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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3第一季度报告 2013-04-2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林秀浩、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何玉龙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吴玟瑄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财务数据 本报告期对以前期间财务数据是否进行了追溯调整或重述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一)资产项目重大变动情况 单位:元 ■ (二)负债项目重大变动情况 单位:元 ■ (三)费用项目重大变动情况 单位:元 ■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一)公司减资事项 根据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9名已离职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44,790股进行回购。公司已于2013年1月31日回购注销上述244,790股股票,股本变更为31,433.909万股。并已取得汕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由原来的人民币31,458.388万元变更为人民币31,433.909万元。 (二)控股股东股权质押事项 控股股东林秀浩先生因个人原因将其所持有的公司52,12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58%,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35.35%)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质押给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该部分股票的质押期限自2013年1月31日起,至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解除质押登记为止。 截至公告日,林秀浩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47,42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6.86%,累计质押99,300,000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67.36%。 (三)公司股权激励事项 2013年2月22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股权激励股份第一次解锁的议案》,董事会经审核认为激励对象所持限制性股票2011年度解锁条件已经满足,根据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批准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一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锁事宜,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律师均对此事项发表了意见。本次解锁数量为582,972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1855%,涉及激励对象共95名。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已于2013年3月1日上市流通。 (四)公司发行公司债券事项 2013年2月16日,公司发行公司债券获中国证监会核准(证监许可【2013】162号),首期发行面值为2.7亿元,票面利率5.8%,已于2013年3月20日发行完毕,上市代码为“112163”,简称“12黑牛01”。剩余部分自中国证监管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发行有效。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网上预设的发行数量占本期债券发行规模的比例为3.7%,即人民币0.1亿元。最终网上实际发行数量为0.03562亿元,占本期债券发行总量的1.32%;本期债券网下预设的发行数量占本期债券发行规模的比例为96.30%,即人民币2.6亿元。最终网下实际发行数量为2.66438亿元,占本期债券发行总量的98.68%。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出具了大华验字[2013]000076号验证报告,截至2013年3月21日止,黑牛食品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共计人民币2.7亿元,扣除承销佣金及保荐佣金等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3,024,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66,976,000元。 (五)子公司重要事项 1、揭东子公司变更法人 子公司揭东县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25日完成法人变更,由关伟智变更为林锡钦。 2、成都子公司完成工商登记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在成都双流县投资设立子公司的议案》,并于2012年12月24日召开的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子公司已于2013年3月7日领取了成都市双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放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安徽子公司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称号 报告期内,全资子公司安徽省黑牛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收到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和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234000346,发证时间:2012年11月5日,有效期: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认定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当年起三年内,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 四、对2013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3年1-6月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 五、上市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六、证券投资情况 ■ 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的说明:无。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黑牛食品 公告编号:2013-034 .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于2013年4月24日在汕头市潮汕路金园工业城9A5A6公司会议室举行,本次会议应到监事、董事会秘书4名,实到4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荆建军女士主持。 会议审议并通过如下决议: 1、审核通过《2013年第一季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监事会认为: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季度报告及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控制度的规定;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真实、公允地反映出公司2013年第一季度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且未发现参与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工作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情形。 2、审核通过《关于回购注销未达到第二期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监事会对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涉及的激励对象名单出具审核意见如下: 公司原激励对象林丽纯、梁坚、吴起宏、魏章宏等4人因离职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第十项之“(二)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或死亡等情况”的相关规定,尚未解锁的标的股票由公司按本计划“九、公司回购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原则”规定的条件回购并注销。上述激励对象离职手续已办理完毕,其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监事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4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股票。 因公司2012年度业绩未达到《激励计划》的要求,同意对公司其他92名激励对象原持有的已获授未解锁股票进行回购。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关于回购注销相关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监事会同意董事会实施上述回购注销事宜。 特此公告 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黑牛食品 公告编号:2013-031 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于2013年4月18日发出,于2013年4月24日在汕头市潮汕路金园工业城9A5A6公司会议室举行,本次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由林秀浩董事长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表决,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会议以9票同意, 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2013年第一季度报告》。 内容详见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的《2013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公告编号:2013-032)。 