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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第一季度报告 2013-04-2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罗爱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朱文学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刘健 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财务数据 本报告期对以前期间财务数据是否进行了追溯调整或重述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1、本期货币资金较年初减少了42.16%,为本公司使用闲置资金投资购买短期理财产品、预付营运的士购车款及厦门牧兴公司股权转让款所致。 2、本期新增交易性金融资产增加了53.33%,为本公司本期使用闲置资金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短期理财产品所致。 3、期末应收账款比年初增加了53.85%,主要原因为饲料销量增加,信用期内赊销的客户增加所致。 4、期末预付账款比年初增加了181.88%,主要原因为预付营运的士购车款和预付厦门牧兴公司股权转让款所致。 5、期末其他应收款比年初增加了85.35%,主要原因为支付厦门牧兴公司往来款所致。 6、期末预收账款比年初增加了183.49%,主要原因为饲料公司预收客户饲料款增加所致。 7、期末职工薪酬比年初减少了42.54%,主要原因为本年支付职工薪酬及年终奖所致。 8、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增加了了1531.15万元,主要原因为:(1)2012年7月起供水公司开始提水价,售水毛利增加;(2)因定期存款利利息收入增加导致财务费用比上年同期减少。 9、本期营业外收入比上年同期减少96.09%,主要原因为上年同期收到位于宝安区沙井、福永街道的107国道拓宽征地补偿款1418.73万元,本期无此收入所致。 10、本期营业外支出比上年同期增加5974.78%,主要原因为运输公司更新营运的士所致。 11、本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比上年同期减少了35.40%,主要原因为本期支付厦门牧兴公司往来款所致。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1、与中粮集团合作经营纠纷案进展及解决情况 1987年9月7日,本公司与中粮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中粮集团”)签订了一份《关于联合成立“信兴禽畜养殖公司”的合同书》,成立了深圳信兴实业公司(以下简称信兴公司),注册资本为150万元,中粮集团出资比例为51%,本公司出资比例为49%;1989年5月24日,本公司与中粮集团又签订了一份《关于移交城西鸡场的合同书》,约定本公司将城西鸡场的固定资产、土地和流动资金作为出资;同时该合同第四款还约定,“在双方联营中止或终结时,城西鸡场原有的土地,不管是否属于农用,其使用权均应按本合同第一条第4点的价格(853,135.00元)为基础,并参照当时宝安县人民政府有关农业土地的价格规定,优先转让回本公司”。2008年6月30日,信兴公司的经营期限届满,于是双方开始协商清算事宜,但在清算过程中,双方对财产清算的范围即上述土地如何处分产生了分歧。 2010年5月12日,中粮集团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公司于2010年6月17日收到了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传票等材料。中粮集团本次的诉讼请求为:(1)、确认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宝安管理局收回被告康达尔公司用于出资但一直没有过户至深圳信兴实业公司名下的城西鸡场土地使用权[即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办事处固戍社区的宝府国用字(1991)第0101037《国有土地使用证》范围内的281436 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后对该土地的经济补偿归深圳信兴实业公司所有;(2)、判令被告康达尔公司向深圳信兴实业公司返还城西鸡场即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办事处固戍社区的宝府国用字(1991)第0101037《国有土地使用证》范围内已补偿的7586.50平方米用地补偿款人民币461,693.00 元及其从2002年5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分段计算,暂计至2010年5月15日为人民币289,205.00元);(3)由被告康达尔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针对中粮集团的诉讼请求分别以(2010)深宝法民三初字837号和(2010)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036号受理。 2011年3月22日本公司收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0)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0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判决被告康达尔公司向深圳信兴实业公司支付地价款人民币987,136.50元和利息。 (2)、判决被告康达尔公司向深圳信兴实业公司支付补偿款495,201.00元和利息。 上述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从2002年4月9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2010年本公司已就该事项计提了赔偿损失合计224.81万元。 鉴于本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2011年5月13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向本公司下达(2011)深宝法执字第5053号执行令特令本公司履行上述义务,并交付执行费和案件受理费合计50,965.59元。2013年1月30日,本公司与中粮集团、深圳信兴实业公司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书,2013年2月5日依据和解协议书比例支付中粮集团1,304,153.01元。 中粮集团的第1项诉讼请求即(2010)深宝法民三初字837号案件,因中粮集团于2011年5月9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申请撤诉,本公司于2011年5月26日收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10)深宝法民三初字第8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中粮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诉讼。 2012年1月3日,中粮集团就该事项重新提起诉讼。2012年2月1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以(2012)深宝法民三初字第282号案号受理该项诉讼。是次中粮集团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本公司向深圳信兴实业公司返还补偿款人民币合计43,002,243.00元及其从2011年12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由本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该案已于2012年3月20日开庭审理,尚未判决。 在提起该项诉讼的同时,中粮集团提出了资产保全申请,2012年3月20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深宝法民三初字第282号资产保全结果通知书,依法查封了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宝安管理局应支付给本公司的剩余补偿款合计43,002,243.00元,该款项的支付至宝安区人民法院通知时止。 