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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第一季度报告 2013-04-2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如有董事未出席董事会,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 ■ 1.3 公司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 公司负责人刘国本、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谭文萍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黄春丽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币种:人民币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1) 资产负债表项目 ■ (2)利润表项目 ■ (3)现金流量表项目 ■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2013年3月4日,公司在吉林省安图县投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骆驼集团东北蓄电池有限公司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注册号:222426000013020),开始组织建设。 2、报告期内,公司外资股东减持了其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目前公司正在办理变更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手续。 3、公司全资子公司骆驼集团襄阳蓄电池有限公司通过国家环保部开展的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环保核查,入围第一批10家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名单,详见环保部网站(http://www.zhb.gov.cn/gkml/hbb/bgg/201304/t20130422_251031.htm)。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本公司股东对所持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的承诺:(1)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国本及股东驼峰投资、驼铃投资、刘长来、杨诗军、王从强、谭文萍、路明占、窦贤云、朱国斌、高国兴、戴经明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2)公司股东信诺泰承诺:若公司在2011 年6 月3 日之前刊登招股说明书,则自工商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2010 月6 月3 日)起三十六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若公司在2011 年6 月3 日之后刊登招股说明书,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3)除上述锁定期外,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刘国本、刘长来、杨诗军、王从强、谭文萍、路明占、窦贤云、朱国斌、戴经明,以及公司全资子公司骆驼特电总经理高国兴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申报离职后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在申报离任十二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数量占其所持有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4)除上述锁定期外,驼峰投资承诺:在刘国本、刘长来、杨诗军、谭文萍、王从强、路明占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驼峰投资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刘国本、刘长来、杨诗军、谭文萍、王从强、路明占申报离职后十二个月内,驼峰投资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刘国本、刘长来、杨诗军、谭文萍、王从强、路明占申报离任十二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驼峰投资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上述承诺目前均在履行中,未发现有违反承诺事项的情形发生。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受行业规范的影响以及公司经营渠道的拓展,预计公司下一报告期末累计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有一定幅度提升。 3.5 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尚未执行。 公司于2013年4月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2012年末总股本851,833,75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7元(含税),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为144,811,737.5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该利润分配预案尚须提交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国本 2013年4月26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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