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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3-04-2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117版) 证券代码:600133 股票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 2013-019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13年4月9日以电子邮件和书面方式通知,于2013年4月19日在公司董事会会议室召开,应参加会议的监事为3人,现场出席人数为3人。 会议由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长周敏女士主持,会议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2012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报告期内监事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积极有效地开展工作,参加公司本年度的股东大会并列席了历次董事会,对公司依法运作情况、经营活动的重大决策、公司财务状况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进行监督,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经认真审议一致认为: 1、公司依法运作情况:报告期内,监事会成员通过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参与了公司重大经营决策讨论,并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情况进行了监督。监事会认为2012年度公司的工作能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规制度进行规范运作,经营决策科学合理。完善了内部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了良好的内控机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公司职务时,均能勤勉尽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度,维护公司利益,没有发现有违法、违规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2、检查公司财务的情况:监事会认真检查了公司财务情况,监事会认为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能够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是客观公正的。 3、检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本年度无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4、检查公司资产交易情况:监事会认为报告期内公司收购、出售资产交易价格合理,未发现内幕交易行为,没有损害股东利益或造成公司资产损失的情况发生。 5、检查公司关联交易情况:监事会认为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合法、公平、公开、公正,关联交易价格合理,未发现有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6、检查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监事会认为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情况,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7、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情况:监事会认为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董事会出具的《2012年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评价中肯,公司内部控制在设计和执行方面无重大缺陷。 赞成: 3人 反对:0 人 弃权: 0 人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计提大额资产减值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的程序合法,依据充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计提后更能真实地反映公司资产状况,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赞成: 3人 反对:0 人 弃权: 0 人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报告摘要》 公司监事会根据《证券法》第68条的规定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的有关要求,对公司编制的《公司2012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报告摘要》进行了认真严格的审核。 1、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12 年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我们未发现参与2012年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4、我们保证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赞成: 3人 反对:0 人 弃权: 0 人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2012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将预案提交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赞成: 3人 反对:0 人 弃权: 0 人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年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公司监事会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有关要求,对公司编制的《公司2013年一季度报告》进行了认真严格的审核。 1、公司2013年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13年一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13年一季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我们未发现参与2013年一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4、我们保证公司2013年一季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赞成: 3人 反对:0 人 弃权: 0 人 六、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年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13年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赞成: 3人 反对:0 人 弃权: 0 人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600133 股票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 2013-020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于2013年4月19日收到公司总工程师张如宾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张如宾先生因工作变动申请辞去公司总工程师职务。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张如宾先生的辞职申请自2013年4月19日送达公司董事会时生效。 本公司及董事会对张如宾先生在担任公司总工程师职务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600133 股票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 2013-021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计提大额资产减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13年4月19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现将本次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计提减值的原因 公司全资子公司义马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马环保”)是以治理铬渣为目的的综合利用发电工程,是国内首个以社会资本投资工业危险废弃物治理的示范企业。但由于义马铬渣治理综合利用发电工程属于新生的、探索性的项目,没有形成产业化,国家对此没有出台扶持性政策,虽然铬渣治理远大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社会效益,但是却无法享受电价优惠政策;同时煤炭价格一直高位运行,铬渣治理综合利用发电比普通火力发电,工艺要求独特,环保标准高,且治理过程中铬渣本身不发热,解毒还原反应还需额外吸收热量,降低了设备发电热效率,提高了综合发电成本,这种长期的煤、电价格倒挂现象,致使义马环保公司并网发电以来,发生较大的经营亏损。