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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56 证券简称:欧菲光 公告编号:2013-047 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3-04-2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1730号文件核准,向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条件的8名特定投资者定向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054万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13】000020号验资报告。截至2013年01月18日止,公司共计募集货币资金人民币1,499,98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47,219,940.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52,760,060.00元。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并提交至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部分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非公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分拆由本公司下属四家全资子公司实施,后续拟使用募集资金向各子公司增资,并在各子公司设立单独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南昌欧菲光学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昌欧菲光学”)实施强化玻璃建设项目、南昌欧菲光显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昌欧菲光显”)实施重大尺寸电容屏及基建工程;南昌欧菲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昌欧菲光电”)实施ITO薄膜建设项目;南昌欧菲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昌欧菲光”)实施中小尺寸电容屏项目中。其余50,276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南昌欧菲光学”与“南昌欧菲光显”与“南昌欧菲光电”与“南昌欧菲光”(以下合称为“子公司”)。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华林证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昌北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昌北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昌北支行(以下合称为“开户银行”)。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公司2013年3月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同意公司、子公司及华林证券分别与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或“本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情况 1、南昌欧菲光电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昌北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190218860369,截止2013年4月1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100,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南昌欧菲光电ITO薄膜生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南昌欧菲光电如果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华林证券。存单不得质押。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昌北支行向南昌欧菲光电提供银行结算账户服务事宜,及时、准确地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结算业务。 2、南昌欧菲光显已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昌北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600 1050 8000 5251 0306,截至2013年3月29日余额为300,011,661.67元。该专户仅用于南昌欧菲光显中大尺寸电容屏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南昌欧菲光显如果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华林证券。存单不得质押。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昌北支行向南昌欧菲光显提供银行结算账户服务事宜,及时、准确地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结算业务。 3、南昌欧菲光显已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昌北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917 1901 2925,截至2013年4月1日余额为100,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南昌欧菲光显中大尺寸电容屏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南昌欧菲光显如果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华林证券。存单不得质押。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昌北支行向南昌欧菲光显提供银行结算账户服务事宜,及时、准确地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结算业务。 4、南昌欧菲光学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昌北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50 2210 0293 0020 1075,截至2013年3月29日余额为150,016,022.01元。该专户仅用于南昌欧菲光学强化玻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南昌欧菲光学如果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华林证券。存单不得质押。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昌北支行向南昌欧菲光学提供银行结算账户服务事宜,及时、准确地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结算业务。 5、南昌欧菲光已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昌北支行下属单位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00718860317,截至2013年4月1日余额为300,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南昌欧菲光中小尺寸电容屏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南昌欧菲光如果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华林证券。存单不得质押。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昌北支行向南昌欧菲光提供银行结算账户服务事宜,及时、准确地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结算业务。 二、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内容如下 1、公司、子公司及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华林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子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华林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华林证券每季度对公司、子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子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子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于支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分别以快递方式通知华林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4、开户银行每月开始的10个工作日内向子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华林证券。开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公司、子公司授权华林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方向生、王会然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子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上述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子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公司、子公司同意华林证券可以指定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华林证券工作人员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身份证、工作证)和华林证券出具的单位介绍信。 6、华林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华林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应当同时在本协议签字确认。若在保荐期间华林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公司、子公司和开户银行,公司、子公司再次授权华林证券新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子公司专户的资料。华林证券同时向公司、子公司和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新任的保荐代表人应当签署补充认可本协议的书面文件。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华林证券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华林证券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子公司或者华林证券可以要求子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本协议自公司、子公司、开户银行、华林证券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华林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4月26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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