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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黄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3第一季度报告 2013-04-2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刘良文、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金丽娟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穆秉春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除下列董事外,其他董事亲自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财务数据 本报告期对以前期间财务数据是否进行了追溯调整或重述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1、资产负债表 (1)预付款项比年初增加150.97%,主要原因为预付原材料及设备款增加。 (2)应收利息比年初增加68.96%,主要原因为计提募集资金定期存款利息所致。 (3)其他应收款比年初增加68.63%,主要原因为预付供电公司电费和员工出差借款增加所致。 (4)其他非流动资产比年初增加180.85%,主要原因为预付工程款增加。 (5)预收款项比年初增加41.14%,主要原因为预收客户货款增加。 (6)应付职工薪酬比年初减少75.71%,主要原因为年初支付上年预提年终奖金所致。 (7)专项储备比年初增加119.08%,主要原因为报告期内安全生产费用实际发生额较少。 2、利润表 (1)营业收入同比减少56.83%,主要原因为岩心钻机销售数量同比减少。 (2)营业成本同比减少52.83%,主要原因为营业收入减少导致营业成本相应减少。 (3)销售费用同比减少52.95%,主要原因为营业收入减少导致销售费用减少。 (4)管理费用同比减少32.34%,主要原因为上年同期支付上市相关费用较多。 (5)财务费用同比减少420.03%,主要原因为本期无银行借款利息支出,同时定期存款利息收入增加,从而导致财务费用大幅减少。 (6)资产减值损失同比增加647.95%,主要原因为应收帐款较年初增加27.98%,因此计提坏帐准备增加。 (7)营业外收入同比减少77.67%,主要原因为政府补助较少。 (8)所得税费用同比减少74.78%,主要原因为利润总额减少。 (9)营业利润同比减少68.75%、净利润同比减少67.95%,主要原因为营业收入同比减少以及毛利率较高的全液压岩心钻机收入占比较去年同期减少。 3、现金流量表 (1)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下降61.56%,主要原因是产品销量比去年同期下降。 (2)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增加42.64%,主要是利息收入增加。 (3)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下降61.58%,主要原因是采购量同期下降。 (4)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下降45.99%,主要是支付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下降。 (5)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增加349.74%,主要是预付工程款和购置固定资产增加所致。 (6)收到的税费返还、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本期均没有发生。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持续到报告期内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2011年11月9日,东营威玛石油钻具有限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本公司诉至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00,678元、违约损失赔偿金161,468.66元,并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2011年12月9日,本公司向东营区人民法院提交《管辖权异议书》。2012年1月11日,东营区人民法院以(2012)东商初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驳回本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2012年1月21日,本公司向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管辖权上诉状》,请求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东营区法院的管辖权裁定,将本案移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审理。2012年3月30日,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东民辖终字第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即该案由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审理。 2012年6月25日,本公司提出反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反诉人赔偿因提供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产品给反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90万元,反诉费用由东营威玛石油钻具有限公司承担。 目前此案仍在审理中。即使本公司败诉,支付被告货款及违约损失赔偿金共66.21万元,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构成重大影响。 2、2012年4月5日,临沂市中联物流有限公司以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为由,将本公司和赵刚诉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诉讼请求为: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运费162,290元及相应利息,被告承担诉讼费。因原告临沂中联物流有限公司诉状上没盖公章,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2012年11月5日,临沂中联物流有限公司再次以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为由,将本公司和赵刚诉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诉讼请求为: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运费162,290元及相应利息,被告承担诉讼费。定于2013年1月23日开庭,因向赵刚送达应诉被退回,在2013年4月2日进行了开庭,在开庭中,临沂中联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赵刚的起诉,仅起诉本公司。 目前此案仍在审理中。本公司将货物委托赵刚运输,并已结清运输费用。赵刚又委托原告运输。本案与本公司无关。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四、对2013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3年1-6月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 连云港黄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刘良文 2013年4月20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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