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当资产存在减值迹象时,包括 “企业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等,表明资产可能发生了减值,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计提减值准备。为此,公司聘请湖北万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其固定资产评估,并根据资产评估报告结果对相关资产计提了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二、计提减值的依据和计提金额 1、评估方法的选择 根据《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第36条规定,会计准则规定的资产减值不适用成本法,故本次评估不能采用成本法。由于本资产组为铬渣综合利用的发电厂,在全国范围已建成在运行的只有这一套,资产组也无活跃交易市场存在,所以无法获取同行业类似资产交易案例,所以无法可靠估计资产组的市场价值(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故本次评估不宜采用市场法。因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八条,无法可靠估计资产组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时,应当以该资产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作为其可收回价值,即采用收益法评估本次资产组减值金额。 2、计提减值金额 根据收益法评估结果,义马环保“铬渣综合利用发电”资产组账面值为95,087.05万元,评估值为86,365.42万元,评估减值8,721.63万元,减值率9.17%。 三、计提减值准备对2012年度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项减值准备的计提将导致2012年度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资产减值损失增加8,721.63万元,归属母公司净利润减少8,721.63万元。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三名独立董事就该等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事项出具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8,721.63万元,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资产减值准备提取和核销规程》的有关要求,我们对《关于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表示同意。 五、审计委员会意见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遵照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公司资产减值准备提取和核销规程》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基于谨慎性原则,依据充分,真实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资产价值。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决议程序合法,依据充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资产减值准备提取和核销规程》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计提后更能真实地反映公司资产状况,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600133 股票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 2013-022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年度担保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 鄂州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鄂州东湖高新”); 武汉光谷加速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谷加速器”); 武汉光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谷环保”); 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路桥”); 湖北省路路通公路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路通”)。 ●计划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 (币种:人民币) ■ ●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逾期的情形。 一、被担保人情况 1、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 2、被担保方2012年主要财务数据表(单位:万元) ■ 二、担保主要内容 1、对控股子(孙)公司的担保 根据公司2013年业务发展规划,结合上述子(孙)公司的银行借款筹资规划,估算了一个周期注公司需要为上述控股子(孙)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25亿元人民币,具体金额以金融机构对子公司的最终授信额度为准,如超过本议案所述额度,应另行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1)公司拟对鄂州东湖高新进行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100,000万元; (2)公司拟对光谷加速器进行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35,000万元; (3)公司拟对光谷环保进行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40,000万元; (4)公司拟对湖北路桥进行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60,000万元; (5)湖北路桥拟对其全资子公司路路通进行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15,000万元。 2、对公司科技园项目业主提供按揭阶段性担保 (1)公司对业主向金融机构办理按揭业务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阶段性担保期间为按揭放款至《房屋他项权证》交付银行保管之日,阶段性担保额度不超过10,000万元。 (2)鄂州东湖高新拟对业主向金融机构办理按揭业务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阶段性担保期间为按揭放款至《房屋他项权证》交付银行保管之日,阶段性担保额度不超过5,000万元。 (3)长沙东湖高新拟对业主向金融机构办理按揭业务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阶段性担保期间为按揭放款至《房屋他项权证》交付银行保管之日,阶段性担保额度不超过10,000万元。 (4)襄阳东湖高新拟对业主向金融机构办理按揭业务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阶段性担保期间为按揭放款至《房屋他项权证》交付银行保管之日,阶段性担保额度不超过23,000万元。 (5)光谷加速器拟对业主向金融机构办理按揭业务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阶段性担保期间为按揭放款至《房屋他项权证》交付银行保管之日,阶段性担保额度不超过10,000万元。 注:一个周期是指:审议担保的议案经第七届董事会第四会议审议通过并提交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次日起,至下一次审议为控股子(孙)公司提供担保最高总额度的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下一次审议为控股子(孙)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度的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不能晚于2013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 3、对控股子(孙)公司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担保金额和期限以金融机构的最终授信额度为准。 4、授权公司董事长根据银行授信落实情况,在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的范围内,在上述周期内签署各项相关法律文件。 5、本次担保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效力 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担保总额度以及具体为控股子(孙)公司的担保方案,经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次日起至下一次审议为控股子(孙)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度的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即公司2013年5月13日至下一次审议为控股子(孙)公司担保最高总额度的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发生的所有担保事项的额度均受本次议案所述最高额度的限制。如超过本次议案所述额度,应另行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2012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原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延续至2013年5月13日之后还在有效期范围内的担保额,也均应包括在本次议案所述总额范围内。 