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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2013-04-2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7版)

11、在债券持有人会议做出变更受托管理人的决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受托管理人应该向新受托管理人移交工作及有关文件档案;

12、受托管理人不得将其在《债券受托管理协议》项下的职责和义务委托给第三方履行;

13、受托管理人应指派专人负责对发行人涉及债券持有人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14、受托管理人应遵守《债券受托管理协议》、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受托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四)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1、受托管理人应该在发行人年度报告披露之日后的30个工作日内出具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发行人的经营状况、资产状况;

(2)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3)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的情况;

(4)本期债券本息偿付情况;

(5)本期债券跟踪评级情况;

(6)发行人证券事务代表的变动情况;

(7)受托管理人认为需要向债券持有人通告的其他情况。

2、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受托管理人应将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等持续信息披露文件及时以公告方式告知债券持有人,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五)受托管理的期限和报酬

1、《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有效期限为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告之日起至本期债券所有相关债权债务完结时止,如果其间出现《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发生受托管理人变更,则自债券持有人会议做出变更受托管理人决议之日止。

2、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酬包含在发行人公司债券承销费用中,由受托管理人从发行人本期公司债券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中一次性予以抵扣。

3、除上述规定的受托管理事务报酬外,发行人应负担受托管理人发生的与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相关的合理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告、会议费、出具文件和其他垫支的费用、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服务费用。为免生疑问,发行人自行承担自身聘请律师以及会计师的费用。前述费用应经发行人确认后支付。)

(六)违约责任、加速清偿及救济

1、如果《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任何一方未按《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规定履行义务,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2、《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之规定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发行人存在如下违约事件:

(1)在本期债券到期、加速清偿时,发行人未能偿付到期应付本金;

(2)发行人未能偿付本期债券的到期利息,且该违约持续超过30天仍未解除;

(3)发行人不履行或违反《债券受托管理协议》项下的相关规定将实质影响发行人对本期债券的还本付息义务,且经受托管理人书面通知,或经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5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通知,该违约行为持续30个连续工作日仍未解除;

(4)发行人丧失清偿能力、被法院指定接管人或已开始相关的诉讼程序;

(5)其他对本期债券的按期兑付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如果上述违约事件持续30个连续工作日仍未解除,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5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可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并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宣布所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的本金和相应利息,立即到期应付;

在宣布加速清偿后,如果发行人在不违反适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采取了以下救济措施:(1)向受托管理人提供保证金,且保证金数额足以支付以下各项金额的总和(i)受托管理人及其代理人和顾问的合理赔偿、费用和开支;(ii)所有迟付的利息;(iii)所有到期应付的本金;(iv)迟延支付本期债券本金或利息的违约金;或(2)相关的违约事件已得到救济或被豁免;或(3)债券持有人会议同意的其他措施;则,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5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可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以书面通知发行人豁免其违约行为,并取消加速清偿的决定。

4、若发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7.3条约定的违约事件且一直持续,受托管理人应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指示,采取任何可行的法律救济方式回收债券本金和利息,或强制发行人履行《债券受托管理协议》或本期债券项下的义务。

5、若受托管理人根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为本期债券管理之目的,从事任何行为(包括不作为),而该行为导致任何诉讼、权利要求、政府调查、损害、合理支出和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用及执行费用),发行人应负责赔偿并使其免受损害。但若该行为因受托管理人的重大过失、恶意、故意不当行为或违反《债券受托管理协议》、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造成,不在赔偿之列。发行人在本款项下的义务在《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

若因受托管理人的过失、恶意、故意不当行为或违反《债券受托管理协议》而导致发行人产生任何诉讼、权利要求、政府调查、损害、支出和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用及执行费用),受托管理人应负责赔偿并使其免受损失。受托管理人在本款项下的义务在《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

(七)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的条件和程序

1、下列情况发生时应变更受托管理人:

(1)受托管理人不能按《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义务;

(2)受托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3)受托管理人不再具备任职资格;

