顺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其开放日为该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如某运作周年到期日发生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并出现顺延情形的,该运作周年最后一日亦顺延至开放日,下一运作周年的起始日为该顺延后的开放日次日。 例1.若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2年10月31日(假设该日为工作日),则第一个运作周年内新双盈A的开放日分别为2013年2月28日(由于2月没有31日,因此前移至2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假设2013年2月28日为工作日))、2013年6月28日(由于6月没有31日,因此前移至2013年6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假设6月29日、6月30日为非工作日)、2013年10月31日(假设该日为工作日)。新双盈A在其他运作周年开放日的计算类同。 3.新双盈A的份额折算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4个月的开放日(具体日期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六部分),基金管理人将对新双盈A进行基金份额折算,新双盈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 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新双盈A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新双盈A的基金份额折算具体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六部分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新双盈B的运作 1、新双盈B的收益 本基金净资产在扣除新双盈A的本金、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资产归新双盈B享有,亏损以新双盈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新双盈B首先承担。 2、新双盈B的开放日 新双盈B的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一年的对日,即运作周年到期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开放日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以此类推。如后续年份实际不存在对日的,则到期日提前至上一工作日。 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基金管理人决定顺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其开放日为该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如某运作周年到期日发生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并出现顺延情形的,该运作周年最后一日亦顺延至开放日,下一运作周年的起始日为该顺延后的开放日次日。 例1:若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2年5月24日(周四),基金合同生效日次一个年份对日为2013年5月24日(周五)。假设2013年5月24日(周五)为工作日,则第一个运作周年的到期日为该日,新双盈B在该日开放申购/赎回。第二个运作周年的起始日为2013年5月25日,基金合同生效日次二年的对日为2014年5月24日(周六),假设2014年5月24日(周六)为非工作日,则第二个运作周年到期日提前至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2014年5月23日(假设该日为2014年5月24日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即第二个运作周年到期日为2014年5月23日,该日新双盈B开放申购/赎回。新双盈B其他开放日的计算类同。 例2:如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2年2月29日(周三),由于2013年没有2月29日,因此运作期到期日提前至2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即2013年2月28日(周四),新双盈B在该日开放申购/赎回。 3.新双盈B的份额折算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一年的运作周期到期日前(具体日期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六部分),基金管理人将对新双盈B进行基金份额折算,新双盈B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 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新双盈B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新双盈B的基金份额折算具体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六部分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基金份额发售 在基金募集期内,新双盈A和新双盈B将分别通过各自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 (六)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在新双盈A和新双盈B各自的开放日分别计算其份额净值。 1、新双盈A的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假设T日为新双盈A的某一开放日,NAVt A为T日新双盈A的份额净值,NUMtA为T日新双盈A的份额余额,NVt为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为新双盈A的上一个开放日次日(如T日之前新双盈A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日的运作天数,R年为上一个开放日前的第二个工作日(如T日之前新双盈A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设定的新双盈A的年约定收益率,则新双盈A的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 (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新双盈A和新双盈B的份额参考净值。份额参考净值是对各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1、新双盈A的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假设T日为新双盈A的非开放日, NAVtA为T日新双盈A的份额参考净值,NUMtA为T日新双盈A的份额余额,NVt为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为新双盈A的上一个开放日次日(如T 日之前新双盈A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日的运作天数,R年为上一个开放日前的第二个工作日(如T 日之前新双盈A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设定的新双盈A的年约定收益率,则新双盈A的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2013年3月12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239号文件核准募集。 (一)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和存续期间 基金类型:债券型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以“运作周年滚动”的方式运作。新双盈A自任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4个月开放申购和赎回一次,每次开放仅开放一个工作日。新双盈B在任一运作周年内封闭运作,仅在每个运作周年到期日当天开放申购和赎回。 新双盈A在任一运作周年的第三个开放日即为运作周年到期日,也即新双盈B的开放日。 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新双盈A和新双盈B分别通过各自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网上交易平台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独立进行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发售公告。 投资人可参与新双盈A或新双盈B中的某一级份额的认购,也可同时参与新双盈A和新双盈B的认购。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分别对新双盈A、新双盈B进行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三)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发售公告中披露。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募集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缩短发售募集期,此类变更适用于所有销售机构。 具体规定详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相关公告。 (四)募集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募集目标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本基金的发售规模上限为50亿元(不含认购资金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下同),其中,新双盈A的发售规模上限为35亿元,新双盈B的发售规模上限为15亿元。 本基金发售规模的具体控制措施见发售公告。 (六)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新双盈A和新双盈B的初始面值均为人民币1.00元。 (2)新双盈A不收取认购费用。 (3)新双盈B的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的5%,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率结构如下表: ■ 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4)认购份额的计算 新双盈A的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后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投资人民币100,000 元认购新双盈A份额,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人民币100.22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100.22)/1.00=100,100.22 份 新双盈B在认购时需承担认购费用,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当认购费用为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后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投资人民币100,000 元认购新双盈B份额,其适用的认购费率为0.60%,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人民币100.22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0.60%)=99,403.58 元 认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 元 认购份额=(99,403.58+100.22)/1.00=99,503.80 份 (5)认购手续 投资者需按销售网点的规定办理认购手续。 (6)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应知悉,基金管理人可能因两类份额初始比例控制等原因而部分确认某一类份额的认购申请,因此,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7)认购的限制 1)投资人在进行新双盈A的认购时,除发售公告另有规定外,在代销机构销售网点每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 元人民币;投资人在直销中心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 元人民币。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办理新双盈A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最低认购金额的限制,最低认购金额为每笔1,000 元人民币。 2)投资人在进行新双盈B的认购时,除发售公告另有规定外,在代销机构销售网点每笔最低认购金额为5万元人民币(含认购费);投资人在直销中心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5万元人民币(含认购费)。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办理新双盈B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最低认购金额的限制,最低认购金额为每笔5万元人民币(含认购费)。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认购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调整前2 日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七)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新双盈A和新双盈B的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八)募集资金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包括新双盈A和新双盈B)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个开放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新双盈A自任一运作周年起始日起每4个月开放申购和赎回一次,新双盈B在任一运作周年内封闭运作,仅在每个运作周年到期日开放申购和赎回一次。新双盈A在任一运作周年的第三个开放日即为运作周年到期日,也即新双盈B的开放日。具体开放日的确定见招募说明书中“基金份额的分级”的相关内容。 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决定顺延本基金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其开放日为该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如某运作周年最后一个开放日发生上述某类份额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并顺延情形的,该运作周年最后一日亦顺延至开放日,下一运作周年的起始日为该顺延后的开放日次日。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新双盈A采用“确定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1.0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新双盈B采用 “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人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及原则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在本基金(包括新双盈A和新双盈B)的每个开放日(T 日)的下一个工作日(T+1 日),所有经确认有效的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在新双盈A单独开放的开放日提出的对于新双盈A的申购申请,如果对新双盈A的有效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后,新双盈A的份额余额小于或等于新双盈B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则经确认有效的新双盈A的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如果对新双盈A的有效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后,新双盈A的份额余额大于新双盈B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则在经确认后的新双盈A的份额余额不超过新双盈B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的范围内,对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 在新双盈A和新双盈B共同开放的开放日(即运作周年到期日)提出的对于新双盈A和新双盈B的申购申请,如果对新双盈A和新双盈B的有效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后,新双盈A的份额余额等于新双盈B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则所有经确认有效的新双盈A和新双盈B的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如果对新双盈A和新双盈B的有效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后,新双盈A的份额余额小于新双盈B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则所有经确认有效的新双盈A的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并对新双盈B分以下三种情形进行处理: (1)在对新双盈A的有效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后,如果仅对新双盈B的有效赎回申请进行确认,新双盈A的份额余额等于新双盈B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则对新双盈B的有效申购申请全部不予确认; (2)在对新双盈A的有效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后,如果仅对新双盈B的有效赎回申请进行确认,新双盈A的份额余额仍小于新双盈B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则对新双盈B的有效申购申请全部不予确认,并按照新双盈A的份额余额等于新双盈B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的原则,对新双盈B的份额余额进行按比例强制赎回; (3)在对新双盈A的有效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后,如果仅对新双盈B的有效赎回申请进行确认,此时新双盈A的份额余额大于新双盈B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则按照新双盈A的份额余额等于新双盈B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的原则,对新双盈B的有效申购申请按当日申请比例进行成交确认,而不会对新双盈B既有的份额余额进行强制赎回。 