三、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12年12月31日,公司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合计73,892万元,占公司2012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55.03%。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0 。 四、董事会审议担保议案的表决情况 本公告所述担保事项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会议审议,获得全票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意见:本次担保中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其借款主要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符合各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和资金合理使用的实际需要,公司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资信情况良好,具备履约能力,且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及决策能够有效掌握,担保风险可控, 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利益,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600133 股票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 2013-023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3年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是否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是 ● 日常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1、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路桥”)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按一般市场经营规则进行,与其他业务往来企业同等对待,遵照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进行。 2、湖北路桥2013年预计发生钢材、沥青等建筑主要材料采购20亿元左右,其中关联交易所涉及的材料采购不超过湖北路桥采购总额的20%,故湖北路桥主营业务不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对本公司独立性没有影响。 3、湖北路桥与关联方交易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此类关联交易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不利影响。 一、日常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1、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2013年4月19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关联董事丁振国、彭晓璐、付汉江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全部通过。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并发表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在召集、召开审议本次关联交易议案的会议程序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董事会会议上,关联方董事回避了表决,其余董事经审议通过了该项关联交易。 (2)该关联交易行为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属于公司正常经营行为,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是按照“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的,在定价政策、结算方式上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3、公司审计委员会对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如下意见:2013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预测了本年度可能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本委员会提醒公司董事会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同意将上述提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4、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关联股东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武汉联发投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将在股东大会上对本次日常关联交易议案回避表决。 (二)2012年关联交易执行情况 (1)向关联方提供劳务 单位:万元 ■ (2)向关联方购买原材料 单位: 万元 ■ 2012年资产重组前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不存在商品采供与销售类关联交易,湖北路桥置入上市公司后,湖北路桥与关联方的采购交易变为上市公司与关联方的经常性关联交易。 (三)2013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单位:万元 ■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介绍 1、湖北通世达交通开发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湖北通世达交通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号:420000000002967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李汉生 注册资本:8,026.94万元 成立日期:2004年12月21日 注册地址: 武汉市建设大道384号 经营范围:?交通基础设施投资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房屋租赁;道路养护维修;建材、钢材、水泥、汽车(不含九座及以下品牌乘用车)、机电产品销售;沥青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销售和代理。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要财务数据:总资产94,178.18万元,净资产12,743.52万元,主营业务收入66,407.09万元,净利润961.77万元。 2、湖北联发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名称:湖北联发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号:420000000034511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项劲松 注册资本:3,000.00万元 成立日期:2009年3月12日 注册地址: 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81号 经营范围:销售钢材、钢坯、废钢、矿石、生铁、有色金属材料(以上需经许可经营的项目除外)、水泥、建筑材料、机电设备、汽车(不含九座及以下品牌乘用车)、化工原料及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普通货物仓储。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要财务数据:总资产68,251.08万元,净资产3,107.94万元,主营业务收入9,711.65万元,净利润193.50万元。 (二)与上市公司关联关系 湖北通世达交通开发有限公司、湖北联发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是湖北联投商贸物流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湖北联投商贸物流有限公司是湖北省联合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北省联合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湖北通世达交通开发有限公司、湖北联发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第二项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三)履约能力分析 湖北通世达交通开发有限公司、湖北联发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在历史交易过程中能够严格执行采购合同约定,供货质量符合相关要求,公司运营情况良好,财务风险较小,拥有良好的行业声誉,具备较强的履约能力。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一)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根据湖北路桥2013年经营计划,2013年湖北路桥将与湖北联发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湖北通世达交通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原材料的采购合同,2013年预计发生关联交易金额不超过4亿元。 (二)关联交易必要性及定价政策 由于关联采购形成的关联交易,属于经常性关联交易,这一关联交易的存在具有必要性。湖北通世达交通开发有限公司、湖北联发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是湖北省较大的建材材料供应商,在湖北市场占有较大市场份额,是湖北省工程施工企业的重要建材供应方,因此,重组后本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采购具有必要性。 关联采购合同是湖北路桥与关联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根据公平交易原则,依据公开的市场信息价格,作为合同结算依据,公开市场信息为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主办的《市场价格信息》(《湖北工程造价管理》信息版双月刊)中“一、湖北省各市、州工程材料市场信息价”中项目所在地的价格和意达钢材信息网等建材价格信息网站提供的市场信息价格。 (三)关联交易合同主要条款 1、交易标的及数量:钢材、沥青等建筑主要材料。根据湖北路桥2013年经营计划,公司2013年预计完成形象进度产值约40亿元,根据以往施工经验数据完成产值所需钢材、沥青等建筑主要材料采购预计折算货币约为20亿元左右,其中向湖北通世达交通开发有限公司及湖北联发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原材料采购预计不超过4亿元。 2、交货地点:湖北路桥各项目经理部。 3、供货时间:在合同确定的期间范围内,具体服从采购方及工程施工工期安排,按照采购方审核批准的材料供应计划约定时间及时供应。 4、质量保证:供应方必须确保所供材料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本项目技术规范及参数、设计文件及变更设计文件对材料的质量要求。 5、结算及付款方式:合同生效后,供应方即按供应计划提供货物,经采购方及本项目监理单位验收质量合格、数量无误并由采购方签收后,供应方每月20日截止汇总将上一供货周期内实际供应材料的供货结算表与采购方进行核对,双方签字确认盖章后由供应方向采购方提供全额材料增值税发票及运输单位开出的运输发票,采购方据此每月向供应方支付不超过80%的材料款,余款在次月付清。 6、主要违约责任:如采购方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卸车和签收,或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对账完善送货汇总表签字盖章,应赔偿由此给供应方造成的损失。如供应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及时供应材料,应赔偿由此给采购方造成的损失。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1、湖北路桥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按一般市场经营规则进行,与其他业务往来企业同等对待,遵照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进行。 2、湖北路桥2013年预计发生钢材、沥青等建筑主要材料采购20亿元左右,其中关联交易所涉及的材料采购不超过该公司采购总额的20%,故该公司主营业务不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对本公司独立性没有影响。 3、湖北路桥与关联方交易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此类关联交易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不利影响。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3年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于会前对《关于公司2013年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提案》进行了审查,并听取了公司相关人员对该交易事项的专项报告,经审阅相关材料,同意将该项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我们认为: 1、公司董事会在召集、召开审议本次关联交易议案的会议程序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董事会会议上,关联方董事回避了表决,其余董事经审议通过了该项关联交易。 2、该关联交易行为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属于公司正常经营行为,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是按照“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的,在定价政策、结算方式上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李德军、杨汉刚、夏成才 二○一三年四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133 股票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 2013-024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签订借款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合同类型:借款合同。 2、合同生效条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司与中国进出口银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合同履行期限:120个月。 4、对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预计2013年将支付进出口银行借款利息2,800万元,计入项目开发成本。 一、董事会决议情况 公司于2013年4月19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签订借款合同的议案》,同意授权公司与中国进出口银行(以下简称“进出口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98,000 万元,借款用于武汉软件新城1期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开发建设。 二、借款合同主要内容: 1、借款金额:人民币98,000 万元,根据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分次提取贷款资金,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获得相关有权机构的批准;在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与进出口银行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进出口银行也可直接停止贷款发放和支付: (1)公司信用状况下降; (2)公司不按借款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资金; (3)项目进度落后于借款实际投入进度; (4)公司违反借款合同约定。 2、本次借款期限:120个月。 3、借款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档次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商业贷款基准利率,现为6.55%/年。借款结息日为每年的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和12月20日,付息日为每年的3月21日、6月21日、9月21日和12月21日。 4、本次借款到期还款方式:借款本金自2015年起按年度逐年偿还。 5、合同特别约定: (1)项目建成并完成竣工验收后,以其形成的土地和房产进行抵押。销售部分的产业楼销售前可释放抵押,但释放后剩余抵押物经进出口银行认可的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对贷款余额的质押率不得高于70%; (2)公司在进出口银行或进出口银行指定银行开立租金和销售收入监管账户,在每次还本前一个月内监管账户内余额不低于该次偿还本息金额; (3)项目销售部分的产业楼销售款全部用于偿还借款。 6、担保方:由公司控股股东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7、合同生效条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司与中国进出口银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三、交易对方基本情况介绍 公司名称:中国进出口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30号凯晨世贸中心西座 法定代表人:李若谷 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00万元 经营范围:国际银行间的贷款,组织或参加国际、国内银团贷款;贷款项下国际、国内结算业务和企业存款业务等。 截止2011年末,该行总资产为119,905,672.50万元,净资产为1,613,265.78万元;2011年公司营业收入为 1,065,374.30万元,净利润为313,482.36 万元。 进出口银行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近三个会计年度与公司未发生业务往来。 四、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1、本笔借款有助于公司项目开发建设,促进业务发展。 2、本笔借款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无影响。 3、本次交易产生的风险:新增融资将提高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加大了公司还本付息的压力。 4、风险防范措施:公司将按计划推进项目建设,加大招商和销售力度,以保证公司资金实现整体周转平衡。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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