(4)债券持有人会议通过决议变更受托管理人。

2、新任受托管理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新任受托管理人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2)新任受托管理人已经披露与发行人的利害关系;

(3)新任受托管理人与债券持有人不存在利益冲突。

3、单独和/或合并代表10%以上有表决权的本期债券张数的债券持有人要求变更受托管理人的,受托管理人应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解除其受托管理人职责并聘请新的受托管理人,变更受托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代表本期债券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和/或代理人同意方能形成有效决议。发行人和受托管理人应当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决议和《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规定完成与变更受托管理人有关的全部工作。

4、自债券持有人会议做出变更受托管理人决议之日起,原受托管理人在《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终止,《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受托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由新任受托管理人享有和承担,但新任受托管理人对原任受托管理人的违约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节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情况

凡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作同意发行人为本期债券制定的《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本节仅列示了本期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主要内容,投资者在作出相关决策时,请查阅《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全文。

一、债券持有人行使权利的形式

对于《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中规定的债券持有人会议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债券持有人应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维护自身的利益;对于其他事项,债券持有人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募集说明书的规定行使权利,维护自身的利益。

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主要条款

(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

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据法律、《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本募集说明书的规定行使如下职权:

1、当发行人提出变更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方案时,对是否同意发行人的建议做出决议;

2、当发行人未能按期支付本期债券利息和/或本金时,对是否同意相关解决方案做出决议,对是否委托债券受托管理人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发行人或担保人偿还债券本息做出决议,对是否委托债券受托管理人参与发行人的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做出决议;

3、当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时,对是否接受发行人提出的建议,以及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做出决议;

4、对更换债券受托管理人做出决议;

5、当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做出决议;

6、在发行人与债券受托管理人达成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生效后对之进行补充或修订时,决定是否同意该补充协议或修订协议;

7、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做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二)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期债券的本息;

3、可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的情形发生;

4、发行人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5、发行人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6、债券受托管理人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7、单独和/或合并代表10%以上有表决权的本期债券张数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8、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三)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规定如下:

1、债券受托管理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第六条规定的事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以公告方式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2、债券受托管理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第六条规定的事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单独和/或合并代表10%以上有表决权的本期债券张数的债券持有人可以公告方式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在公告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或取消该次会议前,其持有本期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10%,并应当在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前申请在上述期间锁定其持有的本期债券。

3、发行人向债券受托管理人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债券受托管理人未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发行人可以公告方式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4、发行人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则发行人为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

5、债券受托管理人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债券受托管理人是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

6、单独代表10%以上有表决权的本期债券张数的债券持有人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的,该债券持有人为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合并代表10%以上有表决权的本期债券张数的多个债券持有人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则合并发出会议通知的债券持有人推举的一名债券持有人为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

7、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应依法、及时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及时组织、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8、提交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议案由召集人负责起草。议案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内,并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9、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权登记日不得早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期之前10日,并不得晚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期之前3日。于债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适用于法律规定的其他机构托管名册上登记的本期未偿还债券的持有人,为有权出席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登记持有人。

(四)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程序如下:

1、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应至少于会议召开前15日以公告形式向全体本期债券持有人及有关出席对象发出。

2、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3) 确定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之债权登记日;

(4) 代理债券持有人出席会议之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 召集人名称及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3、会议召集人可以就公告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发出补充通知,但补充通知应在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期的至少5日前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补充通知应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上公告。

4、债券持有人会议拟审议事项应属于债券持有人会议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

5、债券持有人会议拟审议的事项由召集人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决定,未担任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的发行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单独和/或合并代表10%以上有表决权的本期债券张数的债券持有人可以在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发出前向召集人书面建议拟审议事项。

6、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前有临时提案提出的,应于召开日期的至少10日前提出;会议召集人应当在召开日期的至少2日前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债券持有人姓名或名称、持有债券的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7、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取消,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亦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会议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期的至少2日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会议召集人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8、债券持有人会议应在发行人住所地或债券受托管理人住所地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五)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出席

