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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403 证券简称:*ST 生化 公告编号:2013-009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提示性公告 2013-04-2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由控股股东振兴集团有限公司转送的中银投资有限公司《民事起诉状》等诉讼材料,诉讼案由为借款合同纠纷。 二、有关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 原 告:中银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投") 被告一:山西振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振兴集团") 被告二:山西振兴集团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兴铝业") 被告三:山西振兴集团电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兴电业") 被告四:史跃武 被告五:振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兴集团")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29,937,014.63元及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全部利息(计至2012年4月30日,利息为人民币255,892,574.5元;本金及计至2012年4月30日的利息两项合计人民币685,829,589.13元); (2)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一于2006振兴抵字0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优先受偿; (3)请求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所欠原告的债务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判令原告对被告二于2006振兴抵字02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优先受偿; (4)请求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一所欠原告的债务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判令原告对被告三于2006振兴抵字03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优先受偿; (5)请求判令被告四对被告一所欠原告的债务在担保范围内以其个人财产及全部夫妻共同财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请求判令被告五对被告一所欠原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请求判令上列各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3、起诉事实与理由 2007年11月26日至2008年4月18日期间,经平等协商,被告一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行(以下简称"中行运城分行")先后签订了13份《人民币借款合同(短期)》(合同编号分别为:2007年运河借字44号、2007年运河借字45号、2007年运河借字46号、2007年运河借字47号、2008年运河借字01号、2008年运河借字02号、2008年运河借字03号、2008年运河借字04号、2008年运河借字09号、2008年运河借字10号、2008年运河借字15号、2008年运河借字16号、2008年运河借字18号)及一份《商业汇票承兑协议》(合同编号为:2007ZX001号)。上述《人民币借款合同(短期)》及《商业汇票承兑协议》签订后,中行运城分行依约向被告一发放了贷款人民币41950万元,支付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人民币1050万元,两项合计人民币43000万元。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2006年6月29日,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分别与中行运城分行签订了2006年振兴抵字01号、2006年振兴抵字02号、2006年振兴抵字03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并办理了相应的抵押登记,为被告一与中行运城分行自2006年6月29日起至2009年6月29日止之间所产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上述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2008年1月4日,被告四与中行运城分行签订了2008个保字第01号《保证合同》,为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09年12月29日,中行运城分行将上述债权及担保权利一并转让给了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太原办事处后由该办事处于2010年2月9日将该债权及担保权利转让给了原告。截至2012年4月30日,被告一尚欠原告本金人民币429,937,014.63元及利息人民币255,892,574.5元。 截至目前,被告一仍未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亦未履行抵押担保责任,被告二、三、四、五作为担保人也未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据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追偿。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公告之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公司核查情况 公司接到上述诉讼材料后,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有关情况进行自查,目前公司正在对相关合同的签订程序、决策程序以及振兴电业资产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查封、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况进行梳理,待公司梳理核查确定后及时刊登进展公告。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诉讼法院尚未正式判决,本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可能造成不确定影响,具体情况需待法院作出正式判决,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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