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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第一季度报告

2013-04-2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3 公司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

  公司负责人尹明善、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叶长春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陈静美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币种:人民币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一、资产负债表项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1、交易性金融资产:系公司部分远期结售汇合约到期交割;

  2、应收票据:主要系公司产品销售采用票据结算减少,其次是公司使用票据支付货款增加;

  3、应收股利:系本期应收重庆银行的股利款;

  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系公司购买的理财产品本期到期收回;

  5、投资性房地产:系公司将自有出租的房地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

  6、预收款项:主要系2012年底预收的货款在今年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在今年确认收入;

  7、应付职工薪酬:主要系海外子公司预提职工薪酬;

  8、应交税费:主要系对材料、固定资产的采购增加,使增值税留抵增加;

  9、应付利息:主要系公司本期计提公司债及借款利息;

  10、长期借款:为了拓展市场,增加融资需求。

  二、损益表项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1、营业收入:系公司销售收入增长;

  2、销售费用:主要系公司加大品牌宣传,使广告费、宣传费等投入增加,其次是公司销售收入增长,运输费用增加;

  3、管理费用:主要系技术开发费、工资、折旧等较去年同期增加;

  4、财务费用:主要系对公司债计提的利息;

  5、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主要系公司远期结售汇合约到期平盘损益计入投资收益;

  6、营业外收入:主要系取得的补贴收入增加;

  三、现金流量表项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主要系公司2012年四季度出口销售收入较上年同期增加,本季度收到大部分货款,其次是公司改变对俄罗斯市场的销售模式,由以前的代理制改为直销,2012年在已有铺底资金的情况下,今年按正常情形收回货款,使本报告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去年同期增加。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一)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今后与公司之间可能出现的同业竞争,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和保证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公司控股股东重庆力帆控股有限公司(下称:力帆控股)和实际控制人尹明善、陈巧凤、尹喜地、尹索微四人分别向本公司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力帆控股和尹明善、陈巧凤、尹喜地、尹索微四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企业目前没有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任何与公司的主营业务及其他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以下称"竞争业务");

  2、力帆控股和尹明善、陈巧凤、尹喜地、尹索微四人在对公司拥有控制权的关联方事实改变之前,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企业,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从事竞争业务或可能构成竞争业务的业务;

  3、力帆控股和尹明善、陈巧凤、尹喜地、尹索微四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企业,将来面临或可能取得任何与竞争业务有关的投资机会或其他商业机会,在同等条件下赋予公司该等投资机会或商业机会之优先选择权;

  4、自本函出具日起,本函及本函项下之承诺为不可撤销的,且持续有效,直至力帆控股和尹明善、陈巧凤、尹喜地、尹索微四人不再成为对公司拥有控制权的关联方为止;

  5、如违反上述任何承诺,力帆控股和尹明善、陈巧凤、尹喜地、尹索微四人将赔偿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因此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该等责任是连带责任。

  承诺时间及期限:持续有效,直至承诺人不再成为对力帆股份拥有控制权的关联方为止。

  执行情况:严格履行。

  (二)关于公司上市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力帆控股、实际控制人尹明善、陈巧凤、尹喜地、尹索微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同时担任本公司董事的尹明善(董事长)、陈巧凤、尹喜地、尹索微还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承诺时间及期限:2010年11月25日至2013年11月25日。

  执行情况:严格履行。

  (三)关于力帆控股、实际控制人针对上市前历史沿革中出资瑕疵的特别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书面承诺:"若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其前身)因其上市前设立及存续过程中存在的任何可能的股东出资瑕疵而招致任何费用支出、经济赔偿或其他经济损失,则由重庆力帆控股有限公司和尹明善、陈巧凤、尹喜地、尹索微无条件全额承担赔偿责任,保证不因上述出资瑕疵致使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上市后的公众股东遭受任何损失,上述责任为连带责任。"

  承诺时间及期限:无限期。

  执行情况:严格履行。

  (四)关于公司分红的承诺

  公司在当年盈利的条件下,且在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时,公司应当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公司连续任何三个会计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承诺时间及期限:无限期。

  执行情况:严格履行。

  (五)关于公司解决土地等产权瑕疵的承诺

  公司原值为8342万元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土地证原件,因用于办理银行抵押手续,未能取到,故未能及时办理相关产权证。

  承诺时间及期限:2013年3月31日前。

  执行情况:在承诺时间内已取得相关产权证。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5 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公司于2013年3月28日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按2012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951,445,087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90,289,017.4元。公司将于2013年4月26日召开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上述《关于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明善

  2013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601777 证券简称:力帆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3-016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力帆股份”或“公司”)于2013年4月24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临时会议)。会议通知及议案等文件已于2013年4月19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各位董事,本次会议应参会董事12名,实际参会董事12名,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12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

  2.审议通过了《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自用房地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及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议案》

  同意公司位于沙坪坝张家湾017号、张家湾031号、张家湾060号、渝中区人和街58号、荣昌县昌州街道办事处荣昌工业园区昌州大道东段29号、南岸区海棠新街38号等处的自用建筑物停止自用,改为出租,从2013年1月1日起,将上述原自用建筑物转为投资性房地产及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

  表决结果:12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有关该议案的详细内容见《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自用房地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及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3-018)。

  特此公告。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601777 证券简称:力帆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3-017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力帆股份”或“公司”) 于2013年4月24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临时会议)。本次会议的通知及议案等文件已于2013年4月19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各位监事,本次会议应参会监事6名,实际参会监事6名,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如下:

  审议通过了《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

  表决结果:6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特此公告。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O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601777 证券简称:力帆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3-018

  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自用房地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及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采用公允值计量投资性房地产会计政策概述

  1.采用公允值计量投资性房地产会计政策日期

  自2013年1月1日起。

  2.涉及的范围

  公司位于沙坪坝张家湾017号、张家湾031号、张家湾060号、渝中区人和街58号、荣昌县昌州街道办事处荣昌工业园区昌州大道东段29号、南岸区海棠新街38号等处自用建筑物,截止2012年12月31日,该部分建筑物账面原值1.55亿元,净值0.93亿元,建筑面积8.09万平方米,占地面积8.53万平方米。

  3.采用公允值计量投资性房地产会计政策原因

  经公司于2013年4月24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司位于沙坪坝张家湾017号、张家湾031号、张家湾060号、渝中区人和街58号、荣昌县昌州街道办事处荣昌工业园区昌州大道东段29号、南岸区海棠新街38号等处自用建筑物停止自用,改为出租,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规定,公司应将上述资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同时,上述原自用建筑物满足“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估计”两个条件,为了更准确地反映公司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价值,增强公司财务信息的准确性,便于公司管理层及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真实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对该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二、本次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自用房地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为首次选择,不存在对以前会计年度报表进行追溯调整,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2.本次会计政策选择后,公司每个会计年度末均须通过评估报告对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进行估价,若建筑物所在地的房地产市场出现大幅变动会导致公允价值的变动,可能会增加公司未来年度业绩波动的风险。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采用公允价值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是目前通行的成熟方法,可以更加真实客观的反映公司价值,有助于广大投资者更全面地了解公司经营和资产情况。采用公允价值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具备必要性。

  公司目前投资性房地产项目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南岸区、渝中区、荣昌县,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可以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采用公允价值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具有可操作性。

  基于以上原因,公司董事会同意对公司的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

  特此公告。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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