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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第一季度报告 2013-04-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3 公司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 公司负责人张利君、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刘波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刘波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币种:人民币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1、与股改相关的承诺 承诺方:哈药集团有限公司。 承诺内容: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非流通股股东资产注入承诺事项已经履行完毕后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前述期满后,通过上交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的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限售期满后,通过上交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的价格将不低于每股14元(若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至出售股份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等除权事项,应对该价格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目前,哈药集团无违反承诺履行的情况。 2、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承诺 公司于2012年1月9日实施完成了向哈药集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公司及控股股东哈药集团在重大资产重组期间作出的承诺履行情况如下: (1)哈药集团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 承诺方:哈药集团有限公司。 承诺内容:自重大资产重组发行的股份登记至哈药集团证券账户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哈药集团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哈药集团拥有权益的哈药股份的股份。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目前,哈药集团无违反承诺履行的情况。 (2)哈药集团关于与哈药股份同业竞争事项的承诺 承诺方:哈药集团有限公司。 承诺内容:为避免哈药集团及现在或将来成立的全资子公司、附属公司和其他受哈药集团控制的公司与哈药股份的潜在同业竞争,哈药集团及其控制的公司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地在现有业务以外新增与哈药股份及/或其下属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包括不在中国境内外通过投资、收购、联营、兼并、受托经营等方式从事与哈药股份及其下属公司相同或者相似的业务。如哈药集团及其控制的公司未来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哈药股份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有竞争,则本公司及其控制的公司将立即通知哈药股份,在征得第三方允诺后,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哈药股份。哈药集团还保证不利用哈药股份控股股东的身份进行任何损害哈药股份的活动。如果本公司及其控制的公司因违反本承诺而致使哈药股份及/或其下属公司遭受损失,本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目前,哈药集团无违反承诺履行的情况。 (3)公司关于与三精制药同业竞争事项的承诺 承诺方: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内容:为避免与三精制药的同业竞争与潜在的同业竞争,公司承诺:哈药股份和三精制药在之前逐步消除同业竞争作出努力的基础上,继续积极探索差异化发展模式,力争在品牌、产品种类及功效、适用对象、竞争对手、规模优势品种、销售渠道等方面有所差别,建立差异化细分市场,形成各自独立而稳定的市场格局。 新产品研发方面,哈药股份和三精制药将通过:(1)双方重点开发自主知识产权的药品及独家特色产品,绝对避免对同一产品的研发;(2)双方建立新产品开发监督检查管理机制,对新产品的研发包括对未来可能产生同业竞争的新产品的研发行使监督、检查、处理权等措施,从而杜绝两家上市公司之间产生新的同业竞争问题。 已有产品方面,哈药股份和三精制药将以"统筹规划、逐步实施"为原则,争取在本次重组完成后3年内,通过限产、停产、收购等手段,对哈药股份和三精制药的产品在产品功效或类别等方面完全区分,彻底解决两家上市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问题;公司未来亦不排除通过资本整合的方式彻底解决两家上市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问题。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目前,公司无违反承诺履行的情况。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5 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维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和公司治理规范化的有关要求,2012年12月26日,公司六届十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章程的议案》,补充完善了公司现金分红政策,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中规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决策程序和机制为: 1、利润分配政策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当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2、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3、现金分红政策 在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因特殊情况未能达到以上比例的,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作出特别说明,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4、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董事会、管理层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如有)提出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2)公司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董事会应认真研究和论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年度公司盈利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5、公司应当严格执行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审议通过。 报告期内,公司未有现金分红情况,公司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利君 2013年4月25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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