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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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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13-04-2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市公司名称: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天龙

  股票代码:600234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铁华夏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15号719-059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15号719-059

  签署日期: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声 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与其一致行动的他人)在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 义

  在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铁华夏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15号719-059

  法定代表人:丁艺伟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万元

  营业执照注册号:110108015064515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专业承包。一般经营项目:经济合同担保(不含融资性担保);项目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会议服务;旅游信息咨询;经济贸易咨询。(未取得行政许可项目除外)

  经营期限:2012年7月10日至2062年7月9日止

  税务登记证号码:京税证字110108599663483号

  股东情况:中铁财富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持股70%,中铁传媒有限公司持股5%,唐宇持股25%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15号719-059

  联系方式:010-89196666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中铁华夏的控股股东为中铁财富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其实际控制人为丁艺伟女士和赵国红先生,其股权控制关系图如下:

  ■

  丁艺伟女士,41岁,中国籍,无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身份证号:4130281972********,地址:河南省罗山县城关镇********。

  赵国红先生,34岁,中国籍,无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身份证号:4290041979********,地址:湖北省仙桃市建设街********。

  除中铁华夏外,丁艺伟女士和赵国红先生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主要有中铁财富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金茂城(北京)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上述企业主要从事投资管理业务,其基本情况如下:

  1、中铁财富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中铁财富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15号719-058

  法定代表人:丁艺伟

  成立日期:2012年7月12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万元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专业承包。一般经营项目:经济合同担保(不含融资性担保);项目投资;投资与资产管理;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会议服务;旅游信息咨询;经济贸易咨询。(未取得行政许可项目除外)

  2、金茂城(北京)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金茂城(北京)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48号1号楼17B

  法定代表人:徐紫金

  成立日期:2011年3月28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经济合同担保(不含融资性担保);项目投资;投资及资产管理;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承办展览展示活动;房地产开发;施工总承包;经济信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从事的主要业务及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中铁华夏主要从事投资管理业务,其最近一年简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所受处罚情况

  中铁华夏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亦未曾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事项;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也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未曾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事项。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中铁华夏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

  以上人员最近5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中铁华夏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的情形。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中铁华夏将取得ST天龙9.88%的股份,成为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

  七、是否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是否能够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文件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中铁华夏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中铁华夏能够提供《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相关文件。

  第二节 权益变动决议和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决议和目的

  绵阳耀达曾因生产经营需要与中铁华夏签订了借款合同,向中铁华夏借款人民币10,560万元,对中铁华夏负有人民币10,560万元债务。中铁华夏注意到ST天龙目前正拟进行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募集资金拟收购四川绵阳好圣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绵阳宇兴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汽车零部件制造业务相关的资产,并偿还上市公司负债、补充流动资金。中铁华夏看好汽车零部件制造行业的发展前景,并看好本次资产出售方四川绵阳好圣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绵阳宇兴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平家族发展汽车零部件制造业务的能力,看好ST天龙本次拟收购资产的未来盈利能力,愿意参与到ST天龙的未来发展中,因此,经2013年4月9日中铁华夏股东会决议,中铁华夏同意绵阳耀达以ST天龙20,000,000股股份抵偿上述债务。

  2013年4月15日,ST天龙原控股股东青岛太和收到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执字第550号的执行裁定书,裁定将青岛太和所持有的ST天龙流通股票20,000,000股(含红利、转增股、配股)过户至绵阳耀达指定的中铁华夏名下。

  2013年4月16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已将青岛太和所持有的ST天龙20,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划转至中铁华夏名下。

  本次划转的具体情况参见本节“二、本次权益变动的简要过程”。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简要过程

  2013年1月6日,ST天龙原控股股东青岛太和与绵阳耀达签署《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绵阳耀达受让青岛太和持有的ST天龙38,107,160股股份(占ST天龙总股本的18.82%)。

  2013年1月7日,青岛太和将上述38,107,160股股份质押给绵阳耀达,并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

  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2013年3月11日,青岛太和与绵阳耀达签署《关于终止<股份转让协议书>之协议》。根据该协议,青岛太和应全额返还绵阳耀达已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20,000万元并同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人民币100万元,但青岛太和未履行约定给付义务。2013年3月14日,绵阳耀达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2013年3月21日,青岛太和收到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13)北四民督字第1号支付令,要求青岛太和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向绵阳耀达支付人民币20,100万元。

