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多媒体数字报

2013年4月27日 按日期查找: < 上一期 下一期 >

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3-04-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395 股票简称:双象股份 编号:2013-011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通知于2013年 4月 20日以传真、电子邮件、直接送达方式发出,于2013年4月 26日在无锡双象大酒店七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唐炳泉先生主持,会议应参加的董事9名,实际参加的董事8名(董事楼惠明因出差在国外,无法出席本次会议),公司监事、高管人员、保荐机构代表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出资增加控股子公司苏州双象光学材料有限公司实收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鉴于董事唐炳泉、罗红兵、田为坤为关联方,回避了表决,其他5名董事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本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司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出资增加控股子公司苏州双象光学材料有限公司实收资本的核查意见》,详细内容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详细内容见同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上的《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对控股子公司增加实收资本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2、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决定于2013年5月15日(星期三)在无锡双象大酒店七楼会议室召开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关于召开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395 股票简称:双象股份 编号:2013-012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知于 2013年 4月 20日,以直接送达方式发出,于 2013年 4月 26日在无锡双象大酒店八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诸国平先生主持,会议应参加的监事 3名,实际出席监事 3名,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审议情况

  1、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出资增加控股子公司苏州双象光学材料有限公司实收资本>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出资增加控股子公司苏州双象光学材料有限公司实收资本,符合公司长远发展战略,本次使用超募资金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超募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没有与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与关联方江苏双象集团有限公司、无锡新材料有限公司以同比例出资增加控股子公司苏州双象光学材料有限公司实收资本的关联交易,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交易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同意公司使用5400万元人民币超募资金出资增加控股子公司苏州双象光学材料有限公司实收资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395 证券简称:双象股份 公告编号:2013-013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对控股子公司

  增加实收资本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及超募资金使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374号)文核准,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25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发行价格为25元/股,共募集资金总额562,5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33,232,153.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529,267,847.00元,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立信大华验字[2010]第033号”验资报告。此外,根据证监会及财会[2010]25号文件对发行费用的规定,本公司对涉及的相关发行费用进行了调整,调增了募集资金净额4,650,000.00元,调整完成后实际可用募集资金净额533,917,847.00元。根据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公司计划使用募集资金为327,472,000.00元,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206,445,847.00元。

  2010年6月5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用募集资金超额部分归还银行贷款的议案》,同意将募集资金超额部分中的人民币5,000万元用于归还银行贷款。

  2011年8月6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3,000万元人民币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2012年3月9日召开的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了《关于<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成立控股子公司建设年产8万吨PMMA高性能光学级液晶材料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7,200万元人民币超募资金作为首期出资与江苏双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象集团”)、无锡双象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象新材料”)共同出资设立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苏州双象光学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双象”)。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剩余超募资金为人民币54,445,847.00元。

  二、关联交易概述

  1、苏州双象是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成立于2012年3月13日,系由本公司与双象集团、双象新材料共同出资设立。该公司注册资本:30,000万元人民币,目前实收资本12,000万元人民币。各出资方约定剩余实收资本由出资各方在苏州双象注册设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该事项已经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各股东原出资额及持股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

  公司控股子公司苏州双象注册设立至今已一年多,该公司实施的年产8万吨PMMA高性能光学级液晶材料项目一期工程已进入设备安装阶段。为履行二年内实收资本到位的约定,同时满足苏州双象PMMA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公司经与双象集团、双象新材料协商一致,拟同比例对苏州双象增加实收资本。

  本次增加公司控股子公司苏州双象光学材料有限公司实收资本,公司拟使用 5,400万元超募资金进行出资,具体方案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

  双象集团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本公司64.73%的股份,是本公司的关联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双象集团与本公司共同投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

  双象新材料是本公司控股股东双象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双象集团持有双象新材料100%的股份,是本公司的关联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双象新材料与本公司共同投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

