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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40 证券简称:东华科技 公告编号:2013-015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3-04-2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于2013年3月30日发出会议通知,于4月16日发布提示性公告。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3年4月22日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3年4月21日-2013年4月2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4月2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4月21日下午15:00-2013年4月22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方式:现场结合网络投票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A楼302会议室 4.会议召集: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丁叮董事长 6.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4人,代表股份数量为3081104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0777%。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8人,代表股份数量为3069763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823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计6人,代表股份数量为11341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4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等出席会议。 四、会议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方式,对各项议案进行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201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3080934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5%;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弃权7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公司独立董事刘殿栋、龚兴隆、魏飞分别向本次股东大会作了述职报告。 2.审议通过《201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3080934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5%;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弃权7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3.审议通过《201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3080934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5%;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弃权7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4.审议通过《201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3080934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5%;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弃权7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5.审议通过《2012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同意3080934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5%;反对17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审议通过《关于201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同意3080934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5%;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弃权7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7.审议通过《关于2013年度申请银行授信的议案》。 同意3080934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5%;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弃权7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8.审议通过《关于201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和201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公司控股股东化学工业第三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三院")系该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股东,化三院现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267653734股,作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同意404397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80%;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7%;弃权7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3%。 9.审议通过《关于聘请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为公司201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3080934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5%;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弃权7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10.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3080934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5%;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弃权7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11.审议通过《关于与中化建工程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公司控股股东化三院与中化建工程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构成《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二项所称的关联关系。化三院现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267653734股,作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同意396928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119%;反对7568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08%;弃权7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3%。 五、见证律师的法律意见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鲍金桥、束晓俊律师担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见证律师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承义证字[2013]第34号),认为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承义证字[2013]第34号)。 特此公告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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