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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3-04-2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190版) 4、违约责任: 4.1本公司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应按照合同付清已完成阶段设计任务对应的设计费,若日后工程仍再度进行,双方应就尚未履行的原合同或新的服务范围,协商新的收费方式或重新签订合同。本公司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本公司应按对方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支付应付的设计费; 4.2中外建公司因自身原因无法履行合同或导致本公司按照合同规定解除合同者,应退还全部设计费。本公司享有中外建已交付的设计文件及图纸的在本工程项目的使用权。由于中外建公司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规定的设计文件交付时间,超过三天的,则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相应阶段应收设计费的0.2%。 4.3如果因为中外建公司的疏忽、错误决策或其它原因造成本公司的损失,本公司有权利追究中外建公司的赔偿责任,并在设计费中扣除部分作为补偿。 (三)本公司拟与中外建公司签订的《西乡碧海项目一期B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合同》的主要内容 1、项目概况 1.1项目名称:西乡项目一期B方案及施工图纸设计 1.2项目地点:深圳市宝安区 1.3设计规模:设计的总建筑面积约39450平方米 2、合同价款 设计费标准为全费用固定单价(含税)为人民币:36.2元/㎡,合同暂定价(含税)总价人民币:1,428,090元整,设计费按最终竣工测绘面积核算。 3、设计内容、深度和成果要求 3.1完成总平面规划报建及单体施工图报建 3.2 完成建筑单体方案设计 3.3完成建筑施工图设计 4、付款方式:本合同付款采用分阶段随进度支付方式。 ■ 4、违约责任: 4.1本公司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应按照合同付清已完成阶段设计任务对应的设计费,若日后工程仍再度进行,双方应就尚未履行的原合同或新的服务范围,协商新的收费方式或重新签订合同。本公司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本公司应按对方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支付应付的设计费; 4.2中外建公司因自身原因无法履行合同或导致本公司按照合同规定解除合同者,应退还全部设计费。本公司享有中外建已交付的设计文件及图纸的在本工程项目的使用权。由于中外建公司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规定的设计文件交付时间,超过三天的,则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相应阶段应收设计费的0.2%。 4.3如果因为中外建公司的疏忽、错误决策或其它原因造成本公司的损失,本公司有权利追究中外建公司的赔偿责任,并在设计费中扣除部分作为补偿。 (四)本公司拟与中外建公司签订的《西乡项目规划学校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合同》的主要内容 1、项目概况 1.1项目名称:西乡项目规划学校方案及施工图设计 1.2项目地点:深圳市宝安区 1.3设计规模:西乡规划学校为36班九年一贯制学校,设计的总用地面积22542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为17311平方米。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50年。其中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约13441平方米,办公用房面积约1663平方米,生活服务用房面积约 2208 平方米。 2、合同价款 本合同设计费用采用全费用固定综合单价包干形式,最后一期设计费按照测绘公司对项目测算的建筑面积为准进行核算。本工程设计费用=总规设计费+各类报建费+方案及扩初及施工图设计费+施工设计配合费等专业配合费+市政管线综合设计设计费。设计费标准整体固定单价(含税)为人民币:80元/每平方米;合同暂定(含税)总价为人民币:1384880元整(壹佰叁拾捌万肆仟捌佰捌拾元整)。 3、设计内容、深度和成果要求 3.1 中外建应配合本公司完成宝安规划学校总体规划报建工作。配合本公司通过政府职能部门的审批。中外建应完成西乡规划学校从方案到施工图的报建工作。包括配合本公司完成项目规划、消防等报建工作,提供准确的图纸及说明,配合本公司通过政府职能部门的审批。 3.2成果要求:总平面规划报建图纸要求总平面规划蓝图(1:1000或1:1500)盖章,共10份;方案报建图纸要求6套,总图中应有相关的经济技术指标,结构、水、暖、电初设图纸6套。施工图报建要求建筑图13套,有总平面图及分层的平、立、剖面图。 3.3建筑单体方案设计:中外建应完成本公司指定范围建筑单体方案设计,深度包括单体平立剖面设计、材料描述、重要节点大样设计、单体总平面设计、方案阶段成本指标值控制等。 4、付款方式:本合同付款采用分阶段随进度支付方式。 ■ 4、违约责任: 4.1本公司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应按照合同付清已完成阶段设计任务对应的设计费,若日后工程仍再度进行,双方应就尚未履行的原合同或新的服务范围,协商新的收费方式或重新签订合同。本公司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本公司应按对方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支付应付的设计费; 4.2中外建公司因自身原因无法履行合同或导致本公司按照合同规定解除合同者,应退还全部设计费。本公司享有中外建已交付的设计文件及图纸的在本工程项目的使用权。由于中外建公司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规定的设计文件交付时间,超过三天的,则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相应阶段应收设计费的0.2%。 4.3如果因为中外建公司的疏忽、错误决策或其它原因造成本公司的损失,本公司有权利追究中外建公司的赔偿责任,并在设计费中扣除部分作为补偿。 四、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本次交易定价是由本公司通过邀请招标形式确定,分别从技术标和商务标两个方面综合评定,确定的中标价采用市场比价得到。一共邀请了国外内较有名气的四家设计单位参加,它们分别是新加坡缔博建筑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筑博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森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意大利迈丘设计事务所与深圳市中外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联合体。技术标评比为缔博公司和意大利迈丘和中外建公司联合体概念规划设计最佳,筑博公司次之,华森公司技术标废标。商务标评比,由于华森公司废标,意大利迈丘和中外建公司联合体商务标报价最低。 第一部分:西乡项目总建筑面积约为69万平方米,总体规划设计的中标价为80万元。项目一期建筑面积约为7.89万平方米,一期方案及施工图设计的中标价为36.2元/平方米,总价为285.618万元。 按照由国家计委、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版),工程设计收费按基本设计收费=工程设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执行。康达尔西乡项目一期建筑面积为7.89万m2,主体造价约2.0亿元,工程设计收费基价为566.8万元。