  2013年4月8日,因青岛太和未履行支付令,绵阳耀达向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青岛太和以其所持有的ST天龙流通股票38,107,160股(含红利、转增股、配股)抵偿所欠绵阳耀达全部案款,且双方均同意由法院裁定将青岛太和持有的ST天龙18,107,160股股份交给绵阳耀达,将青岛太和持有的ST天龙20,000,000股股份交给绵阳耀达指定的中铁华夏用于抵偿绵阳耀达对中铁华夏的债务人民币10,560万元。

  2013年4月15日,青岛太和收到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执字第550号的执行裁定书。裁定将青岛太和所持有的ST天龙流通股票18,107,160股(含红利、转增股、配股)过户至申请执行人绵阳耀达名下;将青岛太和所持有的ST天龙流通股票20,000,000股(含红利、转增股、配股)过户至绵阳耀达指定的中铁华夏名下。

  2013年4月16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青岛太和持有的ST天龙20,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划转至中铁华夏。本次划转完成后,中铁华夏持有ST天龙股份20,000,000股,占ST天龙股本总数的9.88%。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中铁华夏未持有ST天龙具有表决权的股份。

  本次划转完成后,中铁华夏持有ST天龙股份20,000,000股,占ST天龙股本总数的9.88%。

  二、本次权益变动相关文件主要内容

  本次权益变动系因执行法院裁定而导致的,具体过程请见“第二节 权益变动决议和权益变动目的”之“二、本次权益变动的简要过程”。

  2013年4月15日,青岛太和收到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执字第550号的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民督字第1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绵阳耀达投资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即被执行人青岛太和恒顺投资有限公司以其所持有的“ST天龙”流通股票38,107,160股(含红利、转增股、配股),抵偿所欠申请执行人绵阳耀达投资有限公司全部案款。且双方均同意由法院裁定将被执行人青岛太和恒顺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ST天龙壹仟捌佰壹拾万柒仟壹佰陆拾股(18,107,160)股份交给申请执行人绵阳耀达投资有限公司,将被执行人青岛太和恒顺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ST天龙贰仟万股(20,000,000)股份交给申请执行人绵阳耀达投资有限公司指定的中铁华夏担保有限公司(企业注册号为:110108015064515,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15号719-059)用于抵偿绵阳耀达投资有限公司对中铁华夏担保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民币壹亿零伍佰陆拾万元(105,600,000.00)。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青岛太和恒顺投资有限公司(证券账户号B882967838)所持有的ST天龙流通股票18107160股(含红利、转增股、配股)过户至申请执行人绵阳耀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

  二、将青岛太和恒顺投资有限公司(证券账户号B882967838)所持有的 ST 天龙流通股票20000000股(含红利、转增股、配股)过户至中铁华夏担保有限公司名下。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的标的为ST天龙20,000,000股股份,占ST天龙股本总数的9.88%,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该股权不存在质押等权利限制情况。

  第四节 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系根据法院裁定,将原股东青岛太和所持有的ST天龙流通股票20,000,000股过户至本公司名下,用于抵偿绵阳耀达对本公司的债务,不涉及资金来源问题,不存在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ST天龙及其控制的关联方的情况。

  第五节 后续计划

  一、未来十二个月内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后,中铁华夏持有上市公司20,0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9.88%。中铁华夏预计将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但目前尚无具体增持计划。中铁华夏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来十二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ST天龙目前主要从事房产租赁业务。

  中铁华夏已注意到ST天龙目前正拟进行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募集资金拟收购四川绵阳好圣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绵阳宇兴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汽车零部件制造业务相关的资产以及偿还上市公司贷款、补充流动资金。中铁华夏认为该计划符合股东的长远利益,中铁华夏将依法行使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赋予股东的权利,并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未来十二个月内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负债的处置或其他类似重大决策

  中铁华夏目前暂无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对ST天龙的重大资产、负债等进行处置的具体计划。

  四、对上市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后,中铁华夏将依法行使股东权利,预计将向上市公司提名董事候选人。除可能向上市公司推荐部分汽车零部件制造业务的专业管理人员外,不会对上市公司现有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

