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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3-04-2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代码:000962 股票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13-020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2013年3月15日发出,公司于2013年3月19日在《证券时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公司于2013年4月7日发出了会议补充通知,增加提案《关于注销全资子公司宁夏东方南兴研磨材料有限公司并将其设立为分公司的议案》,并于2013年4月9日在《证券时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通知》。 3、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否决或变更提案。 4、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情况 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13年4月24日上午9:00在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方式为现场投票方式。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张创奇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计5人,代表股份201,979,3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8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秘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赞成票201,979,350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赞成票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赞成票201,979,350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赞成票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赞成票201,979,350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赞成票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计提任意盈余公积金的议案》 赞成票201,979,350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赞成票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赞成票201,979,350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赞成票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赞成票201,979,350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赞成票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3年度预计日常经营关联交易的议案》 此项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为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201,916,800股股份,占本公司股份总额的45.80%,,因此回避表决。 赞成票62,550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赞成票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监事2013年度报酬的议案》 赞成票201,979,350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赞成票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赞成票201,979,350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赞成票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10、审议通过了《听取公司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赞成票201,979,350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赞成票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11、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全资子公司宁夏东方南兴研磨材料有限公司并将其设立为分公司的议案》 赞成票201,979,350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赞成票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刘庆国、闫海滨 3.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4月24日
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兴业书字(2013)第019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受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刘庆国、闫海滨出席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所律师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五届二十一次董事会决议,公司董事会于2012年3月19日、2013年4月9日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本次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2013年4月24日上午9:00,公司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召开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委托书,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共5人,代表公司股份201,979,3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82%。均为2013年4月18日下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长张创奇先生主持,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外,还包括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第五届二十一次董事会决议,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审议关于公司201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审议关于公司201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审议关于公司201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审议关于公司计提任意盈余公积金的议案; 5、审议关于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6、审议关于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7、审议关于公司2013年度预计日常经营关联交易议案; 8、审议关于公司董事、监事2013年度报酬的议案; 9、审议关于续聘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10、听取公司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根据公司第五届二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全资子公司宁夏东方南兴研磨材料有限公司并将其设立为分公司的议案》,公司 4 月 7 日收到控股股东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的临时提案:提议将 2013 年 4 月 7 日召开的五届二十二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注销全资子公司宁夏东方南兴研磨材料有限公司并将其设立为分公司的议案》提交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决定将该议案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11项议案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11、审议关于注销全资子公司宁夏东方南兴研磨材料有限公司并将其设立为分公司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内容均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且具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与会议通知列示的审议议案相一致。议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上述议案以现场记名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形成了决议。上述议案均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获得通过,其中第七项议案,关联股东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祖贵洲 承办律师:刘庆国 闫海滨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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