此次招标中标价相比设计收费基价下浮35.5%,评标小组经咨询市场价格为30-45元/平方米之间,价格公允。 第二部分:西乡规划学校设计的总建筑面积约为17311平方米,规划方案及施工图设计的中标价为80元/平方米,总价为138.488万元。 按照由国家计委、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版),西乡规划学校建筑面积为1.7311万m2,造价约0.5亿元,工程设计收费基价为163.9万元。此次招标中标价相比基价下浮15.5%,评标小组经咨询市场价格为75-100元/平方米之间,价格公允。 根据参投单位的报价情况,经过综合评审,评标小组认为中外建公司的报价合理,并考虑到中外建公司的设计能力和经验及双方良好的合作关系等方面的综合优势,最终确定中外建公司为中标单位,并确定其投标价格为本次交易价格。 五、交易目的和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中外建公司在规划和工程施工设计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本公司和中外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能够充分利用该公司的综合实力做好项目建设。本次合同价格是以公允价格为依据并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签署的设计合同事宜不会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该等关联交易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本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或者被其控制。 六、回避情况 鉴于本次合同签订构成关联交易,根据有关规定,本公司关联董事罗爱华回避表决。 七、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本公司四名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召开之前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核,同意将上述关联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此次交易采取缴请招标的方式,对多家公司报价进行综合评定,并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能够保证关联交易的公正、公平、公允性。本次承担工程设计的关联方拥有较丰富的设计经验,对公司新建项目的快速推进能起到积极的作用,上述关联交易行为不会构成公司对关联方的依赖,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3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 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0048 证券简称:康达尔 公告编号:2013-015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拟与深圳市东深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深公司”)签订《西乡项目一期营销中心工程施工合同》。 2、鉴于本公司第二大股东深圳市昊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按该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股份计算)持有深圳市东深工程有限公司26%的股份,故本次公司与该公司签署合同事宜构成关联交易。 3、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已取得了公司独立董事的认可,并同意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3年第一次会议讨论。公司董事会对上述交易进行了认真审议,关联董事何志民已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一致审议通过。其中,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此次关联交易程序合法、价格公允,同意该关联交易,并出具了独立董事意见。 4、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此项关联交易无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 二、关联方情况介绍 1、关联方的名称:深圳市东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水库南东深供水工程管理局办公楼一楼,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进宇,注册资本:10200万元,税务登记证号码:02004732,主营业务: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土石方工专业承包壹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股东情况:林进宇持股30%,深圳市昊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股26%,彭兆登持股26%,其他五名股东合计持股18%。 2、历史沿革和主要业务情况:深圳市东深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1991年,原隶属于广东粤港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04年1月改制成民营有限责任公司,最近三年主要业务包括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水利电工程、土石方工程、市政工程等。该公司2012年度的的营业收入为860,830,067.18元,净利润为11,382,019.44元,2012年期末的净资产为134,819,152.24元。 3、鉴于本公司第二大股东深圳市昊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按该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股份计算)持有深圳市东深工程有限公司26%的股份,故本次本公司与东深公司签署合同事宜构成关联交易,属《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规定的情形。 三、与关联方签订合同情况介绍 本公司拟与东深公司签署工程施工合同,涉及工程暂定总价款为514万元,合同主要内容条款如下: 1、工程名称:康达尔西乡项目一期营销中心钢结构和幕墙工程 2、工程总承包内容:《康达尔西乡项目一期营销中心钢结构和幕墙工程》施工图(包括平立剖大样图、节点图、预埋件图)以及为完成施工图所隐含的工程的制作、安装、原材料送检、后置埋件拉拔试验检测、焊缝探伤检测、钢结构防腐防锈表面着色处理、施工措施、成品保护、防雷接地、分包备案、竣工验收、工程保修等全部工作内容。 3、合同价款:合同暂定总价为:¥5143749元整(大写人民币伍佰壹拾肆万叁仟柒佰肆拾玖元整)。 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安全、包质量、包文明施工、包总包配合费。 5、计价方式:本合同工程采用固定单价的方式,工程量按实结算。其中,合同清单中已有的项目,按合同清单的单价执行;合同清单中没有的项目,按(GB50500-2008)工程量标准清单计价模式,定额套用《深圳市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2003》、《深圳市装饰工程消耗量标准2003》,按《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费率标准》(2010年12月版)推荐费率取定,税后总价下浮11.83%. 