  2、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13年4月26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以 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出资增加控股子公司苏州双象光学材料有限公司实收资本>的议案》。本次会议共出席董事8名,楼惠明董事因在国外出差未能出席会议。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参加会议的 8名董事中,公司董事长唐炳泉、董事罗红兵、田为坤为关联董事,均回避了表决;公司独立董事认可本议案,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出席会议的 5名非关联董事表决一致同意本议案。

  本次出资增加苏州双象实收资本构成关联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相关公告详见2013年4月27日的《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3、本次对控股子公司增资的关联交易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三、交易对手方介绍

  (一)交易对手方江苏双象集团有限公司介绍及关联关系

  1、双象集团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江苏双象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无锡市新区鸿山街道后宅

  法定代表人:唐炳泉

  注册资本:10266.9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10266.9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公司(自然人控股)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普通货运

  一般经营项目:橡胶塑料机械、聚氨酯树脂(不含危险化学品)的制造、加工;金属材料、建材、木材、化工设备、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纺织品、电器、日用百货、建筑装潢材料(不含油漆、涂料)的销售;橡塑机械技术服务。

  截至2012年12月31日,双象集团总资产150,728.92万元,净资产99,173.13万元;2012年度营业收入121,215.55万元,净利润8,233.49万元。(以上数据为合并报表数据,未经审计)。

  2、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双象集团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本公司64.73%的股份。本公司董事长唐炳泉为双象集团的实际控制人,持有双象集团68.44%股份。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双象集团与本公司之间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交易对手方无锡双象新材料有限公司介绍及关联关系

  1、双象新材料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无锡双象新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无锡市新区鸿山街道后宅西

  法定代表人:何天华

  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公司(法人独资)私营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普遍货运。

  一般经营项目:聚氨酯树脂(不含危险化学品)、增塑剂(不含危险化学品)的制造、加工;化工原料及产品的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和本企业所需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截至2012年12月31日,双象新材料总资产18,831.90万元,净资产7,204.95万元;2012年度营业收入 42,905.41万元,净利润 749.66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2、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公司控股股东双象集团持有双象新材料100%的股份,双象新材料是双象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双象集团持有本公司64.73%股份,是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双象新材料与公司之间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四、拟增加实收资本公司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苏州双象光学材料有限公司

  注 册 号:320592000059887

  住 所:江苏扬子江化学工业园东海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唐越峰

  注册资本:30000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12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公司(自然人控股)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聚甲基丙烯酸甲酯树脂(PMMA)的制造、加工、销售,化工原料及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涉及专项审批的,凭许可证经营)。

  公司成立日期:2012年3月13日

  截止2012年12月31日,苏州双象光学材料有限公司总资产为 13,120.52万元,净资产为12,023.95万元,净利润为23.95万元。该公司目前处于筹建期。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对控子公司增加实收资本,各方均以货币同比例进行出资,交易公允。

  六、出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双象集团、双象新材料已于2012年2月9日签署了《出资协议书》,主要内容详见2012年2月21日登载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成立控股子公司建设年产8万吨PMMA高性能光学级液晶材料项目暨关联交易公告》。因此本次无需签订出资协议。

  七、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对控股子公司增加实收资本对合并报表当期利润无直接影响。

  2、本次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5,400万元人民币对控股子公司增加实收资本,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将会有利于公司控股子公司苏州双象光学材料有限公司PMMA项目的快速建成投产,增加公司利润增长点,推动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

  八、公司承诺

  1、公司最近十二个月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2、在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出资对控股子公司增加实收资本后十二个月内不从事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九、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认为:苏州双象光学材料有限公司系由本公司与江苏双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象集团”)、无锡双象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象新材料”)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30,000万元,实收资本12,000万元,并约定剩余实收资本由出资各方在苏州双象光学材料有限公司注册设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该事项已经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本次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与双象集团、双象新材料同比例增加控股子公司苏州双象光学材料有限公司的实收资本,符合公司长远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控股子公司资金实力,加快项目实施,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超募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与关联方双象集团、双象新材料以同比例增加控股子公司苏州双象光学材料有限公司实收资本的关联交易,各方均以货币出资,交易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人民币5,400万元出资增加控股子公司苏州双象光学材料有限公司的实收资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公司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出资增加控股子公司苏州双象光学材料有限公司实收资本,符合公司长远发展战略,本次使用超募资金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超募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没有与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与关联方江苏双象集团有限公司、无锡新材料有限公司以同比例出资增加控股子公司苏州双象光学材料有限公司实收资本的关联交易,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交易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同意公司使用5400万元人民币超募资金出资增加控股子公司苏州双象光学材料有限公司实收资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意见