  五、对上市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

  中铁华夏目前没有对ST天龙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

  六、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的安排

  中铁华夏目前没有对现有普通员工进行调整的安排和计划。

  七、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变化

  中铁华夏目前没有对ST天龙分红政策进行调整的计划。若以后拟进行上述分红政策进行调整,中铁华夏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执行相关批准程序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中铁华夏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第六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关于独立性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不会影响ST天龙的独立性。ST天龙与中铁华夏之间仍然保持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ST天龙具有独立的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中铁华夏具体承诺如下:

  (一)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专职在上市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不在承诺人及其控股股东、全资附属企业、控股公司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

  2、保证上市公司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与承诺人之间完全独立。

  3、承诺人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均通过合法程序进行,不干预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行使职权作出人事任免决定。

  (二)保证上市公司资产独立完整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和相关的独立完整的资产。

  2、保证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承诺人占用的情形。

  3、保证上市公司的住所独立于承诺人。

  (三)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

  2、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承诺人共用银行账户。

  3、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承诺人及其控股股东、全资附属企业、控股公司兼职。

  4、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5、保证上市公司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承诺人不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

  (四)保证上市公司机构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健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2、保证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总经理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五)保证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2、保证承诺人除通过行使股东权利之外,不对上市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干预。

  3、保证承诺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其他关联公司避免从事与上市公司具有实质性竞争的业务。

  4、保证尽量减少承诺人及其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二、关于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

  ST天龙目前主要从事房产租赁业务。中铁华夏主要从事投资管理业务。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与中铁华夏及其关联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为避免将来可能产生的同业竞争,中铁华夏承诺如下:

  1、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本公司将不从事与上市公司相竞争的业务。本公司将对其他控股、实际控制的企业进行监督,并行使必要的权力,促使其遵守本承诺。本公司及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来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上市公司相竞争的业务。

  2、在上市公司审议是否与本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本公司承诺,将按规定进行回避,不参与表决。

  3、如上市公司认定本公司或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正在或将要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则本公司将在上市公司提出异议后自行或要求相关企业及时转让或终止上述业务。如上市公司进一步提出受让请求,则本公司应无条件按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或评估后的公允价格将上述业务和资产优先转让给上市公司。

  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中铁华夏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没有与ST天龙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人民币3,000万元或者高于ST天龙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前述交易按累计金额计算)。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中铁华夏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没有与ST天龙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过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中铁华夏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没有对拟更换的ST天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的情况。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中铁华夏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没有对ST天龙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八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买卖上市公司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中铁华夏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ST天龙股票的行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中铁华夏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ST天龙股票的行为。

  第九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一、中铁华夏财务报表

  (一)资产负债表

  单位:人民币/元

  ■

  (二)利润表

  单位:人民币/元

  ■

  (三)现金流量表

  单位:人民币/元

  ■

  二、中铁华夏审计报告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已对公司进行审计,并于2013年4月19日出具了大信审字[2013]第14-00022号审计报告,其主要内容如下:

  “中铁华夏担保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计了后附的中铁华夏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财务报表,包括2012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2012年7-12月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

  一、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编制和公允列报财务报表是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1)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并使其实现公允反映;(2)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以对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审计工作涉及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财务报表金额和披露的审计证据。选择的审计程序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在进行风险评估时,注册会计师考虑与财务报表编制和公允列报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审计工作还包括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的合理性,以及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

  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贵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贵公司2012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2年7-12月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中铁华夏没有其他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一)中铁华夏担保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二)中铁华夏担保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三)中铁华夏担保有限公司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股东会决议;

  (四)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执字第550号的执行裁定书;

  (五)中铁华夏担保有限公司关于本次权益变动资金来源的说明;

  (六)中铁华夏担保有限公司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之间在报告日前24个月内发生的相关交易的说明;

  (七)中铁华夏担保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是否发生变化的说明;

  (八)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中铁华夏担保有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的名单及其持有或买卖ST天龙股票的说明;

  (九)中铁华夏担保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就本次权益变动所做出的说明与承诺;

  (十)中铁华夏担保有限公司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能够提供《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相关文件的说明;

  (十一)中铁华夏担保有限公司的审计报告。

  查阅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铁华夏担保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2013年4月22日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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