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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3-04-2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代码:000828 股票简称:东莞控股 公告编号:2013-010 债券代码:112042 债券简称:11东控01 债券代码:112043 债券简称:11东控02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3年4月23日(星期二)上午9:30 2、会议召开地点:东莞市东城区莞樟大道55号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 5、召集人: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尹锦容先生 7、本次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6人,代表股份726,655,0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90%。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次大会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26,655,036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 2、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26,655,036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 3、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26,655,036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 4、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以公司2012年12月31日的股份总额1,039,516,992股为基数,按每10股向全体股东派发现金红利1.60元(含税),共计166,322,718.72元,剩余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同意公司2012年度不送股,也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表决结果:同意726,655,036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 5、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续聘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司2013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审计费用55万元人民币,包括2013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费用。 表决结果:同意726,655,036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 6、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2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726,655,036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普烈伟、黄毅锋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4月24日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关于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 致: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委托,指派普烈伟、黄毅锋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亲自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与事实进行了审查和验证。贵公司已经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相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依法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贵公司董事会于2013年3月29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证券时报》和《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公开发布《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知发布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经超过20日,符合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方式,于2013年4月23日上午9时30分在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莞樟大道55号贵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尹锦容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与会议主持人资格合法、有效,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6人,代表股份数为726,655,036股,占总股本的69.90%。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贵公司董事会成员尹锦容、王启波、张庆文、林波、吴向能,监事会成员郭旭东、尹志鹏、谭沛洪,公司副总经理王庆明、汪爱兵、罗柱良,董事会秘书黄勇,总经理助理赵洪坚,及其他工作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采用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现场进行表决,并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同推举的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进行监票、计票、唱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提案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与表决的提案共计6项议案,已经于2013年3月29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进行了公告。贵公司董事会在2013年3月29日发出《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后,未对原有的提案进行修改,也没有新增提案。 提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201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议案,同意票726,655,0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2.关于《公司201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议案,同意票726,655,0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3.关于《公司201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议案,同意票726,655,0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4.关于《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议案,同意票726,655,0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5.关于《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议案,同意票726,655,0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6.关于《〈公司2012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议案,同意票726,655,0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 (吕越瑾) (普烈伟) 经办律师 : (黄毅锋) 二O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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