2、重大仲裁案的结案情况 2013 年 1 月 5 日,本公司接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的通知,告知本公司请求减免欠息(复利)的申请已获得批准,本公司就与兴业银行的借款纠纷仲裁案的最终结案情况公告如下: 本次重大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兴业银行于 2008 年 6 月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本公司履行还款义务。本公司于 2008 年 7 月收到了深圳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仲裁通知书(深仲受字[2008]第 841 号)。本公司分别在 2008 年 7 月 30 日的《证券时报》上的临时公告、2011 年 2月 17 日的《证券时报》上的临时公告、2011 年 12 月 24 日的《证劵时报》上的临时公告和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兴业银行诉本公司借款纠纷仲裁案的有关情况(详细内容见相关公告)。 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兴业银行与本公司于 2000 年 7 月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3 亿元,期限为一年,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现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提供了担保。期满后,本公司未能还清全部欠款。计至 2010 年12 月 23 日,本公司拖欠兴业银行的债务余额及相关费用合计为人民币73,025,492.79 元。 本次仲裁事项涉及到的判决或裁决情况 2011 年 12 月 21 日,本公司接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11]深中法执字第 980 号),结案情况如下:兴业银行于 2011 年 12 月 12日向法院提交解封申请,认为被执行人本公司已归还该行贷款本金、部分利息、仲裁费、保全费、评估费等共计人民币 68,265,207.2 元,故法院认为,本案执行当中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依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了还款义务,因此,本案可予执行结案。与此同时,本公司向兴业银行申请减免该笔约 570万元的复利。2013 年 1 月 5 日,本公司接到兴业银行的通知,告知本公司请求减免欠息(复利)的申请已获得批准,兴业银行已免除本公司的欠息(截止 2012 年 3 月20 日的欠息 5812588.08 元及派生利息 396783.06 元)共计 6,209,371.14 元。截止 2012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在兴业银行的贷款本息余额为 0 元。 本次公告的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公司对该项贷款的利息已按合同规定计提计入相关年度的损益,故兴业银行免除本公司的欠息6,209,371.14元后,将增加本公司2012年度债务重组收益6,209,371.14元。 3、关于公交资源补偿进展情况 2013 年 1 月 6 日,本公司收到深圳交委《关于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运输有限公司公交资源置换绿色出租小汽车有关事项的批复》(深交复[2012]65号),根据《关于印发<公交行业特许经营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规定,按照大巴 1:1.05、中巴 1:0.85 的比例计算,同意本公司首批置换 10 年期绿色出租小汽车指标 400 个。本公司所置换的 400 个绿色出租小汽车指标分两期投放,首期于 2013 年投放 200 台,第二期投放时间待定。 现深圳交委《关于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紧急报告的复函》(深交函[2013]118 号)再次批复如下:深圳交委同意康达尔运输公司一次性投放按规定置换的 439 台 10 年期“绿的”指标。为支持本公司发展运输业务,深圳交委同意本公司独资试点经营商务快巴业务,并支持本公司发展成为深圳市骨干商务快巴公司。 康达尔运输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康达顺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达顺公司”)名下拥有的 300 台“绿色营运的士”的经营期限于 2013 年 2 月 28日届满。 因深圳交委《关于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紧急报告的复函》(深交函[2013]118 号)再次作了批复,本公司于 2013 年 1 月 8 日在《证券时报》刊登的《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交资源补偿情况的公告》所披露的对公司本期或期后的财务影响已消除。现本公司就康达尔运输公司置换 439 台绿色出租小汽车以及康达顺运输公司 300 台绿色出租小汽车经营期限到期对公司本期或期后的财务影响分析如下:本公司 439 台绿色出租小汽车投放营运后,预计公司每年度将增加营业收入约4390 万元,每年度将增加净利润约 550 万元;另由于康达顺运输公司300 台绿色出租小汽车经营期限至 2013 年 2 月 28 日到期后,本公司绿色出租小汽车实际营运数量又将减少 300 台。故本公司绿色出租小汽车实际营运数量将增加 139 台,预计公司每年度实际将增加营业收入约 1390 万元,公司每年度实际将增加净利润约 170 万元。本公司获得的绿色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属于对移交的公交资源的置换对价资源,应按其公允价值确认为无形资产,因目前深圳市5年期每台绿色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的使用费为6万元,相应10年期每台绿色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使用费的公允价值应为12万元。因本次深圳交委置换给本公司绿色出租小汽车指标为439台,且本公司用于置换绿色出租小汽车的公交资源对应的营运专营权的账面价值已经为零,故本公司将增加当期营业外收入-补偿收入即税前利润5,268万元。 4、厦门股权收购的情况 本公司和下属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康达尔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达尔贸易公司”)于 2013 年 1 月 18 日与厦门牧兴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牧兴公司”)和厦门源生泰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生泰公司”)的全体股东自然人李明星、自然人吴晓燕、自然人陈水路、自然人林妍、自然人张屿涵、自然人洪晓玲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分别以人民币 4,832.54 万元收购牧兴公司 100%的股权和以人民币85 万元收购源生泰公司 100%的股权。其中:本公司收购牧兴公司 90%的股权和源生泰公司 90%的股权,需支付收购股权价款为人民币 4,425.79 万元;康达尔贸易公司收购牧兴公司 10%的股权和源生泰公司 10%的股权,需支付收购股权价款为人民币 491.75 万元。 ■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四、对2013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五、 委托理财情况 ■ 六、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董事长:罗爱华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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