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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3-04-2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059 证券简称:辽通化工 公告编号:2013-024 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二《关于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及下属子分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议案》未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公司2013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3年4月23日14:30在辽宁省盘锦市华锦宾馆二楼会议室以会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投票。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任勇强先生主持了会议。 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计45人,代表股份数量 623,272,73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1.9175 %。 3.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4人,代表公司股份9,342,73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7782%。 4.公司部分董事出席会议,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股东大会。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齐群律师、孙键律师现场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方式投票。 2.议案表决情况: 议案一:关于阿克苏华锦化肥有限责任公司节能增产改造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15,229,28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8.71%;反对3,185,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51%;弃权4,857,85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78%。 会议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议案二:关于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及下属子分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议案 此项议案为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北方华锦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725,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7.7686%;反对3,759,08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40.2353%;弃权4,857,85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51.9961%。 会议审议未通过该项议案。 议案三:《公司章程》修订案 表决结果:同意614,564,48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8.60%;反对3,200,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51%;弃权5,507,85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88%。 会议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齐群、孙键。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3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2013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4月23日
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关于 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贵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2013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贵公司董事会根据2013年4月1日召开的第五届第十三次会决议召集的。贵公司董事会已于2013年4月2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刊登公告了《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3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称《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及登记事项等进行了公告。 2、2013年4月16日,贵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3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 经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3年4月23日(星期二)下午14:30在辽宁盘锦市华锦宾馆二楼会议室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13年4月22日-2013年4月2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4月23日(星期二)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4月22日(星期一)15:00至2013年4月23日(星期二)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网络投票时间安排符合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起止时间与公司的公告相一致。 3、会议由贵公司任勇强先生主持。贵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股份613,930,000股,占贵公司总股份的51.14%。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4人,代表公司股份9,342,73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7782%。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45人,代表股份623,272,738股,占贵公司总股份的51.9175%。 经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资料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参加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的身份和资格经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核查确认。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和网络相结合的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所列事项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投票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统计结果。投票活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予以公布。《公告》中所列"议案二:关于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及下属子分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议案"因涉及关联交易,贵公司控股股东北方华锦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此议案由出席会议其他股东具有表决权表决未达二分之一以上,此议案未获得通过;《公告》中所列的其他议案以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和记录员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六、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胡旻华 律 师: 齐 群 律 师: 孙 健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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