2、会议以7票同意, 0票反对,0票弃权,2票回避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未达到第二期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本议案内容详见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的《关于回购注销未达到第二期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033)。 董事黄树忠、陈茹为限制性股票利益相关者,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特此公告 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黑牛食品 公告编号:2013-033 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 第二期未达到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回购注销数量为601,822股,占股本总数314,339,090股的比例为0.1915%,回购价格为每股6.1154元,如股份调整实施过程中出现尾数差异,以中登公司实施后的股份总数及单价为精确数据。 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第二期未达到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激励对象获授但未达到第二期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及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林丽纯、梁坚、吴起宏、魏章宏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601,822股进行回购注销。该事项涉及的股本变更事项,已经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实施办理,故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实施情况 (一)2011年6月11日,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摘要》及《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核查<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二)2011年12月1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修订稿)》,《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激励对象名单》。 (三)2011年12月28日,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经证监会备案无异议的《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修订稿)》、《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四)2012年1月4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12年1月4日为授予日,向首批111名激励对象授予2,069,900股限制性股票;同日,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核实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五)公司董事会在授予股票过程中,有2名激励对象放弃认购、4名激励对象离职、37名激励对象减少认购数量。因此,公司激励计划实际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069,900股调整为1,687,600股,授予对象由111名调整为105名。公司于2012年2月27日完成授予工作并发布了《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公告》。 (六)2012年5月21日,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1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总股本241,987,6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00元人民币现金;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转增后总股本增至314,583,880股。其中,股权激励股份数量由1,687,600股调整为2,193,880股。 (七)2012年10月1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吴华东、陈孙建、郭伟金、权冀翼、林振林、姚玉伟、方攀、王海平、黄燕娇等9名已离职但未解锁的激励对象共计244,790股股票进行回购,股权激励限售股份调整为1,949,090股,激励对象人数调整为96名。同日,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对回购注销事项进行审核确认。 (八)2013年2月2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股权激励股份第一次解锁的议案》,认为激励对象所持限制性股票2011年度解锁条件已经满足,根据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批准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一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即在2013年3月1日期满后申请解锁授予部分的30%。同日,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股权激励股份解除限售名单的议案》,对可解除限售的名单进行审核确认。 截至2013年2月22日董事会审议第一期解锁事项时止,公司有一名激励对象离职(林丽纯),其所持5,850股已获授但未解锁股份未能解锁。因此,第一期可解锁限售股份调整为1,943,240股(1,949,090股-5,850股),可解锁激励对象人数调整为95名。公司已于2013年2月27日完成解锁手续,本次解锁数量为582,972股(1,943,240股×30%),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1855%。 (九)2013年4月24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第二期未达到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已离职激励对象林丽纯、梁坚、吴起宏、魏章宏等4人原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28,600股及其他92名激励对象原持有的已获授未解锁股票573,222股进行回购,本次合计回购数量为601,822股。 二、回购原因 (一)业绩未达到解锁条件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首批授予股票在授予日后(包括禁售期在内)的未来48个月为解锁期,在解锁期内,若达到本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激励对象可分三次申请解锁:第一次于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解锁30%;第二次于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解锁30%;第三次于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解锁40%。如解锁期内任何一期未达到解锁条件,则当期可申请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公司回购后注销。 2012年度,公司经审计的净利润为54,173,175.90元、较上一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为-45.04%;净资产收益率(摊薄)为4.12%,均低于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净利润11,700.00万元、净利润增长率28.57%和净资产收益率(摊薄)不低于8%的指标(以上净利润和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均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与未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二者孰低者作为计算依据)。因此,公司已获授但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未达到第二期解锁的业绩条件,应予以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离职 根据《激励计划》第十项之“(二)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或死亡等情况”的相关规定,尚未解锁的标的股票由公司按本计划“九、公司回购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原则”规定的条件回购并注销。鉴于林丽纯、梁坚、吴起宏、魏章宏等4名激励对象向公司提出辞职并已获得同意;以及公司201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5)在出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所列明的需要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时,办理该部分股票回购注销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公司拟对该4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8,600股进行回购注销。 三、回购数量、价格及依据 (一)回购数量 本次回购已离职激励对象林丽纯(5,850股)、梁坚(11,830股)、吴起宏(8,190股)、魏章宏(2,730股)等4人原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28,600股,其他92名激励对象原持有的已获授但未达到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1,910,740×30%=573,222股,本次回购数量合计601,822股,占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8771%,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1915%。 (二)回购价格 公司于2012年1月4日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7.95元。