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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3第一季度报告 2013-04-2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蔡文杰、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华炜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杨小雪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除下列董事外,其他董事亲自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财务数据 本报告期对以前期间财务数据是否进行了追溯调整或重述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根据公司2012年一季报显示,2012 年一季度公司转让子公司北京茂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80%股权,实现股权转让税后收益32,739,150.97 元,使得公司当期利润同比大幅增加。2013年一季度公司未对外出售子公司股权,经营活动恢复正常,因此公司2013年一季度利润与2012年同期相比有较大减少。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1、2011年1月24日,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江西国恒铁路有限公司向九江银行宜春分行申请人民币叁仟万元整(¥30,000,000.00元)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期限壹年(详见2011年1月25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公告》)。 2012年1月18日,本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同意对以上银行贷款,继续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本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江西国恒向九江银行宜春分行申请人民币叁仟万元整(¥30,000,000.00元)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期限壹年。(相关内容详见本公司2012年1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告内容。) 2013年4月1日,本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同意对江西国恒向九江银行宜春分行申请的剩余2000万元银行贷款继续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期限壹年。 截至2013年4月20日,上述担保公司已归还1,000万元整,剩余2,000万元担保事项正在履行中。 2、本公司子公司江西国恒铁路有限公司于2012年1月6日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因江西国恒业务发展需要,与长沙安为实业有限公司签署了总金额人民币柒仟叁佰捌拾万元整的购销合同,同意江西国恒向中国工商银行南昌洪都大道支行申请银行融资人民币壹亿元整(¥100,000,000.00 元)。 2012年2月28日,本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本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江西国恒向中国工商银行南昌洪都大道支行申请上述银行融资人民币壹亿元整(¥100,000,000.00 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期限壹年。 2012年2月24日,中国工商银行南昌洪都大道支行为江西国恒出具金额人民币肆仟万元整(¥40,000,000.00元)信用证,江西国恒以存入保证金人民币捌佰万元(¥8,000,000.00元)作为质押,剩余人民币陆仟万元(¥60,000,000.00元)综合授信将分期完成。(相关内容详见本公司2012年2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告内容。) 截至2013年4月20日,上述担保已履行完毕。 3、2011年6月8日,本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鉴于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国恒铁路有限公司(供方)与江西恩正矿业有限公司(需方)签订合同总金额不低于20,000万元的钢材购销框架协议,协议约定先由需方支付5,000万元预付货款,如供方未在约定1个月期限内发货,则供方应无条件退还5,000万元预收货款。董事会审议通过若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国恒铁路有限公司未能按照钢材购销框架协议约定履行返还5,000万元预收账款的义务,则由本公司就上述5,000万元预收账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相关内容详见本公司2011年6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告内容。) 2011年7月11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同意因江西国恒铁路有限公司与江西恩正矿业有限公司签订的钢材购销框架协议合同履约期顺延一个月,本公司为子公司江西国恒铁路有限公司就5,000万元预收账款提供的连带责任担保顺延一个月。(相关内容详见本公司2011年7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告内容。) 2011年11月29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同意江西国恒铁路有限公司与江西恩正矿业有限公司签订的钢材购销框架协议,合同履约期顺延至2012年元月8日,本公司继续为子公司江西国恒铁路有限公司就5,000万元预收账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相关内容详见本公司2011年11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告内容。) 截至2013年4月20日,上述担保已履行完毕。 4、2010年8月31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公司为子公司广东国恒铁路物资有限公司向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行申请人民币贰亿元(¥200,000,000.00 元)银行承兑汇票(其中:保证金50%,银行承兑汇票敞口50%),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最高额保证担保债权金额为人民币壹亿元,最高额保证担保债权决算期为壹年,保证担保期间为决算期内最后一笔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之次日起两年。(相关内容详见本公司2010年9月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告内容。) 截至2013年4月20日,上述最高额保证担保债权金额人民币壹亿元担保本公司已解除连带担保责任,由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 三、对2013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四、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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