6、付款方式 6.1、合同签订前,东深公司应向本公司提交合同总价5%的银行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 6.2、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向东深公司支付合同暂定总价的20%作为备料款; 6.3、钢构件全部到场并经本公司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向东深公司支付合同暂定总价的40%; 6.4、工程完工并经本公司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向东深公司支付至合同暂定总价的80%; 6.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东深公司在1个月内向本公司提交完整有效的、符合要求的工程结算资料,本公司在1个月内与东深公司办理结算后5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向东深公司支付至合同结算价的9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东深公司的履约保函或保证金(不计利息)。 6.6、剩余5%结算总价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预留,保修期两年。在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或质量问题已解决,并扣除保修期内应由东深公司支付的相应费用后,本公司在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付清(不计利息)。 7、违约责任 7.1、施工中本公司可随时抽检,如发现产品节点大样或型材断面大样等不符合设计要求,则东深公司承担全部返工费用并向本公司支付5000元/次违约金,违约金从东深公司进度款中扣除。 7.2、所有材料、配件须经本公司选定同意后方可用于本工程,东深公司须向本公司提供质量保证书或产品合格证。否则,东深公司承担全部返工费用并向本公司支付5000元/次违约金,违约金从东深公司进度款中扣除。 7.3、工程竣工验收正式移交前,东深公司对本公司提供的设备及现场摆放的装饰品、陈设品和工程成品等保管及保护不当造成损失,应照价赔偿。 7.4、本公司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而未付款的1%。向东深公司支付违约金。 7.5、东深公司逾期未通过竣工验收,每逾期一日,按合同总价的1%。向本公司支付违约金,本公司有权直接在本公司应付未付款中扣除。逾期超过5日,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按本合同终止和解除条款执行。 8、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在签署双方履行完毕决策程序,由双方签字盖章。 四、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本次交易定价是由本公司通过邀请招标形式确定。根据参投单位的报价情况,经过评标小组综合评审,认为东深公司的报价为合理低标价,并考虑到东深公司在项目管理、技术力量、项目建设经验等方面的综合优势,结合目前国内同规模项目建设投资情况,最终确定东深公司为中标单位,中标价格为人民币5,143,749元。 五、交易目的和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东深公司在工程建设中具有丰富的管理和建设经验,本公司和东深公司签订工程合同,能够充分利用该公司的综合实力做好项目建设。本次合同价格是以公允价格为依据并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签署的工程合同事宜不会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该等关联交易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本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或者被其控制。 六、回避情况 鉴于本次合同签订构成关联交易,根据有关规定,本公司关联董事何志民先生回避表决。 七、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本公司四名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召开之前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核,同意将上述关联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此次交易采取缴请招标的方式,对多家公司报价进行综合评定,并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能够保证关联交易的公正、公平、公允性。本次承担工程施工的关联方拥有较强的技术能力,具有较强的履约能力,对公司新建项目的快速推进能起到积极的作用,上述关联交易行为不会构成公司对关联方的依赖,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3年第一次会议 2、独立董事意见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 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0048 证券简称:康达尔 公告编号:2013-016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全资子公司牧兴实业公司 和源生泰食品公司增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增资概况 为改善厦门牧兴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牧兴公司”)和厦门源生泰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生泰公司”)的资产结构,增强牧兴公司和源生泰公司的融资能力,加快牧兴公司和源生泰公司的发展步伐,进一步扩大并提升生产经营能力,促进牧兴公司和源生泰公司产业做大做强。公司拟对牧兴公司和源生泰公司进行增资,将牧兴公司注册资本金由100万元增加到1000万元,将源生泰公司的注册资本金由30万元增加到500万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二、被增资子公司基本情况 (一)厦门牧兴实业有限公司 厦门牧兴实业有限公司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是本公司农业养殖企业之一。 1、注册登记情况 住所:厦门市同安区五显镇后垅村凤梨山(畜牧发展公司办公室) 注册资本: 100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生猪、畜禽饲养;批发、零售:饲料。 2、股东持股比例本公司持有牧兴实业 90%股份,本公司子公司深圳市康达尔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牧兴实业10%股份。 (二)厦门源生泰食品有限公司 厦门源生泰食品有限公司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是本公司农产品销售企业之一。 1、注册登记情况 住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619号1516室 注册资本: 30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批发零售:鲜冻畜禽产品、预包装食品。 2、股东持股比例本公司持有源生泰 90%股份,本公司子公司深圳市康达尔贸易有限公司持有源生泰10%股份。 三、增资方案及增资款用途 本公司和贸易公司拟按各自持股比例对厦门牧兴实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1000万元,对厦门源生泰食品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500万元。此次增资为一次性到位。增资款将用于两公司产品的升级和规模的扩大,为集团农业战略的发展奠定和夯实基础。 