如果对新双盈A和新双盈B的有效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后,新双盈A的份额余额大于新双盈B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则所有经确认有效的新双盈B的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并对新双盈A分以下三种情形进行处理: (1)在对新双盈B的有效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后,如果仅对新双盈A的有效赎回申请进行确认,新双盈A的份额余额等于新双盈B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则对新双盈A的有效申购申请全部不予确认; (2)在对新双盈B的有效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后,如果仅对新双盈A的有效赎回申请进行确认,新双盈A的份额余额仍大于新双盈B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则对新双盈A的有效申购申请全部不予确认,并按照新双盈A的份额余额等于新双盈B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的原则,对新双盈A的份额余额进行按比例强制赎回; (3)在对新双盈B的有效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后,如果仅对新双盈A的有效赎回申请进行确认,此时新双盈A的份额余额小于新双盈B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则按照新双盈A的份额余额等于新双盈B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的原则,对新双盈A的有效申购申请按当日申请比例进行成交确认,而不会对新双盈A既有的份额余额进行强制赎回。 每个开放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确认办法及确认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与数额限制 1、通过代销网点申购新双盈A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已有认购新双盈A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 元。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2、通过代销网点申购新双盈B每笔最低金额为5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投资人在直销中心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办理新双盈B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最低申购金额为每笔5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4、新双盈A或新双盈B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00 份。基金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新双盈A的申购费率为0。 新双盈B的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新双盈B的申购费率为: ■ 新双盈B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新双盈B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申购费率,并另行公告。 2、赎回费率 新双盈A与新双盈B的赎回费率均为0。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新双盈A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0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在新双盈A的开放日,某投资人投资5,000元申购新双盈A,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0/1.000=5000 份 (2)新双盈B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新双盈B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 1)当申购费用为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新双盈B的基金份额净值 2)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新双盈B基金份额净值 新双盈B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例:在新双盈B的开放日,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新双盈B,对应费率为0.6%,假设申购当日新双盈B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8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6%)=99,403.58元 申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元 申购份额=99,403.58/1.008=98,614.66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新双盈B,假设申购当日新双盈B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8元,则可得到98,614.66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1)新双盈A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新双盈A不收取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1.000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新双盈B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新双盈B不收取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T日新双盈B的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在新双盈B的开放日,某投资人赎回500,000 份,假设申购当日新双盈B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8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总金额=500,000.00×1.008=500,400.00 元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人申购新双盈A或新双盈B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下一个相应的新双盈A或新双盈B的开放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赎回新双盈A或新双盈B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应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在本基金的开放日出现如下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而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在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的,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2、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单个开放日,依基金合同约定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原则进行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新双盈A、新双盈B(如有)的净赎回金额合计(包括强制赎回金额)超过本基金上一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全额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第十部分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二)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三)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四)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主动管理,力争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定期存款、中期票据、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中期票据等)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本基金在任一开放日及开放日前二十个工作日内及开放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可不受上述比例限制。但在开放日本基金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和增发新股申购,也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允许将可转换债券转股。