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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三力士橡胶股份有限公司2013第一季度报告 2013-04-2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吴培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黄如群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丁建英 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财务数据 本报告期对以前期间财务数据是否进行了追溯调整或重述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增长58.78%,一是主要原材料成本维持低位及销售市场稳定,二是本期发生套期保值浮动亏损。 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同比增长238.04%,主要系本期主要原材料成本维持低位及销售市场稳定。 3、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金额减少99.69%,主要系本期材料预付款较去年大幅增加。 4、基本每股收益同比增长66.67%,主要系净利润增长所致。 5、应收账款同比增加88.19%,主要系公司销售政策规定合同期限内允许欠款,但年末内销100%收回。 6、长期股权投资减少65.76%,是因为撤销对参股公司浙江路博橡胶科技有限公司投资。 7、总资产和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分别同比增加42.17%和59.36%,主要系本期完成非公发行所致。 二、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 三、对2013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3年1-6月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 浙江三力士橡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培生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224 证券简称:三力士 公告编号:2013-027 浙江三力士橡胶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三力士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知于2013年4月18日以电话、电子邮件方式送达,会议于2013年4月23日9:30在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5人,实际参会董事5人,公司三名监事及全体高管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参会人数、召集、召开程序、议事内容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吴培生先生主持,经认真审议,与会董事通过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公司《2013年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议案》。 《2013年一季度报告正文》详见2013年4月24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浙江三力士橡胶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详见信息披露指定网站巨潮网(http://www.cninfo.com.cn)。 二、审议通过《关于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的议案》 公司基于主业发展考虑,拟出售所持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绍兴威格尔机械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格尔”)60%股权。 根据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浙江三力士橡胶股份有限公司拟股权转让所涉及的绍兴威格尔机械部件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银信评报字(2013)沪第067号),以2012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评估价值为人民币701.12万元。 威格尔另一股东绍兴县德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威格尔40%股权拟实施优先受让权,收购威格尔60%股权,交易价格为420.67万元。 详情请见2013年4月24日巨潮资讯网《关于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的公告》。 浙江三力士橡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224 证券简称:三力士 公告编号:2013-029 浙江三力士橡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浙江三力士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5票赞成、0 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的议案》。 公司基于主业发展考虑,拟出售所持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绍兴威格尔机械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格尔”)60%股权。 威格尔另一股东绍兴县德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孚科技”,持有威格尔40%股权)拟实施优先受让权,收购威格尔60%股权,经双方友好协商,确定本次交易价格为420.67万元。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或《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亦无需经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绍兴县德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绍兴县柯岩街道澄湾村蛇肚畈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宏奎 注册资本:300万元 经营范围:机械设备研究、开发;批发、零售:机械零配件、汽车配件;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除外)。 德孚科技与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未存在关联关系,不会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情形。 截止2012年12月31日,德孚科技资产总额271.69万元,负债总额8.69万元,应收款项总额为0,净资产263.00万元,营业收入为0,利润总额-1.22万元,净利润-1.22万元(上述数据未经审计)。该公司无担保、诉讼与仲裁事项。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本次交易标的为公司持有的威格尔60%股权。 2、交易标的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等情形。 3、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绍兴威格尔机械部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凯军 注册时间:2009年9月22日 注册资本:600万元 注册地址:绍兴县柯岩街道余渚村 经营范围:生产、加工:机械配件、汽车配件、橡胶传动带;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除外)。 股权结构:公司持有其60%股权,德孚科技持有其40%股权。 黄凯军为公司副总经理,本次转让后,不再任威格尔法定代表人。 4、标的资产情况 (1)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浙江分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浙报字[2013]第00013号),截至2012年12月31日,威格尔资产负债情况如下: 单位:元 ■ (2)资产评估情况 公司委托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威格尔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银信评报字(2013)沪第067号《浙江三力士橡胶股份有限公司拟股权转让所涉及的绍兴威格尔机械部件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为2012年12月31日,评估价值为人民币701.12万元。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5、威格尔的债务 2011年8月29日,经董事会三届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公司为威格尔生产经营所需向交通银行轻纺城支行申请借款和承兑汇票授信额度800万元提供担保,保证期限为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该授信业务结束。德孚科技于2011年8月30日为公司提供反担保。 2013年2月28日,经董事会四届八次会议审议,公司为威格尔生产经营所需向招商银行绍兴柯桥支行申请借款和承兑汇票授信额度400万元,提供担保的金额为人民币240万元,保证期限为自担保生效之日起至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银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两年。德孚科技按同比例为威格尔担保160万元;同时,针对公司向威格尔提供240万元担保事项,时任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吴兴荣向公司提供全额反担保。 截止本公告日前,威格尔办理借款业务如下: ■ 本次股权转让后,公司为威格尔的上述担保保持不变,直至上述借款到期归还后结束。 威格尔未占用公司资金。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1、以2012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银信评报字(2013)沪第067号《浙江三力士橡胶股份有限公司拟股权转让所涉及的绍兴威格尔机械部件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确认的净资产701.12万元为参考,股权转让款合计420.67万元(肆佰贰拾万陆仟柒佰元)。 2、股权转让款项在协议生效后一个月内由德孚科技一次性支付给公司。 3、协议生效后,由双方协助威格尔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成有关股权变更的工商登记等手续;在股权转让基准日(2012年12月31日)后产生的损益,由德孚科技按其持股比例拥有和承担。 4、人员安置。本次股权转让致使威格尔股权发生变化,但威格尔作为法人主体资格依然存在,因此,本次股权转让不会影响威格尔现有员工劳动协议的履行,原劳动协议继续有效。 五、出售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绍兴威格尔机械部件有限公司所经营的电动工具配件项目没有达到预期,为集中公司资源,做强主业,拟剥离该业务。本次股权转让所得款项用于日常生产经营。 此外,本次股权出售行为不会新增关联交易,或产生同业竞争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股权转让协议》; 3、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浙江三力士橡胶股份有限公司拟股权转让所涉及的绍兴威格尔机械部件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银信评报字(2013)沪第067号); 4、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浙江分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浙报字[2013]第00013号)。 浙江三力士橡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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