关于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出席规定如下:

1、债券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债券持有人和/或代理人应自行承担出席、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而发生的差旅费等费用。

2、债券持有人和/或代理人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应持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人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3、召集人和律师应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在债权登记日交易结束时持有本期债券的债券持有人名册共同对出席会议之债券持有人的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之债券持有人和/或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本期债券张数。

上述债券持有人名册由发行人承担费用,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取得并无偿提供给召集人。

4、召集人应制做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本期债券张数、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联系方式等事项。

(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关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的规定如下:

1、债券持有人会议须经持有本期债券表决权总数过半数的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出席方可召开。

2、债券受托管理人委派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授权代表担任会议主持人。如果上述应担任会议主持人的人士未能主持会议,则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推举出一名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担任该次会议的主持人。

3、每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监票人为两人,负责该次会议的计票、监票。会议主持人应主持推举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监票人,监票人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担任。与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不得担任监票人。与发行人有关联关系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不得担任监票人。

债券持有人会议对拟审议事项进行表决时,应由监票人负责计票、监票,律师负责见证表决过程。

4、公告的会议通知载明的各项拟审议事项或同一拟审议事项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分开审议、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特殊原因导致持有人会议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外,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对会议通知载明的拟审议事项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5、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拟审议事项时,不得对拟审议事项进行变更。任何对拟审议事项的变更应被视为一个新的拟审议事项,不得在本次会议上进行表决。

6、债券持有人会议投票表决以记名方式现场投票表决。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拟审议事项表决时,以每一张本期债券(面值为人民币100元)为一票表决权,只能投票表示:同意或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有表决权的本期债券张数对应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债券持有人会议可通过现场投票表决方式决定以后召开的债券持有人会议投票表决方式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7、下述债券持有人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上可以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并且其代表的本期债券张数不计入出席本期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出席张数:

(1)债券持有人为持有发行人10%以上股权的股东;

(2)上述股东及发行人的关联方。

8、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须经持有本期债券表决权总数过半数的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同意方为有效。

9、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经表决通过后生效,任何与本期债券有关的决议如果导致变更发行人、公司债券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对发行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法律、《试点办法》和募集说明书明确规定债券持有人做出的决议对发行人有约束力的及以下情形除外:

(1)如果该决议是根据债券持有人、债券受托管理人的提议做出的,该决议经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发行人书面同意后,对发行人和全体债券持有人有约束力;

(2)如果该决议是根据发行人的提议做出的,经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后,对发行人和全体债券持有人有约束力。

10、债券持有人会议做出决议后,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应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人数、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所代表表决权的本期债券张数及占本期债券总张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拟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11、会议主持人应指定专人负责制作债券持有人会议之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1)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2)会议主持人姓名、监票人姓名以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姓名;

(3)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所代表的本期债券的张数以及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所代表的本期债券表决权总数占所有本期债券表决权总数的比例;

(4)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5)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6)债券持有人的询问意见、建议及发行人代表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7)债券持有人会议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12、债券持有人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和监票人签名,并由召集人交债券受托管理人保存。债券持有人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至少为本期债券到期之日起五年。

13、召集人应保证债券持有人会议连续进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会议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或直接终止本次会议,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发行人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及本期债券交易的场所报告。

(七)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适用性

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全体本期债券持有人(包括未出席会议、出席会议但明示表达不同意见或弃权以及无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具有同等效力和约束力。

第十一节 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数额

根据《试点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及未来资金需求状况,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行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公司债券。

二、本期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向

根据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司拟将本期公司债券发行募集资金中约18,950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剩余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1、归还银行贷款

公司拟将本期债券募集资金中约18,950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初步计划如下:

序号贷款银行借款金额(万元)借款起始日借款终止日
1中国银行杭州市庆春支行3,0002012-12-122013-12-12
2中国银行杭州市庆春支行3,0002012-12-142013-12-14
3中信银行杭州分行1,6002011-4-282013-4-28