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权证等)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10%,其中持有的全部权证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债券类、货币类等大类资产各自的长期均衡比重,依照本基金的特征和风险偏好而确定。本基金定位为债券型基金,其资产配置以债券为主,并不因市场的中短期变化而改变。在不同的市场条件下,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宏观环境、市场估值水平、风险水平以及市场情绪,在一定的范围内对资产配置调整,以降低系统性风险对基金收益的影响。 2、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策略 (1)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在整体资产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将通过考量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税收等因素,研究各投资品种的利差及其变化趋势,制定债券类属资产配置策略,以获取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潜在收益。 (2)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对于普通债券,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目标久期及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采用目标久期控制、期限结构配置、信用利差策略、流动性管理、相对价值配置等策略进行主动投资。 1)目标久期控制 本基金将根据分级基金的剩余运作期限以及宏观经济因素(包含消费物价指数、固定资产投资、工业品价格指数、货币供应量等)与不同种类债券收益率之间的数量关系,确定债券组合的久期。 2)期限结构配置 在确定债券组合的目标久期之后,本基金将通过对央行政策、经济增长率、通货膨胀率等众多因素的分析来预测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可能变化;在上述基础上,本基金将运用子弹型、哑铃型或梯形等配置方法,从而确定短、中、长期债券的配置比例。 3)信用利差策略 信用债为本基金的主要投资品种之一,因此信用风险控制成为了本基金投资的风险控制重点之一。本基金将通过严格的内部投资风险管理体系,对关注的信用债进行独立的内部评级,并持续动态跟踪调整,以此作为品种选择的基本依据。 本基金将首先根据债券发行人的长期信用评级、对外担保情况、可能面临巨大损失的诉讼、过往融资记录等进行初步的风险排查,并以此计算债券的可能违约率。符合要求的信用债,本基金将采用不同评级序列,对长期和短期债券的信用评级进行初步评估。在初步评级的基础上,进一步将根据行业特征、竞争优势、管理水平、财务质量、抗风险能力等因素对债券的信用评级进行重新调整,并以此作为评级的结果。对于列入考查范围的信用债,本基金将持续动态跟踪,根据债券发行人自身情况的变化,动态调整信用评级。信用利差策略的核心是各项债券信用评级差异能获得充分的利差补偿。本基金将对债券组合总体信用评级水平予以控制,严格控制低评级债券的配置比例;在券种选择上遵循“个券分散、行业分散”的原则。 信用债券的收益率主要由基准收益率与反映信用债券信用水平的信用利差组成。 基准收益率由宏观经济因素及市场资金状况等决定。本基金将从宏观经济环境与市场供需状况两个方面对市场整体信用利差进行分析。首先,对于宏观经济环境,当宏观经济向好时,企业盈利能力好,资金充裕,市场整体信用利差将可能收窄;当宏观经济恶化时,企业盈利能力差,资金紧缺,市场整体信用利差将可能扩大。其次,对于市场供给,本基金将从市场容量、信用债结构及流动性等几方面进行分析。 而信用利差受市场整体信用水平、个券信用影响。本基金通过公司内部债券信用评级体系,对债券发行人的公司治理结构、融资能力、抗风险能力、经营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及债券的信用级别。 4)流动性管理策略 本基金对流动性进行积极管理以应对:a、新双盈A每4个月开放时可能的净赎回;b、新双盈B每一年开放时可能的净赎回。在预期份额持有人净赎回比例较高时,本基金将采用持续滚动投资方法,将回购或债券的到期日进行均衡等量配置,以应对大量赎回产生的流动性需求。本基金将通过发行量、前一个月日均成交量、前一个月的交易频率、买卖价差、剩余到期期限等指标甄别个券的流动性。 5)相对价值配置 本基金将对市场上同类债券的收益率、久期、信用度、流动性等指标进行比较,寻找其他指标相同而某一指标相对更具有投资价值的债券,并进行投资。 (3)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对于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和质量等因素,研究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和风险匹配情况,采用数量化的定价模型跟踪债券的价格走势,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投资对象以获得稳定收益。 (4)止损策略 为保障新双盈A的本金及收益安全,本基金将针对基金净值损失的程度,相应采用降低债券组合仓位、降低债券组合久期等止损措施。 3、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策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衍生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对衍生金融工具的投资主要以对冲投资风险或无风险套利为主要目的。基金将在有效进行风险管理的前提下,通过对标的品种的基本面研究,结合衍生工具定价模型预估衍生工具价值或风险对冲比例,谨慎投资。 在符合法律、法规相关限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按谨慎原则确定本基金衍生工具的总风险暴露。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中信标普全债指数收益率 中信标普债券指数系列最早由中信证券于2000年推出,现已正式纳入中信标普指数体系。该指数系列包含5个独立的固定收益指数,它们是中信标普国债指数、中信标普企业债券指数、中信标普可转换债指数、中信标普银行间债券指数以及中信标普全债指数。 中信标普全债指数旨在追踪中国的国债、企业债、银行间债券和可转换债券市场,它涵盖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银行间上市的债券。该指数已成为广为机构投资者认可的投资中国固定收益市场的基础指标,并且它易于观察,任何投资人都可以使用公开的数据获得指数数据,保证了基金业绩评价的透明性。 如果今后市场中出现更具有代表性的业绩比较基准,或者更科学的复合指数权重比例,本基金将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予以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并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五)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管理流程 1、投资决策依据 以《基金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决策依据,并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 2、投资管理流程 本基金的债券研究和投资组合确立过程图示如下: ■ 根据本基金债券投资的定位,基金的投资组合构建流程为: 步骤一、债券投资整体战略性配置。通过分析未来利率走势,在匹配投资期限和债券久期的基础上,决定基金资产在债券、现金和回购的比例; 步骤二、债券投资战术性类属配置。在战略性配置基础上,根据市场收益率曲线及其动态变动分析,结合其它短期策略对债券组合进行战术性配置与调整,决定债券投资在银行间和交易所等市场的比例;同时根据对金融债、企业债等债券品种与同期限国债之间收益率利差的变化预期,调整各债券类属的投资比例,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步骤三、债券的个券选择。根据分析师、基金经理对个券的风险收益分析、流动性分析、敏感性分析和久期管理等选择主要投资的个券; 步骤四、由基金经理决定具体投资执行计划并由交易部门实行投资; 步骤五、对所有投资过程进行风险监控,并对投资结果进行绩效评价,其评价结果均将作为重要的反馈信息反馈到投资团队,以对投资策略进行调整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偏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其中,基于本基金的分级机制和收益规则,新双盈A为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新双盈B为中偏高风险、中偏高收益的基金份额。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6)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中期票据等)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本基金在任一开放日及开放日前二十个工作日内及开放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可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7)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权证等)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10%;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在开放日,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4)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下转C19版)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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