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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第一季度报告 2013-04-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罗桂友、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泽兵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孙龙龙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除下列董事外,其他董事亲自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财务数据 本报告期对以前期间财务数据是否进行了追溯调整或重述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1.货币资金比期初减少34.40%,主要是1季度支付了员工补偿金。 2.应收票据比期初增加791.58%,是子公司阿米尼应收票据增长。 3.应收账款比期初减少71.65%,主要是子公司阿米尼应收款减少。 4.预付款项比期初减少35.12%,主要是子公司阿米尼预付款项减少。 5.存货比期初增加62.55%,主要是子公司阿米尼存货增加为销售旺季备货。 6.预收款项比期初增加31.06%,主要是子公司阿米尼预收款项增加。 7.管理费用比上年同期增加546.72%,主要是1季度计提了员工补偿金。 8.财务费用比上年同期减少100.75%,主要是公司破产重整不再计提利息,主要是银行利息收入。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一、非标意见说明 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对该审计报告涉及事项专项说明如下: 导致会计师事务所无法表示意见的事项: 1、中华自行车公司自2012年10月25日起重整,税务、海关、金融、担保、供应商及其他债权人已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截止审计报告日,债权申报总额折合人民币3,453,252,904.97元,管理人依法确认并编入《债权表》的债权总额为1,875,616,630.22元,上述债权人申报的债权与帐面存在差异,且尚未通过法院裁定,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无法确定其对中华自行车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 2、如财务报表附注十所述:截止2012年12月31日,中华自行车公司的资产总额为162,649,076.30元,负债总额为1,872,039,760.06元,净资产为-1,709,390,683.76元,已严重资不抵债,且存在多项巨额逾期债务、税款、以及因对外担保、逾期欠债等原因引起的诉讼债务,经中华自行车公司第一大股东、最大债权人深圳市国晟能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中华自行车自2012年10月25日起进行重整。截止至审计报告日,中华自行车公司仍处于重整期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尚未对重整计划作出裁定,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证实上述重整能否有效改善中华自行车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因此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无法判断中华自行车公司按照持续经营假设编制的2012年度财务报表是否适当。 董事会专项说明: 2012年5月11日,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最大债权人深圳市国晟能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本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严重资不抵债为由,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本公司进行重整。2012年10月1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深中法破字第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国晟能源提出的对本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 2012年10月下旬,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深中法破字第3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自2012年10月25日起对本公司进行重整,并指定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深圳市正源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管理人。同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深中法破字第30-1号决定书,依法批准本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本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管理人启动了债权申报登记及审查工作,2012年12月11日公司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下召开。目前,重整的各项相关工作正在推进中,公司将通过重整解决债务危机,在完成债务重整的基础上,引入有实力的重组方,注入优质资产,以恢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及盈利能力,实现公司良性发展。 二、破产重整相关事项 2012年5月11日,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最大债权人深圳市国晟能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本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严重资不抵债为由,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本公司进行重整。2012年10月1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深中法破字第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国晟能源提出的对本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2012年10月24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深中法破字第3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自2012年10月25日起对本公司进行重整,并指定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深圳市正源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管理人。同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深中法破字第30-1号决定书,依法批准本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本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管理人启动了债权申报登记及审查工作,2012年12月11日公司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下召开。目前,重整的各项相关工作正在推进中。 重整期间,本公司存在因《上市规则》规定的原因被暂停上市,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原因(如重整方案未通过等)被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若本公司被宣告破产清算,本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进入重整程序后,在法院和管理人的监督下,公司一直积极准备重整计划草案制定的相关工作。2012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其中针对重整计划草案包含的债务人经营方案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尤其是涉及并购重组等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时,公司应当聘请相关的机构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及格式编制相关材料,作为重整计划草案及经营方案的必备文件。我公司在近一阶段的工作均集中于前述事项的论证等方面,尤其是重组方的遴选及并购重组方案的设计事项。重整计划草案除了需要确定债务人经营方案之外,还应当确定以重整受理日即2012年10月12日为基准日的资产与负债数据,而该些数据取决于资产评估结果及债权审查结果。截止2013年4月中旬,资产评估结果和债权审查结果尚未最后完成,公司已就此与管理人进行沟通,提请管理人尽快协调资产评估机构确定资产评估结果,完成债权审查工作及申请法院裁定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如债务人无法自人民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经债务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鉴于法院裁定自2012年10月25日起深中华重整,公司预计于2013年4月24日之前无法正式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并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延期申请。2013年4月22日,公司收到深圳中院(2012)深中法破字第3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至2013年7月25日。目前,重整计划草案制定相关工作正在加紧进行中。 ■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四、对2013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五、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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