4中信银行杭州分行1002011-12-282013-11-20
5中信银行杭州分行2,7002011-12-282013-12-28
6中信银行杭州分行1002012-6-62013-11-20
7中信银行杭州分行1002012-6-62013-12-28
8中信银行杭州分行2,9002012-6-62014-6-6
9兴业银行杭州分行9502012-4-182013-4-17
10兴业银行杭州分行2,0002012-5-312013-5-30
11交通银行杭州东新支行1,5002012-8-302014-5-18
12交通银行杭州东新支行1,0002012-9-122014-5-11
合计数18,950  

以上拟偿还贷款的借款方均为三维通信。

2、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拟将本次募集资金中偿还银行贷款以及扣除承销费用以后的剩余募集资金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公司所处网优行业以下特征导致其对流动资金要求较高:

(1)项目实施周期较长

公司从事的网优覆盖设备及解决方案业务和网优服务业务实施过程时间较长,故各期末存在相当数量的未完工项目,该等项目完工并通过验收之前投入的资源形成了存货,在相当程度上占用了发行人的营运资金。

根据行业惯例及公司收入确认政策,在完成项目测试验收后方能确认收入,同时从确认收入到应收账款的全部回收存在较长的周期,同样占用了公司的营运资金。

(2)营业收入和经营现金流在会计年度内分布不均衡

公司的营业收入和经营现金流在会计年度内分布不均衡。电信运营商一般在每年第一季度根据投资计划开始进行招投标以确定网络优化产品及服务的提供商,第二季度开始进行项目实施。受此影响,公司业务呈现季节性波动,一般下半年销售明显高于上半年。受电信运营商的投资特点和付款方式影响,公司上半年收到的现金较少,而公司固定人工成本及经营支出仍需正常开支,导致上半年经营活动现金流偏紧,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公司管理和调配资金的难度。因此,公司必须预留一定的流动资金以备公司正常的业务扩展需求。

(3)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相比,公司的营运资金配置比例偏低。

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对流动资金的需求较大,营业收入的扩大必将伴随着对资金需求的自然增长。近年来,公司一直面临较大的营运资本配置压力。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相比,公司 2011 年度流动资金配置比例偏低,具体情况如下:

上市公司营运资金/总资产销售收入/平均营运资金
三元达0.510.92
京信通信0.731.12
奥维通信0.351.99
行业平均0.531.34
三维通信0.431.47
三维通信(剔除募集资金影响)0.371.65

根据上表,公司2011年度营运资金与总资产之比相对同行业其他上市公司数据而言较小,营运资金周转率相对较大,表明公司自有营运资金配置比例较低;如剔除营运资金中较大部分募集资金的影响(2011年末募集资金余额14,248.12万元),则公司2011年度单位营运资金支撑的销售收入远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营运资金配置压力较大。因此,为保证公司在同行业的竞争优势,随着企业未来销售收入规模的进一步扩大,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提高营运资金配置比例已成当务之急。

通过本次公司债券的发行,可以使公司的债务结构更趋于合理,减少公司短期偿债压力,降低公司的财务风险。此外,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筹集资金可满足发行人网优业务对流动资金的需要。

若募集资金实际到位时间与公司预计不符,公司将本着有利于优化公司债务结构、尽可能节省公司利息费用的原则灵活安排资金使用。

综上所述,公司通过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可以优化财务结构,使其保持在合理的水平。该等募集资金安排一方面能有效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另一方面又能够为主营业务提供流动性保障。

三、本期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对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

本期公司债券发行募集资金为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募集资金1.895亿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剩余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公司补充流动资金后,可以有效地缓解公司的流动资金压力,为公司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保证经营活动顺利进行,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综合性效益明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利于优化公司债务结构

本期债券发行完成且根据上述募集资金运用计划予以执行后,发行人合并报表的资产负债率由2012年12月31日42.54%上升到48.11%;非流动负债占总负债的比例由2012年12月31日的12.48%增加至43.12%。本期债券发行后,资产负债率及长期负债占总资产的比例均处于合理范围。

