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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29 证券简称:兆驰股份 公告编号:2013-026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3-04-2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3年4月23日(星期二)下午2:00。 网络投票时间:2013年4月22日至23日,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4月2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4月22日15:00至4月2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3069号星河世纪大厦A栋32楼大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顾伟先生。 6、会议的通知:公司于2013年4月2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和开通网络投票方式的通知》。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87,772,63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8.51%,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名,代表股份454,991,2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3.9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6名,代表股份32,781,38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0%。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顾伟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审议并通过了《201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487,742,68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9%;反对票26,9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弃权票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二)审议并通过了《201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票487,742,68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9%;反对票26,9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弃权票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三)审议并通过了《201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487,742,68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9%;反对票26,9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弃权票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四)审议并通过了《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487,745,68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5%;反对票26,9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弃权票0股。 (五)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1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487,742,68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9%;反对票26,9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弃权票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六)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12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487,742,68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9%;反对票26,9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弃权票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七)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487,742,68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9%;反对票26,9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弃权票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八)审议并通过了《201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487,742,68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9%;反对票26,9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弃权票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凯文(深圳)律师事务所钟晓敏、李志军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意见如下:"本所认为,贵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凯文(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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