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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第一季度报告 2013-04-2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3 公司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 公司负责人包德元、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欧大江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杨玺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币种:人民币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3.1.1 公司报告期内资产、负债同比发生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其主要影响因素 单位:元 ■ 变动原因: (1)应收账款增加主要系报告期本公司管道天然气销售收入增加所致。 (2)存货减少主要系报告期本公司之子公司华安公司液化石油气销售速度增加所致。 (3)其他流动资产减少主要系报告期本公司期初留抵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本期抵扣所致。 (4)应付职工薪酬减少主要系报告期本公司将上年末计提的年终奖和保险费用等予以支付所致。 (5)应交税费增加主要系报告期本公司利润总额增加导致计税基数增加所致。 3.1.2 公司报告期内利润表构成同比发生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其主要影响因素 单位:元 ■ 变动原因: (1)营业税金及附加的增加主要系报告期本公司计税收入增加所致。 (2)营业外收入增加主要系报告期本公司处置喜年中心和万商大厦两处房产所致。 (3)利润总额增加主要系报告期本公司处置喜年中心和万商大厦两处房产所致。 (4)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增加主要系报告期本公司确认处置喜年中心和万商大厦两处房产收益和天然气销售量增加。公司1-3月天然气销售量为2.96亿立方米较去年同期2.14亿立方米的增长38.32%,其中销售给电厂的天然气量为5072万立方米。 3.1.3 公司报告期内现金流量的构成情况及其主要影响因素 单位:元 ■ 变动原因: (1)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增加主要系报告期本公司收到南山区政府老区改造费用、子公司梧州深燃收回代垫款项及处置龙岗宏兴苑房产收到保证金所致。 (2)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减少主要系报告期华安公司采购液化石油气减少所致。 (3)支付的各项税费增加主要系报告期内支付企业所得税增加所致。 (4)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增加主要系报告期公司之子公司华安公司质押定期存款利息增加所致。 (5)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收到的现金净额增加主要系报告期内处置喜年中心和万商大厦两处房产所致。 (6)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减少主要系报告期内本公司之子公司华安公司开展以人民币定期存款为质押取得美元贷款到期金额减少所致。 (7)投资所支付的现金增加主要系报告期公司之子公司投资公司对外投资增加所致。 (8)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的减少主要系报告期内本公司到期贷款规模减少所致。 (9)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减少主要系报告期内本公司偿还短期融资券规模减少所致。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内控体系建设进展情况: (1) 制定内控体系建设工作计划,厘定内控体系建设范围。一季度,公司根据年度风险评估的结果,在总结上年度工作基础上,明确了本年度内控体系建设涉及的公司主体和业务流程。 (2)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内控体系建设工作效率。公司完善了内控体系建设与评估操作系统,将内控体系建设与评估的基础工作予以标准化、信息化、系统化,提高了工作的效率。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3.3.1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承诺: (1)自2008年5月20日起不在深圳及深圳以外的任何区域投资或经营与深圳燃气相同或相近的业务,不与深圳燃气发生任何形式的同业竞争; (2)2011年通过参与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而持有公司39,529,500股股票自公司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2011年12月12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遵守上述承诺,未发现违反上述承诺情况。 3.3.2 香港中华煤气投资有限公司及港华投资有限公司承诺: (1)自2008年5月19日起,不在深圳燃气业务或投资所在的同一区域投资或经营与其相同或相近的业务,避免同业竞争。 (2)港华投资有限公司 2011 年通过参与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而持有公司 36,341,235股股票自公司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2011年12月12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截至报告期末,香港中华煤气投资有限公司及港华投资有限公司遵守上述承诺,未发现违反上述承诺情况。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5 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2013年3月2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2012年末公司总股本198,045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36元(含税),共派发现金红利 269,341,200.00元,占2012年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股东的净利润的比率为50.97%。公司2012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该预案尚须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的审议批准。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包德元 2013年4月22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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