(二)提高负债管理水平,增强短期偿债能力

本期债券发行完成且根据上述募集资金运用计划予以执行后,发行人合并报表的流动比率及速动比率将分别由2012年12月31日的2.28及1.50增加至3.15及2.19。公司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均有了较为明显的提高,流动资产对于流动负债的覆盖能力得到提升,短期偿债能力增强。

(三)降低融资成本

本期公司债筹集资金将用来补充现有产能下流动资金的需求,在满足公司生产及经营的前提下,利用节余资金调整贷款结构,可进一步降低公司的融资成本,增加公司效益。

(四)促进公司快速发展

补充流动资金后,公司的营运资金压力将得到缓解,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网优业务的开拓能力,提高盈利能力,促进公司快速发展。

第十二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最近一期末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2012年12月31日,公司存在对控股子公司广州逸信和紫光网络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被担保单位担保金额

(万元)

借款期限担保期限是否为关联担保
1广州逸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1,0002012.5.29-2013.5.28借款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2广州逸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5002012.12.27-2013.12.26借款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3杭州紫光网络技术有限公司4002012.12.27-2013.12.26借款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4杭州紫光网络技术有限公司4002012.12.27-2013.12.26借款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二、未决诉讼或仲裁

截至2012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未来前景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决诉讼或仲裁事项。

第十三节 有关当事人

(一)发行人

名称: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火炬大道581号三维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越伦

联系人:王萍、宓群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火炬大道581号三维大厦

电话:0571-88923377

传真:0571-88866111

邮政编码:310053

(二)主承销商及其他承销机构

1、保荐人/主承销商

名称: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法定代表人:余政

项目主办人:钟锋、庄斌

项目组成员:施健、拜晓东、张勰柽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3901A

电话: 021-60453965

传真: 021-33827017

邮政编码:200120

2、分销商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张慎祥、郭严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电话:010-85130207,010-85130466

传真:010-85130542

邮政编码: 100010

3、分销商

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范礼 池梁

联系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号商旅大厦18楼1820室

电话:0512-62938585、0512-62938019

传真:0512-62938556

邮政编码: 215028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杨公堤15号国浩律师楼(空勤杭州疗养院内)

负责人: 吕秉虹

联系人:张轶男、谢明辉

电话:0571-87965965

传真:0571-85775643

邮政编码:310007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溪路128号新湖商务大厦

负责人:韩厚军

联系人:赵海荣、李士龙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溪路128号新湖商务大厦9层

电话:0571-87855360

传真:0571-87559003

邮政编码:310007

(五)资信评级机构

名称: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08号阳光高尔夫大厦(银座国际)三楼

法定代表人:刘思源

联系人:徐扬彪、刘洪芳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3号平安大厦1006室

电话:010-66216006

传真:010-66212002

邮政编码:100032

(六)债券受托管理人

名称: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法定代表人:余政

联系人:钟锋、施健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3901A

电话:021-60453965

传真:021-33827017

邮政编码:200120

(七)本期债券申请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名称:深圳证券交易所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5号

法定代表人:宋丽萍

电话:0755-82083333

传真:0755-82083947

邮政编码:518010

(八)公司债券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总经理:戴文华

电话:0755-25938000

传真:0755-25988122

邮政编码:518031

第十四节 备查文件

本募集说明书的备查文件如下:

(一)公司2010至2012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二)保荐机构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三)法律意见书;

(四)资信评级报告;

(五)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的文件;

(六)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七)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自募集说明书公告之日起,投资者可至以下地点查阅本募集说明书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亦可访问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查阅部分相关文件。

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杭州市火炬大道581号

联系人:王萍、宓群

邮政编码:310053

电话:0571-88923377

传真:0571-88866111

公司网址:www.sunwave.com.cn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3901A

联系人:钟锋、施健

电话:021-60453965

传真:021-33827017

互联网网址:www.mszq.com

投资者若对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证券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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