  双象股份本次超募资金使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提高超募资金使用效率。该部分超募资金的使用不影响现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公司不存在变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

  双象股份与关联方双象集团、双象新材料本次同比例出资增加苏州双象实收资本的关联交易,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交易行为真实、交易价格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中小企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所述,华泰联合对双象股份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出资增加控股子公司苏州双象实收资本的事项无异议。

  十二、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3、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4、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意见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395 证券简称:双象股份 公告编号:2013-014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定于2013年5月15日(星期三)在无锡双象大酒店召开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二)本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三)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3年5月15日(星期三)下午14点30分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3年5月14日~2013年5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5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5月14日15:00至2013年5月15日15:00的任意时间。

  (四)会议的召开方式: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3、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现场投票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股份通过现场、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会议出席对象:

  1、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3年5月9日(星期四),凡2013年5月9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以本通知公布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参加表决;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书面形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委托书格式见附件二),被授权人不必为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保荐机构代表等。

  (六)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无锡双象大酒店七楼会议室(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新区鸿山街道后宅中路115号)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1、审议《关于<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出资增加控股子公司苏州双象光学材料有限公司实收资本>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13年4月26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内容请参见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的相关公告。

  三、现场参加股东大会的登记方法

  1、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的,凭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书格式见附件二)、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

  2、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的,凭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书格式见附件二)、委托人的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

  3、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须在2013年 5月 14日下午 17:00前送达或传真至本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股东请详细填写股东参会登记表(格式见附件一)。

  4、登记时间:2013年5月13日至2013年5月14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

  5、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江苏省无锡市新区鸿山街道后宅中路188号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信函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网络投票。

  (一)采用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3年5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投票程序比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新股申购业务操作。投票期间,交易系统将挂牌一只本公司投票证券,股东以申报买入委托的方式对表决议案进行投票,多个议案须多笔委托。该投票证券代码为“362395”,投票简称“双象投票”。

  3、股东投票的具体程序为:

  (1)买卖方向为买入;

  (2)输入证券代码“362395”;

  (3)输入对应申报价格:在“买入价格”项下输入对应申报价格,如下表所示:

  ■

  (4)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 股代表同意,2 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表决意见对应的申报股数如下:

  ■

  (5)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4、投票举例

  (1)股权登记日持有“双象股份”股票的投资者,对公司议案投同意票,其申报如下:

  ■

  (二)采用互联网投票的身份认证和投票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5月14日15:00至2013年5月15日15:00的任意时间。

  2、股东获取身份认证的具体流程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股东可以采用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的方式进行身份认证:

  A、申请服务密码

  登陆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 的“密码服务”专区;填写“姓名”、“身份证号”、“证券帐户”等资料,设置6-8 位的服务密码;如成功申请,系统会返回一个4 位数字的激活校验码。

  B、激活服务密码: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比照买入股票的方式,凭借“激活校验码”激活服务密码。

  该服务密码通过交易系统激活成功后的半日方可使用。服务密码激活后长期有效,参加其他深市公司网络投票时不必重新激活。密码激活后如遗失可通过交易系统挂失,挂失后可重新申请,挂失方法与激活方法类似。

  申请数字证书的,可向深圳证券信息公司或其委托的代理发证机构申请。具体操作参见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证书服务”栏目。

  申请数字证书咨询电话:0755-83239016/25918485/25918486

  网络投票业务咨询电话:0755-83991022/83991101/83991192。

  C、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登陆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①登陆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列表”选择“进行表决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

