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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第一季度报告 2013-04-2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孟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萍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张萍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除下列董事外,其他董事亲自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财务数据 本报告期对以前期间财务数据是否进行了追溯调整或重述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1、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 天津市宜兴埠第五农工商联合公司诉天津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厂房、设备租赁纠纷案 2009年12月1日,公司收到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执裁字第121号《民事裁定书》:因公司原控股子公司天津创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宜兴埠第五农工商联合公司(简称“农工商联合公司”)的厂房、设备租赁纠纷,经农工商联合公司申请,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追加本公司为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天津创业(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债务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2009年12月2日,公司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2009年末,公司对该案可能导致的损失预计负债1,765.79万元。2010年9月16日,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农工商联合公司向本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但未被确认。2011年10月,公司管理人收到天津高院(2011)津高执复字第000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本公司的复议申请。2012年12月,农工商联合公司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银川中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责令本公司管理人履行职责,依据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确认其对公司的合法债权。截止本报告披露之日,银川中院尚未对本案作出判决。 (2)中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公司名誉权纠纷案 2012年10月16日、10月23日,本公司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发布《2012年半年度报告》和《2012年第三季度报告》,上述报告第六部分“重要事项”之(三)非经营性关联方资金占用中披露中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占用公司资金8.15万元,形成“关联方资金占用”。中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联实业”)认为与事实不符,向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即被告将其发布的公告中有关原告占用资金8.15万元的不实之词部分全部予以删除,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的报纸《证券时报》、网站巨潮资讯网刊登《更正公告》,声明原告从未占用被告任何资金。2、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即被告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的报纸《证券时报》、网站巨潮资讯网等媒体上连续刊登道歉书30日,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2013年1月末,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收悉该院(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213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认为,中联实业曾数次认可占用本公司的资金,中联实业提供的支付款申请单不足以否定中联实业曾经的认可。中联诉本公司侵害名誉权,缺乏足够的事实依据,对中联实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中联实业诉讼请求。中联实业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已提起上诉。截止本报告披露之日,公司尚未收到判决结果。 2、《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2010年9月16日,银川中院裁定受理公司债权人北京九知行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公司清算组担任管理人。 2011年12月8日 银川中院(2010)银民破字第2-4号《民事裁定书》批准公司《重整计划》。 2012年9月30日《重整计划》执行完毕,2012年10月10日,公司管理人向银川中院提交《关于银广夏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监督报告》,申请银川中院下达《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裁定。 2013年2月末,公司管理人收到银川中院(2010)银民破字第2-13号《民事裁定书》:截止2012年9月30日,银广夏已完成了出资人权益调整、股票划转、资产处置等实质性工作,除个别少数债权人的100万元左右清偿资金未能提供资金账户暂时无法向其支付预留外,其他债权人已经获得了清偿,《重整计划》现基本执行完毕。银广夏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1、银广夏重整计划除个别少数债权人的100万元左右清偿资金未能提供资金帐户暂时无法支付预留外,已执行完毕;2、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在重整期间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3、担保事项 1998年12月,公司原控股子公司广夏(银川)贺兰山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在世界银行贷款3,403.63万元,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了连带担保责任。截止本报告披露之日,广夏(银川)贺兰山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偿还该笔贷款的情况不详,公司存在承担担保责任的风险。 4、非标意见 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审计意见”,针对强调事项段涉及的持续经营能力问题,董事会做专项说明如下: 2010年1月,债权人北京九知行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公司资不抵债、无经营性资产为由向银川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2011年12月8日,银川中院批准了《重整计划》。2013年2月末,银川中院(2010)银民破字第2-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拟定重组方宁东铁路按照《重整计划》向公司足额支付了32,000万元资金;公司全体股东让渡的100,430,245股股份已全部过户至宁东铁路名下;银川中院裁定的40,528.71万元债务已基本清偿完毕;对四年以上的应收帐款和22家长期投资单位的股权进行了公开拍卖。通过执行《重整计划》和追收债权,公司2012年末的总资产由年初的10,698.21万元增至28,753.85万元(其中货币资金26,222.36万元),总负债由年初的61,817.58万元降至15,106.73万元,净资产由年初-51,119.36万元增至13,647.12万元,主营业务收入376.49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36,540.37万元。 为彻底改善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已经或正在采取的措施如下: 1、2012年,公司在执行《重整计划》的同时,也在积极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已与拟定重组方及相关各方就重组事宜进行了多次沟通和磋商。2013年公司将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重组方案,争取早日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监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实施,以彻底改善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2、2012年,公司在追收债权时,通过司法执行和协商从酿酒公司收回现金11,825万元、成品葡萄酒4.5万箱,原酒3500吨。2012年7月,公司控股子公司销售公司恢复葡萄酒销售业务,4个多月时间实现销售收入376.49万元,改变了公司连续两年主营业务收入为零的局面。根据专家品鉴结果,公司对3500吨原酒进行了等级划分,并委托专业设计机构对 “广夏”牌商标进行了整体包装设计,在各项准备工作完成后,公司生产的“广夏”牌葡萄酒将正式投放市场。 ■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四、对2013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五、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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