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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89 证券简称:新海宜 公告编号:2012-29 苏州新海宜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2013-04-2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2013年4月22日上午10:00 网络投票的时间:2013年4月21日-2013年4月2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4月2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4月21日下午15:00-2013年4月22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5、主 持 人:董事长张亦斌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情况 参与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8人,代表股份168,541,44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9.8004%。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168,287,105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9.7404%,占公司有效表决权总股份39.740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3人,代表股份254,33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601%,占公司有效表决权总股份0.0601%。 2、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会议提案进行了投票表决,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1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68,347,60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8850%;反对87,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517%;弃权106,63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633%。 2、审议通过《201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68,347,20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8848%;反对90,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535%;弃权104,13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618%。 3、审议通过《201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68,347,20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8848%;反对189,73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1126%;弃权4,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27%。 4、审议通过《201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68,347,20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8848%;反对193,83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1150%;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2%。 5、审议通过《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审计,2012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87,725,073.49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按10%提取法定公积金8,772,507.35元;加上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348,393,508.52元,减.去在2012年度已分配2011年度现金红利35,288,880.00元,本年度实际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为392,057,194.66元。 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2012年12月31日的公司总股本42,346.656万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元(含税,个人投资者扣税后实际派发0.45元)。 表决结果:同意168,347,20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8848%;反对86,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510%;弃权108,23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643%。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为公司201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8,347,20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8848%;反对176,73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1049%;弃权17,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104%。 7、审议通过《关于投资小额贷款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8,364,30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8949%;反对7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433%;弃权104,13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618%。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与会董事签署的2012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新海宜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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