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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04-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601616 证券简称:广电电气 公告编号:2013-014 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于2013年4月26日(周五)上午9:30在上海市奉贤区环城东路123弄1号公司一楼报告厅召开。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共计15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67,478,2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4045%。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赵淑文女士主持,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6人;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及其他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议案10涉及关联交易,因赵淑文、蔡志刚现担任关联方董事,出席本次会议的关联股东上海旻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赵淑文(ZHAO SHU WEN)、YAN JAMES、蔡志刚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306,545,850股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李鹏律师、周若婷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601616 证券简称:广电电气 公告编号:2013-015 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于2013年4月26日(周五)下午14:00在上海市奉贤区环城东路123弄1号公司一楼报告厅召开。网络投票的时间:2013年4月26日(周五)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包括网络和非网络方式)共计56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72,023,7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8919%。统计数据如下: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赵淑文女士主持,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6人;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及其他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的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李鹏律师、周若婷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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