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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3-04-2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鹏华丰利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3年4月24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2 基金募集情况
注: (1)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律师费、会计师费、信息披露费等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2)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总量为 0。 (3)本基金基金经理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总量为 0。 3. 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持有份额情况
注: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购资金不属于发起资金。 4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销售机构受理投资人认购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申请的成功与否须以本基金注册登记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之后,及时到销售机构的网点进行交易确认的查询,也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999、0755-82353668和网站(http://www.phfund.com.cn)查询交易确认状况。 本基金办理鹏华丰利分级债券A的申购的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半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办理鹏华丰利分级债券A的赎回的开放日为鹏华丰利分级债券A的申购开放日的前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鹏华丰利分级债券A的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 鹏华丰利分级债券A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具体时间由本基金管理人于开放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鹏华丰利分级债券B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日前3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公告。基金份额(基金分级运作期内专指鹏华丰利分级债券B份额)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投资于上述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更新等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4月24日
关于鹏华丰利分级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认购申请确认比例公告 鹏华丰利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鹏华丰利债A份额(以下简称“鹏华丰利债A”,代码160623)和鹏华丰利债B份额(以下简称“鹏华丰利债B”,代码150129)已分别于2013年4月17日和2013年4月12日顺利结束募集,根据《鹏华丰利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鹏华丰利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和《鹏华丰利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有关规定,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鹏华丰利债A和鹏华丰利债B的认购申请均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予以部分确认。 鹏华丰利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30 亿份(不包括募集期利息),其中鹏华丰利债A上限21亿份,鹏华丰利债B上限9亿份。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丰利债A、丰利债B的金额各不少于1000万元。如果鹏华丰利债A与鹏华丰利债B在募集过程中出现比例配售,则须分别减去发起资金所认购部分后再进行比例配售。基金发售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以丰利债B 的最终发售规模为基准,在丰利债A与丰利债B的配售比例不超过7:3的范围内,对丰利债A 的有效认购申请进行确认。 鹏华丰利债B的认购末日申请确认比例=(9亿元-基金发起人认购的1000万元-认购期内鹏华丰利债B认购末日之前不含基金发起人认购1000万元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鹏华丰利债B的不含基金发起人认购1000万元的末日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公式中的金额均不包括利息),根据上述计算的鹏华丰利债B的认购申请确认比例结果为98.859270%。 投资者鹏华丰利债B的认购末日申请确认金额=提交的鹏华丰利债B的不含基金发起人认购1000万元的有效认购末日申请金额×鹏华丰利债B的认购末日申请确认比例。 鹏华丰利债A的认购末日申请确认比例=(7/3×鹏华丰利债B的最终确认认购金额-认购期内鹏华丰利债A认购末日之前有效认购申请金额)/鹏华丰利债A的末日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公式中的金额均不包括利息),根据上述计算的鹏华丰利债A的认购申请确认比例结果为59.113777%。 投资者鹏华丰利债A的认购末日申请确认金额=提交的鹏华丰利债A的有效认购末日申请金额×鹏华丰利债A的认购末日申请确认比例。 根据《鹏华丰利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鹏华基金作为发起人认购的鹏华丰利债A和鹏华丰利债B在募集期间自始自终均不参与比例配售。此外,在发生上述比例确认时,对投资者鹏华丰利债A和鹏华丰利债B的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O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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