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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3-04-2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702 证券简称:正虹科技 公告编号:2013-023 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13年4月22日上午9:00在公司科技大楼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投票表决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共3 名,代表股份68,660,2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75%。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夏壮华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康笃华、王阳律师到会见证。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所有议案进行了表决。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部议案,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2012年年度报告摘要》。 审议表决结果: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68,660,21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2、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审议表决结果: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68,660,21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3、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审议表决结果: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68,660,21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4、审议通过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 审议表决结果: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68,660,21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5、审议通过公司《关于续聘201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表决结果: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68,660,21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6、审议通过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审议表决结果: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68,660,21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以上议案于 2013 年 3 月 29 日公告。详细内容见《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信息披露。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康笃华、王阳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确认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所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0一二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湖联创(2013)见字第0422号 致: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事宜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公告。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13年3月29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议案、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登记事项、投票方式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3年4月22日(星期一)上午9:00在公司科技大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夏壮华先生主持。公司三名股东、监事、部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公司董事会与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并登记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名称(或姓名)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68,660,21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75%。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2013年4月15日下午交易结束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持有公司股份证明,股东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 (二)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具有合法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2012年年度报告》、《2012年年度报告摘要》; 2、《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3、《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4、《2012年度财务报告》; 5、《关于续聘201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6、《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审议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时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合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和本所律师签名后生效,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薛宏志律师 经办人:康笃华律师 王 阳律师 二0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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