2012年5月21日的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11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总股本241,987,6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00元人民币现金,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依据《激励计划》“九、公司回购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原则”的规定,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遇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红股或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情形,则回购价格相应调整的确定依据按照本股权激励计划“八、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调整”进行调整及依据《激励计划》“七、标的股票的授予及解锁的条件和程序”之“(五)解锁程序”的规定。且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股息暂未发放,因此,本次回购价格调整为7.95÷1.3=6.1154元/每股。 四、回购股份的相关说明 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回购相关说明如下表: ■ 五、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及股本变动情况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为764,296股(限制性股票共计1,949,090股-第一期解锁582,972股-本次回购注销601,822股),激励对象由96名调整为92名,股本总额由314,339,090股调整为313,737,268股。 因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锁,本期不确认股份支付的费用。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回购注销,未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也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本次回购后公司的限制性股票持股情况如下表(单位:股): ■ 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的股本变动情况如下表: 单位:股 ■ 六、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回购注销的意见 公司第二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对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的意见如下: 根据公司201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对公司出具的大华审字[2013]004073号审计报告,公司2012年度的经营业绩未达到《激励计划》之“六、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禁售期和解锁期”的规定,应对未达到解锁条件的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由于公司原激励对象林丽纯、梁坚、吴起宏、魏章宏等4人因个人原因离职,相关离职手续已办理完毕,其已不符合公司《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条件。根据《激励计划》第十项之“(二)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或死亡等情况”的规定,应对上述4人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依照《激励计划》之“九、公司回购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原则”规定的条件进行回购并注销。 七、独立董事对本次回购注销的独立意见 (一)对因业绩未达到第二期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的审核 依据《激励计划》之 “七、标的股票的授予及解锁的条件和程序”等条款的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锁需要满足的业绩条件为:公司2012年度净利润数额达到或者超过11,700.00万元,较上一年度的净利润增长率为28.57%。2012年度,公司经审计的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摊薄)均低于《激励计划》中所要求的第二期解锁的业绩条件。因此,根据《激励计划》之“六、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禁售期和解锁期”的规定,解锁期内第二期30%的限制性股票未达到解锁条件,则当期可申请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公司回购后注销。 公司回购注销未达到第二期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符合《激励计划》的规定,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程序回购注销激励对象该部分股份。 (二)对因激励对象离职而回购注销其所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审核 依据《激励计划》之“七、标的股票的授予及解锁的条件和程序”、“八、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调整”、“九、公司回购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原则”和“十、本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和终止”等条款的规定,林丽纯、吴起宏、魏章宏、梁坚等4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符合《激励计划》内容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对此部分股份按激励计划回购事项的约定条款实施回购注销。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第二期限制性股票的依据、回购程序、数量及价格合法、合规;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八、监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的核查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涉及的激励对象名单出具审核意见如下: 公司原激励对象林丽纯、梁坚、吴起宏、魏章宏等4人因离职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第十项之“(二)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或死亡等情况”的相关规定,尚未解锁的标的股票由公司按本计划“九、公司回购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原则”规定的条件回购并注销。上述激励对象离职手续已办理完毕,其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监事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4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股票。 因公司2012年度业绩未达到《激励计划》的要求,同意对公司其他92名激励对象原持有的已获授未解锁股票进行回购。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关于回购注销相关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监事会同意董事会实施上述回购注销事宜。 九、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回购注销的法律意见 (1)黑牛食品董事会已就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获得股东大会的授权; (2)截止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黑牛食品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已经履行的程序不违反《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黑牛食品公司章程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黑牛食品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所引致的公司注册资本减少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3)黑牛食品董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调整不违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黑牛食品公司章程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 十、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回购注销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黑牛食品 公告编号:2013-035 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减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3年4月24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第二期未达到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激励对象获授但未达到第二期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及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林丽纯、梁坚、吴起宏、魏章宏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601,822股进行回购注销,由此公司总股本将从 314,339,090股变更为313,737,268股。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以上公告信息刊登于2013年4月26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次公司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股份将涉及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78条的相关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自本公司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 本公司各债权人如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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