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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84 证券简称:杉杉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3-012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3-04-2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不存在否决提案的情况 ●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3年4月25日13:30。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2013年4月25日9:30—11:30 和13:00—15:00。 会议地点: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日丽中路777号杉杉商务大厦8层会议室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包括网络和非网络方式),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三)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记名投票表决。公司董事长庄巍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4人,其余董事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3人,其余监事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秘书钱程先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4项议案《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就该议案,参与表决的A股股东的持股比例分段表决结果统计如下: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曹程钢律师、谢嘉芸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 报备文件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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