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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42 证券简称:朗科科技 公告编号:2013-021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2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013-04-2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拟定于2013年5月15日上午10:00点召开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时间:2013年5月15日(星期三)上午10:00时开始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方式 4、会议投票方式:现场投票 5、股权登记日:2013年5月13日 6、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高新南六道朗科大厦19层 二、会议审议事项: 说明:公司独立董事傅曦林、张田余、钟刚强将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 1、审议《2012年度董事会报告》 2、审议《2012年度监事会报告》 3、审议《2012年度财务报告》 4、审议《2012年年度报告》及《2012年年度报告摘要》 5、审议《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审议《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审议《关于向李洪发放董事津贴的议案》 上述第1、3、4、5项议案已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定期)会议审议通过;第2、4、5项议案已经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定期)会议审议通过,第6、7项议案已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出席会议对象: 1、截至2013年5月13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本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四、会议登记手续: 1、登记方式:现场登记、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登记时间为2013年5月14日上午10:00时至下午16:00时;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的须在2013年5月14日下午16:00时之前送达或传真(0755-26727575)到公司。 3、登记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高新南六道朗科大厦董事会办公室,邮编518057。 4、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5、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和委托人身份证。法人股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6、以上证明文件办理登记时出示原件或复印件均可,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但出席会议签到时,出席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必须出示原件。 五、会务联系: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高新南六道朗科大厦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人:罗筱溪、李慧娟 联系电话:0755-26727600,传真:0755-26727575 六、其他事项: 1、会议材料备于董事会办公室。 2、临时提案请于会议召开十天前提交。 3、会期预计半天,与会股东或授权代理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费用自理。 4、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于会前半小时到会场办理会议入场手续。 附件一:授权委托书 附件二:2012年度股东大会回执 特此公告。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四月十九日 附件一: 授权委托书 致: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________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以投票方式代为行使表决权。本人/本单位对本次会议表决事项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可代为行使表决权,其行使表决权的后果均为本人/ 本单位承担。
委托人签字: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号: 受托人签字: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委托期限:自签署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附件二: 2012年度股东大会回执 致: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附注: 1、请用正楷填上全名及地址(须与股东名册上所载的相同)。 2、已填妥及签署的回执,应于2013年5月14日或该日之前以专人送达、邮寄或传真方式(传真:0755-26727575)交回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高新南六道朗科大厦董事会办公室,邮政编码:518057。股东也可以于会议当天现场提交回执。 3、如股东拟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发言,请于发言意向及要点栏目中表明您的发言意向及要点,并注明所需要的时间。请注意,因股东大会时间有限,股东发言由本公司按登记统筹安排,本公司不能保证在本回执上表明发言意向和要点的股东均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发言。 4、上述回执的剪报、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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