  ②进入后点击“投票登录”,选择“用户名密码登录”,输入您的“证券帐户号” 和“服务密码”;已申领数字证书的股东可选择CA证书登录。

  ③进入后点击“投票表决”,根据网页提示进行相应操作;确认并发送投票结果。

  (三)网络投票注意事项

  1、网络投票不能撤单;

  2、对同一表决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多次申报的以第一次申报为准;

  3、同一表决权既通过交易系统又通过网络投票,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

  4、如需查询投票结果,请于投票当日下午 18:00 以后登录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点击“投票查询”功能,可以查看个人网络投票结果,或通过投票委托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查询。

  五、其他事项

  1、本次会议会期半天。

  2、出席会议股东的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3、会务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新区鸿山街道后宅中路188号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邮政编码:214145

  联 系 人:金 梅

  联系电话:0510-88993888-8702

  联系传真:0510-88997333

  特此通知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一: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股东参会登记表

  ■

  附件二: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代表本公司/本人依照以下指示对下列议案投票,并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本公司/本人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的表决意见如下:

  ■

  注:1、请在“同意”或“反对”或“弃权”空格内填上“√”号。投票人只能表明“同意”、“反对”、“弃权”一种意见,涂改、填写其他符号、多选或不选的表决票无效,按弃权处理。

  2、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自本委托书签署日起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时止。

  3、法人委托须盖法人公章。

  委托人姓名(签名)或名称(签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股票账号:

  委托人持股数: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签名: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注: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第A001版:头 版(今日228版)
   第A002版:要 闻
   第A003版:公 司
   第A004版:热 线
   第A005版:百姓头条
   第A006版:调 查
   第A007版:财苑社区
   第A008版:财 技
   第A009版:股 吧
   第A010版:故 事
   第A011版:技术看台
   第A012版:悦 读
   第B001版:B叠头版:信息披露
   第B002版:行 情
   第B003版:行 情
   第B004版:信息披露
   第B005版:信息披露
   第B006版:信息披露
   第B007版:信息披露
   第B008版:信息披露
   第B009版:信息披露
   第B010版:信息披露
   第B011版:信息披露
   第B012版:信息披露
   第B013版:信息披露
   第B014版:信息披露
   第B015版:信息披露
   第B016版:信息披露
   第B017版:信息披露
   第B018版:信息披露
   第B019版:信息披露
   第B020版:信息披露
   第B021版:信息披露
   第B022版:信息披露
   第B023版:信息披露
   第B024版:信息披露
   第B025版:信息披露
   第B026版:信息披露
   第B027版:信息披露
   第B028版:信息披露
   第B029版:信息披露
   第B030版:信息披露
   第B031版:信息披露
   第B032版:信息披露
   第B033版:信息披露
   第B034版:信息披露
   第B035版:信息披露
   第B036版:信息披露
   第B037版:信息披露
   第B038版:信息披露
   第B039版:信息披露
   第B040版:信息披露
   第B041版:信息披露
   第B042版:信息披露
   第B043版:信息披露
   第B044版:信息披露
   第B045版:信息披露
   第B046版:信息披露
   第B047版:信息披露
   第B048版:信息披露
   第B049版:信息披露
   第B050版:信息披露
   第B051版:信息披露
   第B052版:信息披露
   第B053版:信息披露
   第B054版:信息披露
   第B055版:信息披露
   第B056版:信息披露
   第B057版:信息披露
   第B058版:信息披露
   第B059版:信息披露
   第B060版:信息披露
   第B061版:信息披露
   第B062版:信息披露
   第B063版:信息披露
   第B064版:信息披露
   第B065版:信息披露
   第B066版:信息披露
   第B067版:信息披露
   第B068版:信息披露
   第B069版:信息披露
   第B070版:信息披露
   第B071版:信息披露
   第B072版:信息披露
   第B073版:信息披露
   第B074版:信息披露
   第B075版:信息披露
   第B076版:信息披露
   第B077版:信息披露
   第B078版:信息披露
   第B079版:信息披露
   第B080版:信息披露
   第B081版:信息披露
   第B082版:信息披露
   第B083版:信息披露
   第B084版:信息披露
   第B085版:信息披露
   第B086版:信息披露
   第B087版:信息披露
   第B088版:信息披露
   第B089版:信息披露
   第B090版:信息披露
   第B091版:信息披露
   第B092版:信息披露
   第B093版:信息披露
   第B094版:信息披露
   第B095版:信息披露
   第B096版:信息披露
   第B097版:信息披露
   第B098版:信息披露
   第B099版:信息披露
   第B100版:信息披露
   第B101版:信息披露
   第B102版:信息披露
   第B103版:信息披露
   第B104版:信息披露
   第B105版:信息披露
   第B106版:信息披露
   第B107版:信息披露
   第B108版:信息披露
   第B109版:信息披露
   第B110版:信息披露
   第B111版:信息披露
   第B112版:信息披露
   第B113版:信息披露
   第B114版:信息披露
   第B115版:信息披露
   第B116版:信息披露
   第B117版:信息披露
   第B118版:信息披露
   第B119版:信息披露
   第B120版:信息披露
   第B121版:信息披露
   第B122版:信息披露
   第B123版:信息披露
   第B124版:信息披露
   第B125版:信息披露
   第B126版:信息披露
   第B127版:信息披露
   第B128版:信息披露
   第B129版:信息披露
   第B130版:信息披露
   第B131版:信息披露
   第B132版:信息披露
   第B133版:信息披露
   第B134版:信息披露
   第B135版:信息披露
   第B136版:信息披露
   第B137版:信息披露
   第B138版:信息披露
   第B139版:信息披露
   第B140版:信息披露
   第B141版:信息披露
   第B142版:信息披露
   第B143版:信息披露
   第B144版:信息披露
   第B145版:信息披露
   第B146版:信息披露
   第B147版:信息披露
   第B148版:信息披露
   第B149版:信息披露
   第B150版:信息披露
   第B151版:信息披露
   第B152版:信息披露
   第B153版:信息披露
   第B154版:信息披露
   第B155版:信息披露
   第B156版:信息披露
   第B157版:信息披露
   第B158版:信息披露
   第B159版:信息披露
   第B160版:信息披露
   第B161版:信息披露
   第B162版:信息披露
   第B163版:信息披露
   第B164版:信息披露
   第B165版:信息披露
   第B166版:信息披露
   第B167版:信息披露
   第B168版:信息披露
   第B169版:信息披露
   第B170版:信息披露
   第B171版:信息披露
   第B172版:信息披露
   第B173版:信息披露
   第B174版:信息披露
   第B175版:信息披露
   第B176版:信息披露
   第B177版:信息披露
   第B178版:信息披露
   第B179版:信息披露
   第B180版:信息披露
   第B181版:信息披露
   第B182版:信息披露
   第B183版:信息披露
   第B184版:信息披露
   第B185版:信息披露
   第B186版:信息披露
   第B187版:信息披露
   第B188版:信息披露
   第B189版:信息披露
   第B190版:信息披露
   第B191版:信息披露
   第B192版:信息披露
   第B193版:信息披露
   第B194版:信息披露
   第B195版:信息披露
   第B196版:信息披露
   第B197版:信息披露
   第B198版:信息披露
   第B199版:信息披露
   第B201版:信息披露
   第B202版:信息披露
   第B203版:信息披露
   第B204版:信息披露
   第B205版:信息披露
   第B206版:信息披露
   第B207版:信息披露
   第B208版:信息披露
   第B210版:信息披露
   第B211版:信息披露
   第B212版:信息披露
   第B213版:信息披露
   第B214版:信息披露
   第B215版:信息披露
   第B216版:信息披露
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新经济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继续参加金元证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权质押的公告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半年度业绩预增公告
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股权转让过户完成公告
中航三鑫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工程中标的公告
上海康耐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公告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