四、增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此次对子公司增资的行为,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公司竞争力实力和提升公司盈利能力,有利于发展公司农业发展战略,确保公司持续快速的发展。本次增资符合公司利益。 特此公告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0048 证券简称:康达尔 公告编号:2013-013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关于本次会计差错的性质及原因的说明 1、因高志辉公交线路合作纠纷案,本公司估计本案很可能败诉,基于谨慎原则,在2010年计提预计负债2,556.47万元,2012年终审判决,公司不用承担连带责任,为了更合理反映各年度的实际经营成果,因此将前期多计提的预计负债24,364,654.90元做前期差错更正。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于2013 年4月23日召开的2013年第一次会议批准,本期采用追溯重述法对该项会计差错进行更正。 2、诉讼情况介绍 因公交线路合作经营合同纠纷,自然人高志辉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自然人乔淑华向其支付管理费7,041,551元、滞纳金2,958,400元,要求本公司之子公司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补充清偿责任。2006年6月26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以(2006)深龙法民初字第38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自然人乔淑华应付自然人高志辉管理费5,334,780.57元、滞纳金2,958,400.00元,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运输有限公司对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因被告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判决发回重审,2008 年2 月25 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另组合议庭对该案进行重新审理,期间因原告提交了新的诉状,增加了诉讼请求,法院于2009 年1 月9 日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交纳通知书》,但原告未补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龙岗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原告的起诉按撤诉处理。 2010年9月7日,自然人高志辉再次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起诉,本次诉讼请求自然人乔淑华向其支付2005年至2008年的管理费及代缴费用合计15,449,780.60元,滞纳金33,669,524.00元,并要求本公司之子公司康达尔运输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定于2011年4月21日开庭审理本案。由于该案在2006年出现过一审判决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本公司认为是次诉讼案件法院很可能判决康达尔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根据司法实践分析,法院对滞纳金的支持不会超过本金的20%,因此本公司于2010年就本案可能产生的损失计提预计负债合计2,556.47万元,其中:本金1544.98万元、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456.9万元、滞纳金309.10万元,诉讼及律师费245.49万元。 2011年4月2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深圳中民二初字第17号判决书,判决驳回高志辉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高志辉承担。高志辉不服上述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运输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21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传票和审理上诉案件通知书(2011)粤高法民二终字第68号,2011年10月26日进行了法庭调查。康达尔运输公司于2012 年6月5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粤高法民二终字第 6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情况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287,396.52元,由上诉人高志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会计差错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本公司对上述事项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处理,对以前年度会计差错予以追溯调整,其对各年度财务报表项目的影响如下: ■ 三、会计师事务所就此次事项出具的专项说明。 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对上述事件出具了《关于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期差错更正之专项说明》(国浩报字[2013]825A0004号)。 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关于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均对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宜出具了书面报告。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公司对 2012年度及以前年度会计差错更正,符合有关财务规定,是对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的客观反映,提高了公司财务信息质量,没有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处理,符合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 真实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监事会同意董事会对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的意见,以及就其原因和影响所做的说明。监事会将在今后的工作中,一如既往地对公司经营中的重大事项予以密切关注,维护投资者的权益。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处理,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和财务状况,对会计差错的会计处理也符合有关财务规定,提高了公司会计信息质量,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同意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的处理。 特此公告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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