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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2013第一季度报告 2013-04-2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3 公司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 公司负责人杜传志、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石汝欣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孙少波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币种:人民币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2013年1-3月份,公司完成货物吞吐量6,191万吨,同比增长17%(如按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口径,同比增长4.3%)。从货种分类上看,完成煤炭及制品吞吐量899万吨,同比下降1%(其下降主要为煤炭内贸出口吞吐量下降约21%);完成金属矿石吞吐量4,010万吨,同比增长15%;完成钢铁吞吐量157万吨;完成木材吞吐量411万吨;完成粮食吞吐量232万吨。从内外贸货物分类上看,完成外贸货物吞吐量5,008万吨,同比增长22%;完成内贸货物吞吐量1,183万吨,同比增长1%。 按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口径计算,2013年1-3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2.88亿元,同比增长2.96%;发生营业成本9.45亿元,同比上升9.76%;实现利润总额2.31亿元,同比降低8.6%;实现净利润1.85亿元,同比降低6.24%;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82亿元,同比降低3.58%。实现基本每股收益为0.06元,同比增长0%;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为0.06元,同比增长0%。 主要报表项目变动分析 单位:万元 ■ 变化原因说明: ①预付账款同比增加:主要因报告期内依据签订的合同预付的工程及设备款增加所致。 ②其他应收款同比减少:主要因报告期内冲销支付给山东蓝色经济区产权交易中心资产交易保证金所致。 ③预收账款同比减少:主要因报告期内公司为预收账款单位完成提供劳务所致。 ④资产减值损失同比减少:主要因报告期内冲销支付给山东蓝色经济区产权交易中心资产交易保证金而计提的坏账准备所致。 ⑤投资收益同比增加:主要因报告期内岚山万盛、中联水泥效益增加所致。 ⑥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同比减少:主要因去年同期发行公司债券所致。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批准,公司与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7日签署《合资合同》,共同出资设立山东兖煤日照港储配煤有限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春,注册资本30,000万元,其中本公司出资8,700万元,出资比例29%。2013年1月17日,山东兖煤日照港储配煤有限公司完成工商注册手续。 (2)经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公司于2012年7月30日临时借用闲置募集资金50,000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借用资金已于2013年1月23日全额归还。具体情况详见2013年1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的《关于归还临时借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的公告》(临2013-001号)。 (3)为缓解生产经营作业机械、配套设施及设备的不足,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批准,公司向日照港集团以及岚山港务购买部分生产经营用机器设备、车辆、电子设备、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和在建工程等经营性资产,通过公开竞价,本次交易的最终价格为人民币30,515.04万元。截止2013年2月21日,本次交易项下的所有资产已办理完毕产权过户,公司已与日照港集团及岚山港务共同办理了资产的交割及验收手续,本次交易完成。具体情况详见2012年12月28日和2013年2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的《日照港关于拟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购买经营性资产的公告》(临2012-049)和《日照港关于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购买经营性资产的进展公告》(临2013-003)。 (4)本公司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对日照港石臼港区西区四期工程进行公开招标,山东港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港湾”)最终中标,中标价为 103,276.95万元,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先后审议通过,公司于2013年3月29日与山东港湾签署《日照港石臼港区西区四期工程施工合同》。具体情况详见2013年3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的《日照港关联交易公告》(临2013-006号)。 (5)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批准,公司于2013年3月28日借用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60,000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借用期限自使用该募集资金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借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金额没有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具体情况详见2013年3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的《日照港关于借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临2013-014号)。 公司将严格按照非公开发行股票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工程进度合理安排使用募集资金,所借用的募集资金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资金使用。若募集资金项目实际建设进度超出预期,公司将随时以自有流动资金归还募集资金,如届时自有流动资金不足,公司将申请银行借款归还,以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公司严格执行《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行专款专用,切实保证股东利益不受损失。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396号”《关于核准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于2012年4月12日向控股股东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等六家单位非公开发行445,022,228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用于收购其持有的相关股权和资产。参与本次发行的六家认购对象共同承诺: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委托和/或信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本次认购的股份,也不由本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经由有权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情况除外)。 报告期内,参与本次发行的六家认购对象遵守了其所作出的上述承诺。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5 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2013年4月23日,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2012年度利润不分配,资本公积金不转增股份。 董事会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股东大会决议认真执行利润分配方案,督促独立董事勤勉尽责,充分发挥其监督指导作用,不断提高公司分红政策的透明度,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稳定性和持续性,使利润分配更加切合投资者预期和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切实提升对股东的回报。 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传志 2013年4月23日
证券代码:600017 股票简称:日照港 编号:临2013-020 债券代码:126007 债券简称:07日照债 债券代码:122121 债券简称:11日照港 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不存在否决、修改或补充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3年4月23日 13:3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2013年4月23日 9:30-11:30,13:00-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日照市海滨二路81号公司会议室 3、股权登记日:2013年4月16日 4、会议召开及投票方式: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5、召集人: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杜传志先生 7、本次会议出席情况: ■ 8、本次会议的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9、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共 9 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秘书余慧芳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 人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郭彦、王芳参加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 注:(1)以上议案均为普通决议案; (2)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七号——关于年报工作中与现金分红相关的注意事项》的相关要求,对第11项议案的投票情况进行分区段披露。 三、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郭 彦 王 芳 3、结论性意见: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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